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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六、 處罰裁量

綜合黃立與葉子超所述的審查基準,則處罰裁量係就統制處分是否違反強行 法規、背於公序良俗、顯失公平或不相當而為之合法性審查。

實務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事件中,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388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字第 591 號民事判決,對於人團法第 14 條

「情節重大」之判斷,概念上應與相當性為一體之兩面。除此之外可被認為明確進 行處罰裁量者,似僅有南山人壽企業工會事件之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76 號民事判決284:「系爭決議停止原告會員權益之期間至第 6 屆理事任期結束,雖第 6 屆理事任期即將於 105 年 10 月間結束,然在第 6 屆理事任期結束前勢必會進行 被告之理監事改選,原告將無從行使其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原告所受損害實不可謂 不大。衡酌被告作成系爭決議,停止原告會員權利,未能達到保障被告及其會員之 權益之目的,然對於原告之會員權利造成更大之損害,自屬權利濫用至明。」

第四款 工會內部問題所生的批判

會員相互之間乃至於會員與工會(幹部)之間的相互批判,嚴格來說,與「工 會自治」並無直接的關聯。不過,由於①相關案件數量不少,而且②此等案例確係 基於工會內部事務所生之爭端,與工會內部事務之運作也稍有關聯,再加上③民主 價值的核心之一即是「多元」,這對於團體的營運相當重要 285。從而,因工會內部 問題所生的批判之相關案例,應仍有加以介紹、整理之價值與必要。

儘管如此,在實務上,關於會員相互之間乃至於會員與工會(幹部)之間的相 互批判所衍伸的案例,係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而被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284 二審撤回上訴。

285 參照前揭註 21 之段落(釋字第 6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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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工會自治議題在實務上最重要的子議題,統制處分之依據、審查基準與審 查界限,均有前述不明確之問題。此外,民主原則之於工會內部事務之自主決定,

究竟會(或者應該)帶來什麼樣的影響,也難從實務見解中窺知。

以下,為求解明上開疑義,本文將考察日本法中有關統制處分與工會民主主義 之發展,以期我國作為參考,使法院在法律適用上能有更加明確的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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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法中的統制權論與工會民主主義之發展

為解明我國實務上屢屢使用的「民主程序」一詞之意義,以及統制處分之司法 審查方式應為如何,本章將探討日本法關於統制處分、工會民主主義等議題在學理 及實務上的景況。

首先,作為勞組法第 5 條第 1 項一部分的要求,同條第 2 項乃規定工會應記 載相關之事項,學說認為此係工會具有民主性之展現。在此之後,因法條之規範並 未具體地規定工會自治之下的統制處分、民主主義等事宜,本文將繼續探究其學理、

實務上之發展。另須注意者,因日本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幾無適用於工會之餘地

(僅少數與本論文無關之條文有準用),從而不論是學說或實務見解,幾乎都未提 及勞組法以外的法律1

第一節 概述

第一項 勞組法第 5 條第 1 項(資格審查制度)

勞組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若未向勞動委員會提出證據,證明其符合同 法第 2 條及(第 5 條)第 2 項之要求者,將會「欠缺參與本法所規定的程序之資 格,而且,不得獲得本法規定之救濟」。簡言之,工會必須同時具備主體性、自主 性、目的性、團體性及民主性,方可享有勞組法上的救濟等利益,符合勞組法第 5 條第 1 項之要求(自主性、民主性)的工會,則被稱為「法適合工會」2

1 勞組法第 12 條之 6:「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法第四條及第七十八條(第八條規定之情形 除外)之規定,準用於作為法人的工會。」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法第 4 條:「一般社 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其住所。」第 78 條:「一般社團法人對於代表 理事或其他代表人之執行職務所加諸第三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 西谷敏ほか編『新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 労働組合法』27-28 頁[荒木尚志](日本評論社,

2011)。菅野,780-781 頁。荒木,572 頁。水町勇一郎『労働法』358-359 頁(有斐閣,第 6 版,2016 年)。相對於此,西谷(勞組),75 頁,則將符合勞組法第 2 條者稱為「法內工會」, 似未將第 5 條第 2 項之規定列為勞組法上的工會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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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第 1 項所謂參與程序和獲得救濟,就其本身之文義而言不甚明瞭,實 務上多半解為申請及獲得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取得法人格之資格證明、申請團體協 約之地域效力擴張、推薦勞動委員會之勞動委員等3

第二項 勞組法第 5 條第 2 項(確保民主性之章程記載事項)

本文在第一章 第二節 第二項 第四款 ,已先簡單介紹勞組法第 5 條第 2 項(章程必要記載事項)之內容及該條之意旨。亦即,透過平等待遇原則、重要事 項必須由會員(代表)直接決議、總會召開或財務公開等要求,使得工會可以民主 地運作。4

由於本條項僅要求工會於章程中記載該等事項,因此,工會實際上的運作是否 稱得上民主,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工會章程已充分記載本條項所規定者,即已 符合該同條第 1 項之部分要求5。除此之外,本條項所稱章程,除章程本文之外,

其他章程附屬細則、選舉規則、議事規定、獎懲委員會規定等附屬規定,亦包含在 內。6

第二節 統制權論

由此可知,儘管就法律明文而言,工會民主性之確保固然有其實益,但關於其 根本的理念或在解釋適用上的其他意義,無法僅從法條得知。此外,所謂統制權或 統制處分,至少在形式上幾乎與法條使用之文字沒有任何關聯可言。

以下,本文將依照向來的學說,區分為統制權論、工會民主主義兩大主軸,加 以整理相關見解。儘管就層次而言,相對於工會統制權,工會民主主義屬於較上位 的概念,但考慮到工會民主主義之發展,係以制約工會統制權(會員之權利侵害問 題)為重要的背景因素,故本文將先介紹統制權論論之發展7

3 東京大学労働法研究会『注釈労働組合法上巻』247-248 頁(有斐閣,1980)。

4 參照第一章第二節第二項第四款 既有文獻的初步分析

5 西谷敏ほか・前揭注(2)67 頁[緒方桂子]。

6 東京大学労働法研究会・前揭注(3)248, 260 頁。

7 鈴木 222 頁以下。中山和久ほか「労働組合の変容と団結権法理の再検討(上)」労働法律旬報 1039 号 34-35 頁[橫井發言](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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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統制權的根據

關於工會對會員施加規制,日本學說及實務一開始乃從統制權的觀點解讀。詳 言之,工會為了維持其營運,有必要擁有制裁會員的權限,惟其依據為何,則發生 爭議。此一問題,學理上固然有其重要性。不過,如同後面將會提到的,後期之學 說認為此一爭論之實益不大,重點毋寧在於統制權之範圍或界限。從而,針對此一 論爭,本文僅會扼要地整理。

第一款 學說之開展

第一目 以團體享有之權限為出發點的見解

在早期,工會之統制權根據為何,多數學說係從工會作為一種團體之性格加以 探求。大致來說,是以日本憲法第 21 條之結社自由與第 28 條之團結權作為根據,

分為團體固有權說與團結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