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他國制度比較與經驗分析
第三節 制度差異與健保會定位
壹、健保會效力與任務
二代健保的改革理念,主要是想透過健保會的設立,一方面合併監理會與費協會 的功能,使財務收支得以連動,另一方面則希望透過社會參與可以讓健保政策回歸供給 與需求的專業探討,降低政治因素的干擾。相較於此,德國和荷蘭則由國會扮演決定費 率的重要角色,也就是透過政治場域來決定健保財務收入面的困難決策,畢竟,保費調 整(尤其是調漲的決策)的政治性絕對不亞於稅率的調整,但是,這些國家的發展和台 灣有所不同,因而導致其管理健保財務收支的委員會角色也就有所差異。
首先,就法律定位而言:荷蘭健康照護保險委員會是屬於獨立自主運作的組織,
儘管其主席由政府指派,但主席與相關委員多具有社會團體的背景,並且也和社會團體 關係緊密,共同監督荷蘭健保運作體系。德國健保基金則是隸屬於德國保險局的官方組 織,在保險局轄下的某一單位負責健保基金的業務,所以其工作內容是針對健保財務收 支的平衡計算與控管。相較於此,台灣健保會是未來主管機關下的任務編組,負責健保 的財務收支審議,由付費者、政府官員、醫事提供者、學者專家共同參與。
第二、就外部效力而言: 荷蘭健康照護保險委員會對荷蘭全民健保與長期照護保 險都具有監督管轄的權限,而在保費調整的決策權上,則有政策建議權,不具有決定權。
德國的制度和荷蘭相似,健保基金主要是進行保費收支的平衡計算與管理,並不具有保 費調漲整的權限,只能依據計算結果對德國聯邦健康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Gesundheit,簡稱 BMG)提出政策報告和建議。是故,兩國財政收入面的金額(保費費 率),並非由委員會裁決,而是由國會決定。這是基於內閣制憲法原則行政與立法合一 的設計,因此,政治部門只有單一民意基礎,只要執政黨擁有國會多數,國會與行政部 門對調保費的意見會有一致性的結果。相較於此,台灣在半總統制的憲政制度下,健保 會調整費率的決定由衛生署作最後裁決,立法院雖然有審查健保局的行政預算,同時健 保運作的預算是以作業基金的方式送立法院審查,基本上立法院過去對這個財務的問題 並沒有從流程上介入,但是,一但有調漲費率的風聲或是提案,個別立法委員一定會站 在付費者的一方盡監督行政部門的責任,讓選民可以看見。
第三、就委員會功能而言:在荷蘭與德國的體系之下,委員會對保險體系中的其 他組織進行監督或管理。其功能不只是保費收支的政策建議,也有其他與健保財務相關 的工作內容,例如,對保險人的財務風險控管、對健保法規的意見提供等(圖九)。台 灣的健保會與兩國最大的差異在於,健保會只具有協商與審議的功能,是一個不同利益
代表共同決定健保財務收支的議論平台(圖八)。不像荷、德兩國國的委員會強調對保
圖 九:利害關係人決策程序圖:德、荷
而提高建議內容的可信度。
相較於此,台灣雖然將兩會合一,賦予健保會比過去更多的職權,包含總額諮詢、
協定總額與費率審議等,但隸屬於主管機關之下的任務編組,行政支援功能和決策權限 的分離,使健保會不具有專屬的行政專業團隊,在缺乏健保相關政策的資訊控制權下,
可能因此降低其決策的影響力。而使健保會無法達成收支連動的任務。所以是否有穩定 且專業的行政支援團隊,使健保會的運作可以達到預期目標,便是很重要的配套措施。
參、收支連動與收支分離
針對財務收支連動體制的設計,還有一項結構不同所導致的制度差異(見圖九、
圖十比較)。德、荷的健保體系有一個特色都是多元保險人,因此,在收支連動上,其 實是指健保保費的收入與支出,都由國家指派委員會介入處理,但只針對被保險人與保 險人這個區塊,也就是買賣保險雙方。而保險人與醫事提供者的醫療內容與費用支付體 系,則是另外一個範疇。也因此,委員會在進行保費收支決策程序時,與醫事提供者並 無聯繫,而是和保險人互動。
相較於此,台灣的健保收支連動體系中,由於單一保險人(健保局)的緣故,在 健保會中,審議費率是由被保險人、雇主與政府稅收代表(主計處),以及醫事服務提 供者,健保局反而不介入協商。因此,保險人在台灣健保的財務決策程序中,雖然具備 專業的行政權力,卻退居買賣雙方直接協商一旁的二線地位,但是,這並不表示健保局 沒有決策的影響力。起碼在專業資訊的提供上,健保局相較於付費者代表甚或是醫療服 務提供者,雖然扮演協助健保會的幕僚作業角色,但是從目前或是未來主管機關內行政 運作的角度來看,健保局在專業資訊上仍然站有絕對的優勢;這個優勢由於健保會與健 保局之間並沒有行政指揮監督的關係,必須要透過署內政治決策高層大力支持下才有可 能,反之,如果署內政治決策高層與健保會的決策有明顯不同的立場,健保局基於我國 行政倫理的傳統,是不可能違反署內長官的意見而去主動協助健保會的,更重要的,未 來健保局自從 100 年改制行政機關之後,未來在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當中,將會成 為三級的中央健康保險署,其署長的任命有可能是政務與事務雙軌制,不論如何變革,
健保署長的政治性一定不低,健保會能夠直接獲取重要的決策甚至是對外說明的資訊,
都需要和未來主管機關的政治高層,保持一定的和諧關係;是故,為確保收支連動機制 的運作可行性,保險人與付費者和醫事提供者於健保會協商時的互動關係,需要更進一 步的規劃探討。
第四節 小結
透過國外經驗與台灣新制的比較可發現,健保政策的重要決定被交付在不同的政治 條件與制度架構中,因而呈現不同的財務平衡模式。從國外的制度設計可提供我國在健 保會運作時的四點參考:
首先,針對健保會的獨立運作性,德國與荷蘭在內閣制之下,將健保費率等重要議 題交付國會決定,也就是由政治場域進行最終決定,由國會負責。相較於此,我國將健 保視為專業議題,希望透過健保會的運作,讓利害關係人共同決定,而降低政治因素的 影響。然而,在制度設計上,仍由主管機關負最後責任,因此,在專業性與課責性間的 模糊地帶,仍舊無法避免政治因素的考量,將可能導致健保會獨立功能受到影響。
再者,就決策資訊而言,健保會雖被賦予健保收支連動的審議權,但在相關資訊的 可獲取性與完整性上,卻沒有相同的配套措施,兩國在健保專業資訊的管理上,德國有 完整的行政支援系統可作支持,荷蘭有獨立的保險管理團隊與研究智庫為基礎,而台灣 卻只採任務編組的體系,而無獨立、龐大的資料庫可隨時因應政策要求作諮詢,這將使 決策的選擇受限,內容也受到質疑。
第三,以社會保險體制而言,保險人的角色必須同時和被保險人與醫療提供者進行 協商,由保險人肩負起社會保險財務運作與保險政策品質的責任。這在兩國的體制下,
透過多元保險人的競爭機制得以執行,但台灣卻因單一保險人,而使健保局被視為行政 機關,無法具體執行此項工作。一方面造成被保險人對醫療專業領域的資訊不對稱問題;
另一方面則使醫療體供者的給付範圍無法客制化作彈性、適時的調整。
最後,在代表協商的結構上,德國與荷蘭為社會統合主義模式,社會團體具有明確、
穩定的推選架構,可由下而上(bottom up)地決定代表人選,在相關政策的決策上具有 代表性;相較於此,台灣在社會團體的組織自主性上尚未發展成熟,因而由主管機關遴 選相關團體,但卻導致體制外的意見不一定可以被呈現的問題,降低決策的正當性,影 響了社會福利政策的公平性概念。
根據上述四個面向的建議可知,台灣健保體系雖欲朝向專業、平等且穩定的目標發 展,但在相關制度的設計上,仍舊必須考慮健保政策定位、我國政治文化和公民社會成 熟度等因素,才能使收連動的機制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