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可行性分析
第五節 問題整理與發現
從上述分析可知,收支連動機制在法律、行政與時效可行性中,都有些執行 上的挑戰。為了能確實理解這些問題的不同面向與各類利害關係人的立場,本案 將依據前述的他國經驗、深度訪談、焦點座談的意見,以及問卷發放結果,對收 支連動機制做全面性的評估,提出最重要的十項問題。針對這十項問題以及之前 資料蒐集的意見與看法,本案以法律可行性、行政可行性和時效可行性三個面向 為類別,分別提出其可能的解決方案(見附件三與附件七),並在焦點座談III以 及深度訪談III中,尋求相關經驗者的看法與建議。17
在過程中我們發現,這十項問題的可行性困難是相互連結的,有時可能因為 法律模糊,而導致行政執行或時效流程的阻礙;也有可能是因為行政執行的設計 而影響時效流程的更動等。是故,依據第三波的資料蒐集結果,本案將十個問題 重新分析,再加上之前的意見與看法,將收支連動在結構及流程上的可能困境作 系統性的整理,依據組織結構、任務時程、組織人事與配套措施四個類別進行討 論,將不同利害關係人的立場與建議作比較分析,使問題的核心與解決模式有更 明確的方向。
壹、健保會的組織結構問題
組織結構的問題聚焦於健保會的運作,由於健保會為收支連動機制中的主要 運作組織,因此,在改革時期到法案即將上路的過程中,利害關係人對於健保會 的定位與運作方式都十分關注,以下,將分別探討健保會的對外權限、內部的協 商結構以及審議的議程規劃。
一、健保會的獨立性
一代健保在收支連動機制上最大的問題是來自於政治因素考量,而無法反映
17 此二附件便是將方案提供焦點座談 III 與深度訪談 III 作為討論的資料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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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入與支出的關係上。因而希望透過健保會的運作,讓健保的財務收支獨立於 政治之外。然而,健保會的獨立性卻受到限制:
依據健保會任務編組的法位階,一方面,所有健保會的決議事項卻都由衛生 署作最後裁決,衛生署仍舊受上級機關控制,因此,較難脫離政治因素。另一方 面,對於健保財務的相關政策只具有審議權,對於政策執行的審查與懲戒卻無權 限。這兩個面向都將影響健保會在決策上的獨立性,也可能因此喪失兩會合一的 目的。針對這項問題,依據健保會的決策獨立性與影響力程度,不同利害關係人 對健保會的權責權限有不同的看法:
(一) 決策完全獨立且具監督權
健保會成立的目的之一,是希望可透過專業、多元的參與,讓健保的財務收 支達到連動且平衡的目標。因此,涉及健保會決策事項時,都應該由各個機關向 其報告,使健保會具有實質監督之權責,若有問題之處,可透過健保收支政策。
(二) 衛生署完全尊重健保會決策
根據問卷結果與部分受訪者的看法,都認為二代健保法兩會合一的目的,是 希望透過健保會使健保政策得以行使專業、理性的判斷,隔絕政治介入的干擾。
因此,儘管健保會在法位階上被視為任務編組,但透過社會參與的正當性強化機 制,其決策理應被衛生署完全接受:
事實上他們健保會充分討論之後,署長或部長他們一定會尊重他們,像現 在的署長也很尊重費協會跟監理會的意見,幾乎,沒有全盤照收也是 90%
尊重…,署長部長要充分的尊重。(V305)
健保會說調(費率)署長就會調(費率),如果堅持不調,下一次責任就跑到署 長的身上去!…就是會尊重,要不然錢,缺口要從哪裡來?署長他哪裡去 拿錢?...(選舉時刻)沒有問題,就聽健保會決定,又不是署長決定的,也不 是政治。因為當時設計這個制度就是要避免政治。(V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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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除非健保會協商破局,方案併呈,否則,衛生署長必須完全尊重健保 會之決策;並且由健保會負責對外說明,其決策之結果與評估因素。如此才能確 保健保會對健保政策的決策獨立性,達成隔絕政治干擾的目的。
(三) 衛生署負決策責任(二代健保法規定)
第三種說法是以健保會在二代健保法中的法律位階來論述,受訪者認為健保 會被視為衛生署轄下的任務編組(受訪者 V105、V104、V301),因此其收支連 動的權限,只是強化利害關係人間的互相溝通機制,讓健保政策可做全面性的討 論。但就民主政治的課責性而言,健保會只能是衛生署諮詢單位,其決議作為衛 生署參考,且不具有對外發言權,健保政策仍舊由衛生署裁決並且負責。
二、總額對等協商
總額對等協商機制強調總額分配時,必須由付費者代表推派 10 人與醫事提 供者進行協商,因為選擇代表的機制與協商的模式可能會影響協商的結果,因此 成為各利害關係人所關注的焦點。然而,各類利害關係人對於「對等協商」的概 念卻有很大的差異,這可能導致未來協商時,不同意見的衝突,甚至是同類代表 間的不同意見,進而影響到協商結果。
首先是針對協商代表的選任機制,就整體數量對等協商而言,由於醫事提供 者具有 10 名代表,因此付費者也必須透過制度推選 10 名代表進行協商,推選機 制有以下兩種:
(一) 依比例推派
依據本案問卷調查結果,有接近六成(59.6%)的受訪者都認為各類團體比 例推派代表進行協商是最好的選擇,因為較符合代表性與決策正當性的協商標準,
也透過明確的制度化設計,降低協商代表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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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內部自行推派
由於健保會為各類利害關係人溝通交流的平台,強調社會團體與代表的自主 性與理性,因此,就行政機關的角度,多認為付費者內部自行討論,並推派共同 代表即可:
...所以我們的想法很簡單,那十七個或十八個自己推,他們怎麼推,當然 協商達成共識是一種,沒有辦法的話大家要討論說那好我們乾脆抽籤好了,
那也是一種。(F305)
由此推論,付費者內部必須相互交流,了解各自看法以及協商能力,才能達 成共識,透過代表呈現付費者的整體立場。
然而,卻也有利害關係人由健保會的特殊出發,來理解協商模式的功能,有 許多受訪者認為,無論是總額諮詢、總額分配或費率協議都是健保會以「共識決」
的方式進行,在不投票的條件下,數量上的對等協商意義並不大(受訪者 V301,V302,V303)。此時,較重要的便是協商模式的差異,對此,又分別有三種 看法:
(三) 業務分組
總額協商將醫事服務共分為四組,分別為西醫基層、醫院、中醫、牙醫。有 受訪者表示,過去經驗常有利害關係人抱怨資訊不對稱的問題,若要實際了解醫 療專業的支出以符合總額分配,應該要將付費者代表共 18 人,進行內部分組,
其概念類似立法機關的委員會,可做較深入、專業的理解,可解決資訊不對稱的 問題,另一方面也較能達到議事效率(受訪者 V304,V303)。依此,各類總額 由小組內決定,再送至大會作決議,實際達到專業與利益的對等協商目的。
(四) 兩造共同討論
總額分配涉及醫療服務各部門的利益分配,這事關付費者與提供者的資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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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性,以及提供者間的資源分配協調,依據過去經驗,有受訪者認為各類協商常 會使總額分配有代表弱勢或資源互相競爭的情況:
醫院當然希望醫院好!牙醫希望牙醫好、中醫希望中醫好!那醫事提供者 的三分之一就打散在這裡!消費者代表都很團結,就三分之一,就是要看 緊荷包! (V211)
依此,公開進行討論較能比較、呈現不同部門的需求與問題。是故可以進行 大會協商,所有人共同參與,而派出相等數量的代表主談,尤其他參與者出席與 提供資訊,若有重大爭議或問題可中斷議事,先進行各自內部的討論。主談代表 的重點在於協商能力與意見表達,而不具有實質決策權,決策仍舊由團體內部達 到共識為重。
(五) 付費者主導協商(二代健保法規定)
就總額分配的現況而言,主要是由付費者與醫事單位各部門分別協商,由於 醫事提供者掌握醫療相關資訊,因此,必須向所有付費者代表說明其發展與預算 需求,依此,再由付費者共同決定各部門總額。本方案也是二代健保法的規定,
此機制雖在人數上不呈現對等功能,但卻能夠讓所有付費者都同時接受訊息,在 相同條件下進行討論,共同做出決定,避免談判者無法代表整體的問題。
三、議程主導權
第三項則是針對健保會的議事效率與議程主導做討論,由於未來健保會共有 35 名代表,儘管在規模與比例上強化了社會參與的正當性,但另一方面,也可 能因此影響健保會的議事效率。針對此問題,本案認為必須由結構與程序兩方面 進行討論,在結構上必須加強分工,以提高專業及各項功能;在程序上則必須強 調整合與集中,才能針對要項,快速溝通。而不同的受訪者,則有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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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次委員會兼具專業與效率
有些受訪者認為,健保會內部必須成立次委員會,進行分工(受訪者 V304,
V203),如同上類總額對等協商一樣,無論是依據各類總額進行分工或者針對不 同議題做深入討論,如:醫療品質監督委員會、健保局藥事小組委員會等,藉此 提高效率與專業程度,再將委員會結果提至大會做議決。
(二) 主委裁決(二代健保法規定)
由於主委由學者專家兼任,因此代表中立、專業的立場,議程由主委排定,
由於主委由學者專家兼任,因此代表中立、專業的立場,議程由主委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