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論檢閱與現狀回顧
第一節 相關理論探討
公共政策與資源配置的關係是以政治活動為基礎的,公共行政在公共政策過程中的 影響力是巨大的,但是公共政策管理的工作如果沒有循証(evidence-based)與實務操 作(practical need-based)為其需求,它很快會落入哲學家空談甚至是單純權力競逐的 遊戲而已。政治學者 Harold D. Lasswell (1958)曾說:「政治就是誰在什麼時候、如何 得到什麼」(Who gets what, when, how?),除卻時間的因素,公共政策的資源配置問題 不外乎下面三項:1. 誰:利害關係人的損益問題;2. 什麼:政策推動的正當性問題;
3. 如何:以及政策推動的可行性問題。
全民健保是台灣社會一項攸關公共事務的集體運作,前面談到在收支連動這一項健 保財務面向的功能,為了研究總括的方便,通常會用「制度」(institutions; Elster, 1992)
或「機制」(mechanism; Hedstrom and Swedberg, 1998)的概念來描繪,然而,研究者必 須從這些名詞中找出研究健保收支連動的研究框架,一共有三個面向,它是一個跨部門 的公私協力關係、集體決策為主的委員會治理關係、以及以正義制度為核心的資源分配 關係。
壹、 跨部門的公私協力
其一,收支連動機制是一個跨越公部門的公私部門協力(Private and Public Partnership; PPP; 陳敦源、張世杰,2011)關係,此種情形將使公部門與非公部門(私 部門與第三部門)間互動更為頻繁,因此探討公私部門互動原則更為重要。根據吳濟 華(1994)與 Kouwenhoven(1993)所指出,公私協力運作如要達到最終雙方所訂之 目標,須具備下列八項原則:(1)合法性原則,有效及良好的公私部門協力關係必須 奠基在具有合法性的基礎上,如此參與其中的公私部門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分擔均能透 過「正當程序」(due process)取得保障與合法地位;(2)責任確認原則,明定雙方之 權利義務範圍,一則可免除公務人員被冠以圖利他人或官商勾結等罪名;二則可避免 任一造之離開或不履行承諾所造成之損失或傷害;(3)民主原則,強調雙方參與的程 序與本質,而較不是緊密嚴苛之監督;(4)效率原則,公私部門協力的目的之一,即
是希望藉由互動過程,強化公私部門間之相互了解、溝通及資源整合的效率;(5)共 識性原則,指公私部門在協力關係中,對彼此的計畫目標皆有一定的共識;(6)彈性 原則,強調希望能給予公部門與私部門較大的空間,以充實解決問題的能力與彼此資 源之有效運用;(7)雙贏原則,公私部門間須相互合作,而非處於對立立場。所謂雙 贏原則並非將公共利益作為妥協分贓的籌碼,而是減少本位主義思考等障礙,以確實 落實公共利益;(8)最大公共利益原則,公私部門協力所欲追求的並非是最大的利潤 取得,究其宗旨,係在謀求社會最大公共利益的實現,使民眾有更好的生活品質與環 境,滿足民眾的需求,而非滿足少數人之私利。是以,協力關係的推動,必須確實把 握此一原則,方能使社會整體獲益。
貳、 集體決策的委員會治理
其二,收支連動機制是一個以集體決策為主的委員會治理(board governance; 陳 敦源,2006)關係,然對於委員會的功能和形式,仍有諸多的疑問。問題在於:這些 委員會機構代表了誰的利益?他們是否做出代表公共利益的決策?是代表委任其擔任 委員的行政首長的意志?或是代表了特定社會、經濟以及政治的利益和要求?也遭致 了對委員會管理模式的諸多疑竇(Corkery & Wettenhall, 1990;Mitchell, 1997)。對社 會團體而言,委員會提供的是一種體制內政策的參與感,對行政部門而言,是政策與 行政合法化的依據。進言之,委員會機制的設計,會促使原本被拒絕在體制外的利害 關係人,因為參與感(或稱政策效能感)的提升,導致決策較容易為社會大眾所接受,
降低決策的外部成本。然委員會也有可能因為制度設計的問題,或是代表性不足的問 題,導致決策成本增高,由於妥協性的結果,若政策效果不理想,也容易導致推諉塞 責的情況。針對委員會的規模大小所造成的運作效率與否的問題,從 E. C. Hirzy 的 Non-porfit Board Committees: How to Make Them Work?(1993)一書中,也認為委 員會的人數,應當要隨委員會的目的,需求與責任來選擇,若委員人數過多,有些委 員會沒有參與感,若過少,又會代表性不足。 在 R. W. Crawford 的 On Board: Guiding Principles for Trustees of Not-for- Profit Organizations(1991: 13)一書中,也提及委 員會的人數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必須要視委員會的功能而定,但委員若超過 23 個,
議事就有無效率的可能。關於委員會的大小與比例組成,並沒有一個可資借助的理論 和原則(彭文賢,1996:176)。在 Mitchell(1997)的研究中,其認為委員會的人數,
會與上述以身分代表制的原則所建立的委員會有正向的關係,尤其以身分代表制為主
的委員會,人數大多有九人以上,且身分代表制的委員會,其建立的目標也較著重在 政策制訂的功能。
參、 正義制度為核心的資源配置關係
其三,收支連動基本上也是全民健保醫療配置的制度性議題,這個問題應該有三 個面向,第一就是測量資訊的議題,第二則是政策選項對公平正義配置的影響,第三 則是如何產生決策的程序正當性問題。
第一項問題牽涉到如何測量健保配置公平性的議題,就公共政策目標設定的角度 來看,明確的政策目標需要明確的測量指標,也可以稱作是健保政策的「依變數問題」, 常見的測量指標包括健保的財務負擔、健保的獲益、健保的可近性、健康的公平性,
在這些指標當中,以「質量調整生命年」(Quality-Adjust Life Years, QALY)與「傷殘 調整生命年」(Disability-Adjusted Life Years, DALY)作為醫療資源效益的評估指標最 為有趣。
第二個問題牽涉到確定政府實行的健保政策,到底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通常政 策設計與執行都有其固定的目的,但是其結果如果不經過精細的因果關係分析,無法 確實得知公共政策真實的分配作用為何,因此,準實驗設計的政策分析就成為評估健 保政策公平正義影響最重要的工具。當然,分析健保資源配置的公平性需要有產生這 樣資訊的作為,這些研究所提供的資訊對改革是有決定性的幫助,不然,沒有人可以 知道健保制度的公平性影響為何。
第三個問題牽涉到資源配置決策的程序正當性問題,在多元的民主社會,大眾對 於優先次序選擇原則意見相左,是很合理的,因此,因為社群主義者所提出的看法,
決策者要在「選擇標準」上產生共識,比起要在「決策程序」上產生共識是困難多了
(Daniel, 2000: 1300),從公平決策程序上著手,是政治上較為可行的,因此,學者 Norman Daniel 提出了一組四項程序上的條件,稱之為「說理的課責」(accountability for reasonableness),協助改革者介入健保醫療資源配置決策時,獲得正當性與公平性的支 持,這四點分別是(Daniel and Sabin, 1997; 1998: 57):(1) 公開性(Publicity condition):
資源配置的決定(特別是新科技)及背後的理由,必須是向公眾敞開的;(2) 相關性
(Relevance condition):資源配置的決定必需是基於相關的證據(evidence)、理由、
以及原則,這些基礎是否與決策相關,必須通過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 病人、醫 療提供者、醫管者等)的同意;(3)申辯性(Appeals condition):這個過程必須存在
一個申辯的機制,允許利害相關者可以挑戰已經做成的決策,這其中應該也包括新證 據出現時修改決策的機會;(4)可執行性(Enforcement condition):前述三個條件,
必須具備一套經過自願配合或是政府管制的途徑,而得以執行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