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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論、制度變遷與路徑依賴

第 一 章   導論、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

第四節   制度論、制度變遷與路徑依賴

了規制性、規範性以及文化—認知性的要素,這些要素與行動與資源一起作用下,

產生了穩定性以及意義。」順著這個定義,Scott 也區分出規制(regulative)、

規範(normative)與文化感知(cultural-­‐cognitive)三個層次的分析切入點,並 且也提示了不同層次分析的重點。簡單來說,規制面的分析強調的是成文規則以 及成文規則對於行動者的規制作用,在分析上通常會假設制度中的行動者會理性 的隨著規則的變化而調整自身的行為,避免違反規則後所受到有強制力的懲罰或 是不利(Ibid:61)。  

  針對規範面的研究通常會從正式規則下手,探討行動者如何在其中試圖改變、

利用正式規則以符合自身的利益與目的。規範面的研究,通常會從行動者的價值 取向著手,違反規範不見得會造成行動者被懲罰,但是會受到其他行動者道德上 的譴責或是排擠(Ibid:65)。規制取向與規範取向的差異就類似於法律/道德 規範的區分,採取規範面向的研究者通常會假設制度中的行動者會在乎同儕、群 體的壓力而不是完全的理性、自利取向。  

  而文化—感知層面則是強調行動者所感知的意義(meanings),並且認為制 度就是讓行動者們從習以為常(take-­‐it-­‐for-­‐granted)的行動中發展出的理念與意 義網絡(Ibid:67)。而關於如何區分規範以及文化,Scott(2014:77)認為文 化強調的是構成性的規則(constitutive  rule),而規範強調的是行動者如何在這 樣的規則下行動,也就是說,規範面的制度還是強調行動者有意識的計算而文化 面就是強調行動者不假思索的行動邏輯。這種界定制度的方式被稱為是社會學的 制度論或是組織理論的制度論(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   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alism)(黃宗昊   2010;Hall  and  Taylor  1996;Campbell  2004)  

  組織制度論面對制度變遷的問題時,通常強調的是組織間的相互學習(Scott   2014:181-­‐193)。因為強調組織、制度的規範性與文化性面向,組織、制度面

對環境壓力時,通常會採取一個合適性的邏輯(logic  of  appropriateness)。也就 是說,組織並不是因為理性選擇了成本最小的行動邏輯而是服膺於集體規範以及 習以為常的文化(Campbell  2004:18-­‐19)。又由於同樣類型的組織通常面對相 類似的制度環境,所以這些組織會發展出同型化(isomorphous)的組織型態與 制度樣貌。也因為這種把價值規範、文化等問題放在分析的重心,進而強調了制 度的自我再生產與延續性,組織制度論對於制度變遷的解釋通常會被描繪為用間 斷平衡(punctuated   equilibrium)、間斷演化(punctuated   evolution)9等模型 以解釋變遷(Ibid:20-­‐22)。  

  晚 近 的 組 織 制 度 論 更 強 調 多 個 組 織 、 行 動 者 所 形 成 的 策 略 行 動 場 域

(strategic  action  field),這個理論希望一方面強調行動者對於中層層次(meso   level)的秩序有著相互的理解,並且強調在這組織化的社會空間中,不同的行動 者有著大小不同的權力(Fligstein  and  McAdam  2012:9-­‐12)。場域理論認為場 域中行動者的關係是動態的,因為挑戰者總是動用資源挑戰在位者,但是場域本 身是穩定的。儘管不否認場域內部的規則、動態可能會影響到場域整體的變遷,

但場域理論認為變遷原因通常是外生性的(exogenous),這些原因包含了新的行 動者加入、相近場域的變遷或是大型事件的發生(Ibid:99-­‐104)。  

 

第二項   歷史制度論的主張  

  但是這種對於制度的界定方式不是沒有遇到挑戰,Streeck 與 Thelen(2005:

9-­‐11)為了要更好地捕捉制度變遷的動態,就將制度界定為,帶有義務性色彩                                                                                                                

9   這兩個從演化生物學借來的名詞原本是想要描述,物種演化過程中總會經歷一段平衡狀態

(equilibrium),也就是非常長的一段時間內,物種的外貌、特性上並沒有太大改變。但這不代 表改變不會發生,而是想要強調,改變、演化是從一個平衡狀態迅速的過渡到另一個,這變化發 生所需的時間遠小於處於平衡狀態的時間。用到政策研究以及制度論上面是要說,政策、制度會 在某些節點快速的發生變遷,但是變遷前以及變遷後的政策、制度都會維持著高度的穩定性。  

(obligatory  character)並且由第三方執行(third  party  enforcement)的正式化 的 規 則 (formalized   rules )。 這 規 則 的 執 行 可 以 滿 足 行 動 者 具 有 正 當 性

(legitimate)、規範性的期待(normative  expectation);他們更明確的反對將文 化性、認知性的要素視為制度本身。舉例來說,社交禮儀的違反可能會引人側目,

但法律規則的違反會產生第三方強制執行的後果。前者是非正式的規範而後者是 具有強制力且會由第三方來執行的正式規則。  

  Streeck 與 Thelen 認為這樣界定制度的好處有三點(Ibid:11-­‐16),首先,

將執行視為制度落實到行為的觀點,可以區分出應然的制度與實際的行為10,這 樣的區分可以更捕捉到制度執行的動態。第二,如此定義制度可以更精確的區分 制度變遷以及政策變遷,政策執行可能只是一次性的決定而不涉及制度性的變遷,

但如果這個政策變遷涉及了規則的改變,那就可以用制度變遷來掌握。第三,英 文口語指涉大型組織時,有時也會用“institution”這個詞彙,此種將制度視為 正式規則的定義也比較好區分何時可以用制度變遷理論來討論組織變遷。例如中 央銀行決定改變貨幣供應的政策就可以被視為制度變遷,但如果只是商業銀行的 組織改造就只是組織變遷。這種定義制度的方式通常被歸類為歷史制度論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黃宗昊   2010;Hall  and  Taylor  1996;Campbell   2004)  

  順著歷史制度論這個脈絡下來,Mahoney 與 Thelen(2010:5-­‐7)就非常尖 銳地指出,當面對制度變遷的問題時,社會學制度論因為強調制度的自我在生產

(reproduction),進而從文化層面定義制度,這種定義方式讓制度變遷的原因                                                                                                                

10   Streeck 與 Thelen 在這邊主要反對的是理性選擇制度論(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筆 者並不打算在正文中花大量篇幅討論這個流派的制度論,僅在需要時以註解說明。理性選擇制度 論基本上主張,制度的生成與維持一開始是為了要降低訊息不對稱所造成的交易成本。既然制度 的肇始是行動者理性的選擇,那麼制度的執行顯然不會是太大的問題,因為行動者都理性的選擇 了使用了這個制度。更多的介紹,請參照Campbell(2004:10-­‐14)  

只有可能是外生性(exogenous)的環境刺激。同樣的,理性選擇制度論將制度 定義成行動者平衡的機制(mechanism   of   equilibrium)也是面對相同的問題—

制度變遷被視為是兩個不同的平衡點的變化,但是對於解釋如何變化、為何變化,

理性選擇論者也是只能訴諸外生性原因。而歷史制度論傳統上也是強調制度的延 續性而說到制度變遷時就強調關鍵節點(critical  juncture),機遇(contingency)

所打開的機會讓制度有改變的可能性,在關鍵節點時,既有的權力關係變得不穩 固而讓制度變遷成為可能。  

  以上三種觀點,面對制度變遷時總是把制度變遷的原因與重點放在外生性因 素,並且認為制度變遷是一個突發性、異常性的狀態。Mahoney 與 Thelen(2010:

7-­‐14)進一步主張,把制度視為一個充滿權力角力的資源分配工具,如此一來才 能觀察到制度形成、維持與變化過程中的機制,並且強調應該要把行動者對於制 度的遵從(compliance)再度的問題化。簡言之,制度並不會毫無疑問地自我再 生產,制度的延續、再生產與否與行動者間權力關係的強弱、資源擁有的多寡與 資源動員的能力等等因素。  

  Mahoney 與 Thelen(2015:15-­‐31)更循著 Streeck 與 Thelen(2005:31)

的分類將制度變遷分為四種類型11以及指出不同的變遷類型背後的政治脈絡、制 度特色與造成改變的行動者的特性。第一種變遷類型是取代(displacement),

意思是舊有的規則被推翻,新的規則取而代之。這種變遷模式通常會發生在制度 所具有的模糊性12低而不易從執行面上改變制度內涵,並且又因為政治脈絡並不 特別袒護既有規則而讓既有規則容易被推翻而發生取代的現象。引發取代的行動 者被稱為是反叛者(insurrectionaries),反叛者並不想保存既有制度也不會遵守

                                                                                                               

11   Streeck 與 Thelen 原本的討論是分成五種類型的制度變遷  

12   模糊性(ambiguity)指的是制度是不是訂得很死,讓執行時的詮釋空間、裁量範圍都很小。  

既有制度的規則。立法院大部份的修法就是屬於「取代」這種制度變遷的形式。  

  第二種制度變遷類型是疊加(layering),意思是引入新的規則加在舊有規則 之上。這種制度變遷的發生在制度的模糊性低,而且政治脈絡特別袒護既有規則 的情形下,既有規則不容易被廢除而是以疊加的方式發生改變。推動疊加的主要 行動者被稱作內賊(subversives),內賊表面上看起來擁護既有制度,但並不想 遵守既有制度的規則。台灣的憲法增修條文就是一個典型的「疊加」的例子,在 不動憲法本文的情況下用增修條文的方式達到改變憲政體制的效果。  

  第三種類型是漂移(drift),也就是既有的規則沒有被改變,但是制度所處 的環境改變了,也就讓既有制度的效果不彰。漂移通常發生在既有制度的模糊性 高但是既有的政治脈絡傾向於維持既有的規則。因為不能直接忽視既有的規則,

所以漂移這種制度變遷靠的是環境的變化。推動這種制度變遷行動者被稱為寄生 性共生者(parasitic  symbionts),這些共生者都是在利用既有的制度達到個人的 目標,久而久之,制度所處的環境可能就不再支持既有制度而發生制度變遷。例 如立法院的黨團協商制度本意是要黨團間形成共識,但是政黨多數是利用這個制 度做利益交換、搓湯圓,以至於後來選舉時此制度被其他挑戰者攻擊,進而喪失

所以漂移這種制度變遷靠的是環境的變化。推動這種制度變遷行動者被稱為寄生 性共生者(parasitic  symbionts),這些共生者都是在利用既有的制度達到個人的 目標,久而久之,制度所處的環境可能就不再支持既有制度而發生制度變遷。例 如立法院的黨團協商制度本意是要黨團間形成共識,但是政黨多數是利用這個制 度做利益交換、搓湯圓,以至於後來選舉時此制度被其他挑戰者攻擊,進而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