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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療法的提出—另一種病人模式?

第 二 章   正式規則的變遷

第四節   替代療法的提出—另一種病人模式?

  病人模式不是就這樣完全被打倒了,我們從2008 年的修法中可以看到,由 謝國樑所帶頭提案,準備將戒癮療法法制化。這其實相對是讓人意外的發展,

畢竟歷屆毒品修法都是由行政機關主動提出,立法委員只是以行政機關的版本 作為基礎來提出對案。立法委員的提案說明中點出:「…⋯…⋯由於海洛因毒癮難以 完全戒除,故參考其他國家之處遇計畫,使其停留在醫療體系內,以治療方式

解決毒癮問題,目前國內已開始實施,惟因欠缺法源,各地執行狀況不一…⋯…⋯」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308 號   委員提案第 7782 號)。這個修法是將既 有的施行狀況給法制化,那麼我們更該問的是,這些地方自發的替代性療法是 那些行動者,依據什麼樣的理念,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形成且執行的制度?  

 

第一項   替代療法的前世今身  

  替代療法其實在1990 年代時就備受討論,從政府報告我們可以看出:「自 八十四年二月起衛生署與法務部即合作辦理『受保護管束人試用拿淬松拮抗劑 協助戒毒計畫』,分三個年度,由台北市立療養院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分別與 台北、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研究拿淬松預防海洛因成癮者之復發計畫』

以專案進口試驗用藥品方式,進行臨床上的治療實驗,建立以鴉片類之拮抗劑 拿淬松(naltrexone)作為維持療法並配合心理治療之社區治療模式。」(反毒報告 書 1998:108)。而這個拿淬松替代療法是怎麼出現的呢?估計這又是先進國家 的政策移植,反毒報告書也明確點出,「據悉美國有數千人使用拿淬松協助戒 毒,新加坡則係於一九九三年八月開始試辦拿淬松實驗計畫,預定進行二年,

迄今已完成第一年的進程,除中途一人因病退出者外,有四十五人通過第一年 的實驗並未再犯(成功率百分之七六.三)成效尚屬良好。……鑑於新加坡使用拿淬 松協助戒毒成效頗值得參考借鏡,法務部亦積極進行受保護管束人試用拿淬松 拮抗劑協助戒毒可行性的評估……」(反毒報告書 1995:120)。

有趣的是,我們在 1995 年的反毒報告書中看到關於拿淬松療法的討論,到 了 1998 年的反毒報告書中,除了拿淬松外,有討論的美沙酮(Methadone)、丁 原基啡因(Buprenorphine)等戒癮方式。而真的有展開試點實驗的就僅有拿淬松 療法與丁原基啡因兩種療法(反毒報告書 1998:108-109、反毒報告書 2001:117)。 但是到了 2005 年開始在各大醫院精神科試點並且在最後法制化的處遇方式不是 上面那兩者,而是美沙酮。這個轉變非常有趣,我們必須問,到底為何最後勝 出的是美沙酮處遇制度而不是其他兩個?

首先是弄清楚各種替代療法所欲治療的對象是什麼,美沙酮是一種合成鴉 片類製劑,藥效時間長、戒斷症狀較為輕微並且是以口服方式給藥;主要治療

的對象是海洛因成癮。丁原基啡因也是鴉片類麻醉藥品,以舌下方式服用,主 要針對的對象也是海洛因成癮者(張伯宏 黃鈴晃 2011:366-367、372-373)。

那為何海洛因成癮者是現在關注的對象呢?我們可以從以下這段看出來:

以「共⽤用針頭」之注射⽅方式⽤用藥於 92 年始呈現顯著上升趨勢,因為共

⽤用針頭極易導致愛滋病、︑、B 型或 c 型肝炎等⾎血液傳染疾病之傳播,頗值 得注意。︒。另由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之愛滋病統計資料顯⽰示,毒品使⽤用者 感染愛滋病的個案數亦逐年增加,尤其近⼀一年來有明顯增加之趨勢,

另統計⾄至 93 年底收案於矯正機關之愛滋感染者計 419 ⼈人,經調查感染

⾏行為係共⽤用針具者達 380 ⼈人,占全數 90.69% ,⽽而使⽤用搖頭丸等興奮劑 造成之不安全性⾏行為,也是愛滋病蔓延的另⼀一因素,如農安街轟趴事

件中,毒品使⽤用率為 58%,愛滋病毒陽性率達三成。︒。(反毒報告書 2005:

115)

當然,我們可以看到反毒報告書如同大部份的新聞媒體一般,都將愛滋病用毒 癮框架來理解(徐美苓、熊培伶、賴若函、吳姿嫺、施馨堯 2011)。我們當然應 該質疑毒癮框架14最後是否有助於愛滋感染者的處遇,但明擺著的事實就是,行 政機關就是用毒癮框架來理解愛滋盛行。在行政機關的眼中,愛滋的盛行首要 原因就是因為毒癮者共用針頭,接著是同性間的危險性行為。所以戒毒、反毒 的與愛滋、疾病治理勾連上,不再單純只是吸毒者處遇而已。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機關也是在 2000 年後才將吸食毒品的方式納入統                                                                                                                

14   徐美苓等人(2011)的文章認為,新聞中出現的毒癮者被描繪為病人、受害者、失敗者、加

害者/失序者這四種類別。最常被描繪的樣貌就是加害者/失序者。  

計分析當中,並在 2004 年才統計隨著毒品並存的疾病(反毒報告書 2001:115、

反毒報告書 2005:111)。到了 2007 年甚至直接將歷年新通報愛滋感染者的感染 原因作圖呈現(反毒報告書 2007:116),這麼做在在可以顯示出行政機關開始 更細膩的關注吸毒者的樣貌與處境。或許背後的原因是回應愛滋感染通報數的 提高或只是因為換了政府,本文並沒有證據直接指出「為何」會有這樣的轉變。

但從論述分析當中我們可以發現更多證據來說轉變確實是發生了,除了前述的 統計內容以及強調愛滋感染外,從報告書的編排方式我們也可以看出一些端 倪。

2005 年以前的反毒報告書,整個書的架構是先用一頁的圖介紹分工架構,

之後依序是緝毒、拒毒與戒毒。但是到了 2006 年時,在介紹完分工之後先是拒 毒,之後才是戒毒與緝毒。雖然之後幾年的編排順序也有變更,但不變的是緝 毒再也沒有被放到首位了。用行政官僚自己的話來說是,「…今(95)年更將「防 毒監控」、「國際合作」工作納入,將目前的反毒戰略警戒線由「拒毒」前推至

「防毒」,將管控打擊標的由「毒品」擴展至「有脫法濫用之虞的藥品」及其先 驅化學工業原料或製品…」(反毒報告書 2006:1)。

也差不多是在這個年份,反毒報告書第一次提到了減害療法(harm reduction)

(反毒報告書 2005:123),並且在 2005 年開始試點執行愛滋減害試辦計畫(反 毒報告書 2006:59-60)。而在 2003 年修法後,政府研究也開始重新定位毒品問 題,認為過去的政策過於強調緝毒等供給面的管制而忽略了拒毒與戒毒面的管 制,這樣下來還是沒有解決吸毒者的問題。所以政策必須要轉向「首重降低需 求,平衡抑制供需。」(江惠民 2007)。

呈現這些行政機關的論述只是想要確立一個現象,那就是在 2003 至 2005 年 左右,行政機關內似乎對於毒品犯在理念上有所變動,這個變動就是某種像是

「照顧病人」一樣的對毒癮者的關注,舉凡是標誌出吸毒者以何種方式吸毒、

減害療法的提出等等,都是更精緻的分類吸毒者。雖然到底是什麼原因直接造 成這個變動,本文沒有辦法清楚的指名,但從前段的論述分析中,我認為將這 背後最強的動力就是對於愛滋病的恐懼,讓他們不得不換個方式看待吸毒者。

這些地方衛生局的政策實驗最後也讓立法委員在 2008 年提出了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中將緩起訴附帶戒癮治療的制度直接明定成法律條文。我們可以看到 在委員會的討論中,對於立委所提的法制化。司法院基本上抱持著不置可否的 態度,而法務部則是強調國民不容易接受這種「由國家提供毒品」的方式。

對於這個提案最反對的,反而是實際執行的衛生署。衛生署所持的反對理 由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對財政預算的衝擊。衛生署考量的,是如果要全面覆蓋 的話,會需要非常龐大的政府支出(立法院公報 97(11):27-31)。但是衛生署的 擔憂顯然不被立法委員認為是太大的問題,因為修改後的法規並沒有改變既有 的「病患性犯人模式」,而只是讓檢察官多一個緩起訴附帶戒癮治療的特殊程序 而已。而既然這種減害療法並不是硬性的程序,它可以由檢察官根據行政機關 的量能調整使用方式以及頻率。對立委而言,或許這麼一來,衛生署所擔憂的 財政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

第二項   重新發明病人  

  前款所敘述的彷彿是病人模式重新被加入吸毒者處遇制度之中。但正如同

「病患性犯人」只是個生病的犯人一樣,我們不應該直接把戒癮治療、減害療 法視為病人模式的勝利。因為減害療法所欲減的害,與其說是毒癮這個害,不 如說是愛滋這個害。這不只從上款的反毒報告書所引的段落中可以看出,我們 也可以從行政機關兩份相差十年的研究報告中看出,他們在問題意識、研究設

計以及選取的自變項上有類似性。而且結論上,哪些因素影響戒治成效,其實 研究結果是差不多的,也就是年齡、交友、犯罪紀錄等因素會影響戒治成效(法 務部犯罪研究中心   1995:201-­‐204;林健陽、陳玉書   2007:174-­‐177)。但是 除了針對研究成果相似外,整體政策建議卻差很多,90 年代的研究報告指出,

緝毒才是最主要的毒品防制政策(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   1995:205-­‐209)。但是 2000 年代的研究報告的政策建卻是完全不談緝毒或是加重刑罰,而是強調各種 替代方案、減害療法以及將觀察勒戒回歸衛生體系(林健陽、陳玉書   2007:

182-­‐187)。  

  簡單來說,吸毒者在這個新的減害療法下被視為病人了。但重要的是,他 們所生的病不是毒癮本身,而是隨著毒癮、共用針頭而來的肝炎以及愛滋。對 愛滋的恐懼以及污名化也是讓帶有愛滋的吸毒者理所當然地取得了病人的身份,

這個病人的身份也讓他們獲得特殊的對待。在既有的吸毒者處遇制度沒有被改

這個病人的身份也讓他們獲得特殊的對待。在既有的吸毒者處遇制度沒有被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