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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管制制度及其歷史脈絡

第 一 章   導論、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

第三節   吸毒者管制制度及其歷史脈絡

第三節

  吸毒者管制制度及其歷史脈絡  

  上節提到,本文所研究的制度是吸毒者的處遇制度,然而吸毒者怎麼界定、

誰是吸毒者,以及吸毒與毒癮間的差異是什麼,這些基本的問題就可以辯論不完。

Howard  Becker(2001)就很正確地指出了,毒/藥(drug)是一個定義、語義 學(semantic)的問題,從來不只是一個醫學問題。也就是說,毒品、毒癮這些 詞彙指涉到的不單只是一個醫學性、專業性的分類,不單是可以藉由精神疾病診 斷與統計手冊(DSM)中的量表劃定範疇的類別。相對的,毒/藥是一個社會性、

道德性的分類,而這個分類總是與權力的運作息息相關。本文沒有辦法處理如此 多的議題,本文更關心的毋寧是這些吸毒者,他們怎麼被國家標示為病/犯人,

並且在這個病/犯的理解框架下被處置。  

  蕭彣卉(2007)的研究為本文所關心的制度做了長時間且精細的歷史梳理。

荷蘭統治時期,鴉片就作為「洋藥」在台灣流通,而到了19 世紀中期,清廷雖 然在律令上頒布許多禁止鴉片的條文,但在台灣總是沒有辦法落實禁令(蕭彣卉   2007:22-­‐24)。1895 年,日本政府統治台灣後,在財政以及文明開化的考量下,

確立了煙癮者的「病人」地位,這個病人並不是如同荷蘭統治時期將鴉片視為用

「洋藥」的病人,而是在國家專賣與殖民地公共衛生政策下,被國家打造而成的 病人。而相較之下,縱使日治時期對於菸癮者有刑罰,也大多是點綴性的功能(蕭 彣卉   2007:32-­‐33、51-­‐54)。而同時期,在中國大陸的政府(軍政府、北洋政 府、國民政府)因為認識到毒品對於國力的傷害,進而訂下越來越嚴苛的規範,

只是這個規範國家有無能力去執行,又是另一回事了(蕭彣卉,2007:74-­‐79)。

而國民黨1949 年撤退來台後,又將反毒與反共論述纏繞在一塊,將這兩者都視 為自由中國的敵人。在這樣的認知架構下,管制法治當然是越來越嚴苛,政策朝 著重刑化以及國家壟斷戒治資源這兩個方向走(蕭彣卉   2007:93-­‐99;103-­‐110)。 總結這些歷史,我們可以說台灣的吸毒者的管制制度是隨著政體的性質以及政治 菁英對於毒/藥的理解而變遷的。日本統治時期,鴉片這種普遍被台灣人使用的 毒/藥具有鉅額的經濟收益而為統治者所喜,進而形成了專賣制度。威權時期下 的台灣,毒品與反共、國民健康等因素交雜在一起,也形成了肅清、嚴禁的吸毒 者處遇制度。  

  從威權到民主轉型,台灣並經歷了政體的變遷,這樣的變化讓政策決定的否 決點(veto  point)7所處的位置發生了變遷,進而可能產生政策上的斷裂(林國 明   2001;施世駿、葉羽曼   2011)。但這個斷裂絕對不是一刀兩斷式的斷裂,政 策即便斷裂也可以從歷史條件中發現變遷的條件,把注意力放在政治體制的變遷 只是要提醒我們,制度的生成、維持以及變遷一定有其社會及歷史條件,不去考 量這些條件的話,我們無法得知為何今天制度會成為這個樣貌。  

  而針對當下制度,最重要的事情莫過於界定研究的制度是什麼、制度中重要 的行動者有哪些、制度所處的政治環境為何。在台灣,吸毒者管制的明文規則主 要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然這條例從 1998 年以來經過數次的翻修,但它 與1998 年之前與前身—《肅清煙毒條例》最大的差別就是將勒戒與強制戒治這 兩者明定於法律條文中。1998 年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如果被發現吸食一、

二級毒品,檢察官應該先將被告送勒戒,勒戒過後經評估再犯危險再選擇送強制 戒治或是不起訴處分。強制戒治基本上為一年,但戒治期間有機會審核再犯危險                                                                                                                

7   否決點是 Immergut(1992)所提出的分析概念。這個概念的內涵是,政策決定會有一個最後

可以拍板定案的人或是機構,而那個最後可以拍板的位置就是否決點。Immergut 提出這個概念 是為了解釋西歐不同國家之間,相類似的醫療政策提案為何會產生不同的政策結果。  

而離開戒治程序,詳細如下圖1-­‐58。從圖中可以看到,吸毒者是否送強制戒治、

強制戒治是否延長、是否停止戒治都需要法院裁定,但既有的文獻似乎都忽略了 法院這個行動者的重要性。  

  當然,毒品管制制度並不是只有對於吸毒者的處置,政府面對的國際壓力、

警察執法時使用的手段、反毒教育宣導等等其實都是廣義的毒品管制制度。而這 些由不同機關制定、執行的政策關係是錯綜複雜、藕斷絲連的。我們不可能天真 的認為,研究這整套制度中的一個部分就可以掌握制度的全貌。也不可能以為,

把研究僅僅限定於吸毒者的處置就可以隔絕其他制度的影響。確實,制度研究的 第一個困難就是該如何劃定制度的範圍。  

  本文選擇的做法是,將研究的主軸放在國家(也就是包含了行政、立法、司 法體系)如何制度性的處理吸毒者,而其他部分(國際壓力、輿論、政策理念等 等)我則視為這個毒癮犯處置制度所處的制度環境。另一方面,本文所關心的行 動者們—法務部、法院、立法院都是組織。本文從組織的角度切入所問的問題是,

這些組織為何形成如此的政策偏好與行動邏輯?這是受統理組織內的制度影響?

或是受組織外的環境壓力所影響?這些問題深刻地影響著吸毒者管制政策的走 向 。 以 上 兩 組 問 題 ( 吸 毒 者 管 制 政 策 與 組 織 行 為 ), 引 導 著 我 從 制 度 論

(institutionalism)的理論傳統中尋找資源。下一節,我將特別討論兩支制度論 的傳統—組織制度論與歷史制度論,並且特別著重在他們在制度的定義、制度變 遷等問題上的相同與相異之處,最後提出本文的理論架構。  

                                                                                                               

8   此制度經過 2003 年、2008 年的修正後又有所簡化,詳細的介紹以及論證請參照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