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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缺席的法院

第二節   量化研究假設

  從前一章的歷史回顧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吸毒者管制中一直扮演著重要的制 度性角色,從1997 年將肅清煙毒條例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來,觀察勒戒、

強制戒治、刑罰這三階段處遇模式在階段之間都要經由法院的裁定。更重要的是,

許多吸毒者最後經過這三個階段就進到了監獄,大約佔了監獄人口的 30%(參 見第一章圖1-­‐3、1-­‐4)。而在這些人口,絕大多數都是服短期自由刑的吸毒者(參 見圖 3-­‐1、3-­‐2)4。儘管法院在毒品政策中扮演的制度性角色如此重要,但他的 角色一直沒有被政策制定者、立法者與學術研究者認真的對待。  

  一般而言,立法者都希望法院準確地按照立法者的意思去執行法律。特別是 毒品犯罪,各黨派的立法委員不只一次要求法院要嚴格執行法條所規定的刑度。

在這裏,立法者、政策執行者甚至學者似乎都將法院當成鐵板一塊,視其為單純 的執行法條所規定的內容。但就如同制度論所批評的,僅僅把法院這個組織當成 工具性、理性計算的組織,而沒有注意到法院內在的文化邏輯與限制;相對的,

將法律視為單純的規制性規定而沒有注意到其中的模糊性,也是誤解了法律的特 性(Suchman  and  Edelman  1996:905)。  

                                                                                                               

4   圖 3-­‐1、3-­‐2 中,短期自由刑是指刑度一年以下的判決。這邊的分類方式似乎暗示了所有的吸

毒犯都是短期自由刑,但數據顯示並非如此,如2002 年一審判決結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審

總共有10926 件,其中吸食毒品者一審判決有 9605 件,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者為 344 件,而

販賣、運輸毒品則是每個案件都處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圖3-­‐1、3-­‐2 中,讀者大致上可以

忽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吸食毒品的案件數量,直接把短期自由刑粗略地等同於吸食毒品判刑之

比例。從途中可以看出這比例都很穩定地維持在80%。另外,由於司法院於統計處沒有公佈 2002

年之前的案件統計數,筆者也無法將時間跨度拉得更長,甚為可惜。  

  100000   120000   140000   160000   180000   200000  

一審終結案件數

有各種不同的應對策略,可能會是順從、妥協或是無視(Scott  2014:210-­‐214)。

到底法院面對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以及政策變遷,會順從、妥協或是無視、裝死 呢?另一方面,組織制度論經典的同型化(isomorphism)命題認為,因為不同 的組織間面對著類似的資源壓力、功能性需求或是正當性壓力下,在組織架構、

功能上會趨於一致(Scott  2014:184-­‐188)。  

  這兩個看似相悖的命題其實並不如同表面上看起來得如此互斥,組織有可能 在架構、功能上與其他組織有一致性但同時不容易受外界壓力而改變。既有研究 對台灣法院的考察得出的結論大概是,台灣的法院在戒嚴時期形成了一種「黨化 司法」5的傾向,這種傾向的特徵是黨義凌駕法律且以官僚化的司法行政控制了 司法系統(王泰升   2015)。這個黨化司法體系在民主改革後,由個別的法官發 起了司法改革運動,並在司法院長的默許下達到一定的成果。這成果主要就是司 法行政回歸依法行政,並讓政府、政黨等「國家力量」退出了司法行政(王金壽   2008;2012)。但是這波改革並沒有改變司法行政的內部規則,也就是官僚主義、

考覈掛帥並且強調集體合議決定,這造成法官集體評議但是無人負責的結果。這 個結果放到整個政治脈絡下來看就是,法院系統作為一個組織已經集體性的獨立 於行政、政黨等國家權力。但是個別的法官以及個別的法院並沒有獨立於法院系 統這個集體,這樣的結果就是讓法院與其他政治場域脫節,並失去了民主可問責 性(王金壽   2007;魏宏儒   2014;王金壽與魏宏儒   2011;2012)。  

  從制度論的理論假設以及既有的經驗研究出發,本章提出了兩個研究問題。

第一個是:法院組織是否真的如研究所指出的,仍然維持著官僚化的同型體系、

有著類似的行為?第二個是:法院是否真的如同研究所指出的,對於政策的變化                                                                                                                

5   黨化司法這個詞彙在王泰升(2015)的研究中,強調的是訓政時期司法體制以及它留下來的

官僚化管考制度。當然這樣的司法體制業經改革,已經看不到「黨」的身影直接介入,但我想強 調的是這個留下來的官僚考核制度對於法院組織文化的影響。  

無動於衷?為了將這兩個研究問題操作化(operationalize)並與本論文關心的 毒品政策扣連。我以吸毒者的量刑為中心出發來建構我的研究設計與資料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