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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嚴重性以及既有研究的不足

第 一 章   導論、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

第一節   問題的嚴重性以及既有研究的不足

  2015 年 2 月 12 日,高雄大寮監獄發生受刑人劫持人質事件,僵持過程中,  

受刑人鄭立德向媒體提出五個訴求,這些訴求包含了保外就醫的標準、監所勞動 狀況、減刑標準等問題,而這些訴求都與獄政、刑事政策相關1。這件事並沒有 引起後續太多的媒體、輿論關注,但它折射出了一個重要的刑事政策問題,亦即 台灣的監獄是否處遇狀況、超收已經達到了一個臨界點?這問題其實並不是全新 的問題,從矯正署歷年的統計(見圖1-­‐1)可以看出,監獄收容人數居高不下一 直是台灣監獄的一大問題。而在這些收容人當中,毒品相關犯罪一直佔了最大宗 的人數來源(見圖1-­‐2)。  

  圖1-­‐1、監所收容人數(資料來源:法務統計)  

                                                                                                               

1   蘋果日報(2015 年 02 月 12 日),詳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212/36384909/  

(2016/7/18 最後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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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

在監總人數 毒品在監人數

  圖1-­‐2、毒品受刑人佔總收容人比例  

 

  而行政機關也不是對於這問題無動於衷,2005 年修正、2006 年施行的刑法 修正案,在論述上就是用著「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當作口號(張淳淙   2006:5)。

而寬嚴併進這樣的口號也不是突然在修法時冒出來的,許福生(1998)就倡議 過這樣的刑事政策概念。這樣的主張,我們也可以從法務部的政策研議當中看到,

法務部面對「犯罪問題擴大」、「司法資源有限」、「監獄過度負荷」等問題,所擬 出的答案就是「寬延併進的刑事政策」(謝煜偉   2004:11)。這刑事政策的基本 主張是,對重刑犯採取更嚴格的懲罰,對於輕罪犯採取寬鬆的處遇。  

  但如同Suchman 與 Edelman(1996)所主張的,法律本來就有其模糊的解 釋空間,在分析上我們不能把法律當成鐵板一塊,何謂重罪、何謂輕罪?何謂嚴 厲、何謂寬鬆的刑事政策?這落實在具體解釋上本來就是模糊的、浮動的。也就 是在此基礎上,學者(李茂生   2014;謝煜偉   2004)主張,應該要看到這波刑 事政策變化背後的結構性成因,而不是完全相信法務部的說詞,而這結構性成因 總歸一句話,就是「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的刑罰。李佳玟(2008:1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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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81)更明確的主張,在晚近的風險社會情境下,媒體將刑事案件塑造成危 險、邪惡加害人與普通市民的對立,這種對立讓刑事政策的嚴罰化有了更明確的 民意基礎。而更根本的社會結構成因是,解嚴後的分裂社會需要一個新的“受害 者認同”來重構台灣共同體。而從各個面向的故事來看,台灣的刑事政策可以用

“新自由主義刑罰”來總括(李佳玟   2008:227-­‐229)  

  無論是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或是新自由主義刑罰,研究者做出這些論斷的根 據不脫短期或是單一事件的論述分析(discourse  analysis)加上外國理論的介紹,

這造成的結果有兩個。第一,不論是鼓吹寬嚴併進政策的學者或是反對此種政策 的也好,似乎都沒有注意的時間以及變遷的面向。第二,現象分析的層次只停留 在論述這層次。但是徒有論述不見得會造成具體的社會後果,論述、理念需要經 過行動者制定制度並且執行後才會產生具體的效果。而本論文打算從這兩個面向 補上缺口,以制度論(institutionalism)這個中層理論(meso  theory)的視角,

歷史性的分析吸毒者處遇政策的變遷,並且希望從這具體政策的變遷當中看出整 體刑事政策歷史性變化的一些趨勢2。  

  以台灣常常拿來當作制度移植源頭的美國來說,一方面美國對於採行新制度 時總會有試點或是實證研究作為基礎,而在對於現行制度的批判上也會重視制度 變遷的各個面向。但台灣在制度移植上,常常僅移植制度本身,對於台灣是否需 要此種制度、以及台灣現行制度遇到什麼問題,常常沒有明確地描繪。王泰升

(2015:173-­‐177、191-­‐195)委婉地將這種現象稱之為「多元鑲嵌式的自主繼                                                                                                                

2   當然,可以質疑的問題是,吸毒者的處遇政策真的有辦法揭露整體刑事政策變遷的趨勢嗎?本

文對於這個問題其實也沒有特別好的處理方式,畢竟刑事政策的範圍很廣,包含了預防性的犯罪 生態學、犯罪地理學到刑罰的裁量以及執行,這讓我們很難信心滿滿地說:「刑事政策的所有面 向我都考察過了」。但更大的問題是,我們能否從吸毒犯這種特殊的犯罪樣態中推論總體的刑事 政策變遷?我認為這還是有可能的,第一個原因是吸毒犯大約佔了全台灣監獄容額的四成人口。

這樣的人數讓我們有很好的理由說吸毒者處遇政策是刑事政策的重要部分。第二個原因是從比較 性的經驗來看,吸毒者處遇政策常常在預示未來刑事政策變遷的方向,例如美國的「問題解決導 向法院」就是從毒品法院改革而來,參照   James  Nolan  Jr.(2001)。  

受」。並且特別點出在刑事程序立法上,美國常常是這種自主繼受的對象。更值 得注意的是,對繼受法的批判,也常常是引進被繼受國的批判性概念。如果將制 度比喻為一把菜刀的話,台灣從菜刀到磨刀石都是從「先進國家」進口,而不論 這個菜刀與磨刀石是否合順手、合用3。  

  從制度分析的視角出發,Marie   Gottschalk(2015:3-­‐14)就強調,對於監 禁國家(carceral  state)的研究不能只注重種族不平等或是監獄財政等單一面向,

而應該將它視為整體政治經濟過程的一部分,並且更應該把注意力放大到整個政 治氛圍以及經濟脈絡。這個政治經濟過程源自於近三十年來美國政治深陷在財政 保守主義(financial  conservatism)以及法律與秩序(law  and  order)的氛圍當 中。Gottschalk 更在《監獄與斷頭台》(2006:8-­‐13)中指出,法律與秩序這股 氛圍保守主義也不是突然在1980 年代隨著雷根上台而橫空出世,這股保守的政 治力量有著歷史性的政治根源,被害者運動、受虐婦女運動、受刑人法律動員等 等改革性、進步性的政治動員留下了許多有利於監禁國家的制度,而且這些政治 動員也在政治氛圍上為保守主義提供了最好的土壤。我們可以看到,「制度」的 分析視角並不只是將制度本身的變化呈現在讀者面前而已。更重要的是解釋為何 制度會有如此的變化,這些解釋就會涉及更抽象的理論辯論以及方法論問題。  

  回到台灣的情形,從圖1-­‐1 中我們可以看出,台灣的監禁人口在 1993 年到 2015 年間成長了將近百分之五十,這是非常大量的成長。而在這些受刑人當中,

施用毒品的受刑人長期以來都佔所有受刑人四、五成的比例,而就法務部矯正署 自己的統計,2014 年底,監獄仍然有 15%的超額收容率,且各個監獄的超收狀                                                                                                                

3   筆者並不是反對所有的比較法研究以及各種批判理論的研究。相反的,本文也參考了許多美國

的經驗研究當做比較或是作為推論的依據。只是筆者更想強調的是,從對於台灣的關懷出發的話,

不論是比較法或是對於既有制度的批判都應該要植基於台灣的脈絡中討論,比較法以及制度移植 首先應該要確定台灣法與外國法的可比較性、可移植性。對於制度的批判也應該要先探究被批判 的制度在台灣的現狀如何以及為何會變成這樣。這麼做才能累積更多本土研究的經驗性知識,進 而有“國際接軌”的可能性。  

況相差甚大4。而大量的在監人口不只是刑事政策、監獄學問題,也會影響到受 刑人家庭的社會經濟狀況,而受刑人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下被實質剝奪公民權 的情形下5,更是加深了受刑人的不平等地位。  

  本文並不打算處理監禁人口不斷上升這個棘手問題的每個面向,僅只就吸毒 者這個範圍研究。原因很簡單,因為吸毒者是佔監獄總收容人口最多的單一犯罪 類型。筆者並不是認為只要能解決吸毒犯的問題就可以解決監獄超收的問題。如 同 Gottschalk(2015:20)所言,要理解刑罰、監獄政策,必須要將他放在更 廣泛的政治經濟架構下。如同註2 所強調的,吸毒者處遇並不是獄政的全部,但 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  

  面對大量監所中毒品犯的問題,行政官僚並不是無動於衷,時任法務部長的 馬英九在1997 年立法院報告支持肅清煙毒條例修法時就表示:  

針對施⽤用毒品者具有之『病患性犯⼈人』的特質,雖仍設有刑事制裁規 定,但在執⾏行上擬改以勒戒⽅方式戒除其『⾝身癮』以及強制戒治⽅方式戒 除其『⼼心癮』,並另視戒治之成效,設『停⽌止戒治』、︑、『保護管束』、︑、

『延⾧長戒治』及『追蹤輔導』等相關規定……(立法院公報 83 卷 83

期:339)。

這裏就很明確地看到了行政機關決定採行多樣化處遇,讓「病患性犯人」這概念 取代原本的「煙毒犯」,而既然具有病人身分,將這些人以醫學方法對待更是順 理成章的事。此次修法成果也是將肅清煙毒條例改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此次修                                                                                                                

4   參照法務統計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File.ashx?list_id=1334

(最後瀏覽日期2017/3/14)  

5   參照   http://pnn.pts.org.tw/main/2013/10/28/【受刑人投票權】民主國家的化外之民?/    

(最後瀏覽日期   2016/7/21)  

法大幅的修訂了毒品使用者的處遇方式。從圖1-­‐3、1-­‐4 我們可以看到,修法後,

新發監的毒品犯人數明顯下降,而毒品犯佔所有新發監人數的比例也降至了低點。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毒品新發監人數或是比例都在1999 年達到谷底後反彈,

並且往後維持在差不多的水準。如果把這圖跟圖 1-­‐1、1-­‐2 對照起來看的話更可 以發現,1998 年修法並沒有造成此次修法所預期的成果。  

  這就是我問題的起點—為何毒品管制條例修法、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等名義 上要舒緩監獄收容壓力的刑事政策為何沒辦法達到他所預期的效果?為何法律

  這就是我問題的起點—為何毒品管制條例修法、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等名義 上要舒緩監獄收容壓力的刑事政策為何沒辦法達到他所預期的效果?為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