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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創新中介研究文獻
過往研究已經提出了各種創新中介的定義,例如,Howells(2006)
指出16至18世紀英國農業,羊毛和紡織工業中的「中間人」(middle man)是創新和技術發展的中介。這些中間商不僅增加了貿易量,而且還 是重要的非正式傳播者,他們了解有關農業,製布以及羊毛的收集,分 離、梳理和紡紗中的技術改進的知識。此外,在分析湯瑪斯·愛迪生
(Thomas Edison)的電筆(electric pen)時,Cooper(1996)認為由於商 業代理對於在國際範圍內成功開發和銷售商品至關重要,特別是在新的 消費主義時代,即使發明人越來越依賴越來越多的商業代理商來收集和 解釋客戶的反饋意見,以確保他們的發明在新的全國市場上獲得成功
(Cooper, 1996)。後續的研究者乃根據中介者在創新歷程中所扮演的角 色,給予創新中介者許多不同的名稱,例如第三方(third parties)、中 介公司(intermediary firms)、橋接者(bridgers)、資訊中介者
(information intermediaries)、知識中介者(knowledge brokers)、代理 人(agencies)、守門人(gatekeeper)等(Stankiewicz, 1995; Hargadon and Sutton, 1997; Hargadon, 1998; McEvily and Zaheer, 1999; Howells, 2006;
Csikszentmihalyi, 1999)。
研究者指出創新中介已成為開放式創新環境中的關鍵角色(Agogué, etc., 2017),並且已經認識到中介在創新中的作用及其作為開放式創新的 變革推動者的重要意義(Howells,2006)。技術複雜性不斷提高,市場 日趨成熟以及全球競爭日益激烈,不僅需要在公司內部尋求知識和創造 力,而且還需要在創新社群和外部專家的外部尋求知識和創造力。中介 組織的任務是將公司與外部來源或創新的接受者聯繫起來,並調解他們 與這些參與者的關係(Nambisan & Sawhney, 2007)。他們可以為解決問 題(Hargadon & Sutton, 1997)或技術轉讓(Bessant & Rush, 1995)提 供支持。且它們在分散但互補的組織之間的網絡中也可以發揮積極作用
(Klerkx&Leeuwis, 2009)。中介充當促進創新網絡內部和之間的連通性 的代理(Stewart & Hyysalo, 2008),這個功能尤其在系統創新方面非常 重要(van Lente, et al., 2003)。由內部成員向外探索所組成的創新中 介,有助於識別外部知識提供者,並使外部知識可以被內部研發系統所 用。原本因為組織內開發的知識、想法或專利技術無法用於公司的專有 產品或服務,可以透過創新中介的方式,讓閒置的創新成果轉移到市場 上,藉由商業化的手段,讓它們就會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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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前 的 研 究 區 分 了 創 新 中 介 機 構 的 不 同 角 色 和 功 能 ( H o w e l l s , 2006)。除了聯繫參與者外,這些文獻則強調創新中介促進集體創新的特 定功能。借助早期的貢獻,它們都涉及探討中介角色的不同面向(Klerkx
& Leeuwis, 2009; Nambisan & Sawhney, 2007; van Lente, et al., 2003),研究者指出在創新情境的背景下,創新中介組織似乎都可以實現 的功能包括:(1)連接參與者;(2)參與、承諾和動員參與者;(3)
解決、避免或減輕潛在利益衝突;(4)刺激創新過程和創新成果。
根據先前的研究已經分析和描述了不同類型的創新中介(Howells, 2006),可以區分出現在不同環境中的三種不同類型的中介:(1)解決 問題的中介;(2)技術轉讓的中介;以及(3)作為創新系統中網絡協調 者的中介。這種分類可能並不詳盡,但它強調了一個事實,即無論創新 中介機構的任務是什麼,儘管它們可能面臨不同的問題或挑戰,但它們 都具有上述四個核心功能。創新過程逐漸變得更加開放和廣泛分佈,並 導致各種公司之間的協作水準不斷提高( Howells, 1999)。 中介機構的 作用不僅是像通常持有的信念那樣將不同的各方聯繫起來,而且還可以 搜尋和轉化思想,以適合個人客戶的新組合提供解決方案。也就是說中 介機構比企業更了解其運行的各種技術(Howells, 2006)。
C h e s b r o u g h ( 2 0 0 5 ) 指 出 開 放 式 創 新 的 核 心 概 念 改 變 了 研 發
(R&D)的功能,將其擴展到不僅包括知識生成,還包括知識中介。封 閉式創新與開放式創新之間的重要區別之一是技術交易市場中創新中介 組織的興起。中介組織提供以前完全在公司內部進行的研發服務。 在創 新管理領域,與創新中介相關文獻來自以下幾個研究領域,包括:(1)
創新網絡、產業聚落和社群作為中介;(2)知識與創新管理的中介問 題;(3)創意經濟與文化產業裡的中介者。以下根據各研究領域如何理 解和探討中介的角度來進行文獻回顧。
一、創新網絡、產業聚落和創新生態系裡的中介
在社會網絡的分析架構中,創新必須被視為迭代,累積和合作活 動,而不是個別決定的結果。Burts(1992)證明「中介者」即那些將原 本不相關的行動者聯繫在一起的人,可以利用結構洞更快地發展自己的 事業,公司和組織永遠都不會在真空的環境中進行創新,它們很少能夠 獨立創新。而網絡是產業結構和市場之間重要的中間組織形式。
網絡關係除了對一般從事製造廠商的國際活動有影響之外,對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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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製造的貿易商亦有所影響。Burt (1992)認為某些在網絡中擔任兩個
(或兩個以上)網絡連結的中介廠商,由於網絡間的連結不多,使其能 掌握不同網絡中的資訊,這些資訊能帶給該廠商較多的機會,而帶來較 高的獲利。Granovetter (1973)指出廠商在建立企業關係時,會考慮其 既有的關係,關係的穩定與信任是鑲嵌(Embedded)在一個既定的社會 結構之中。
此外,研究者更加重視非正式網絡在創新過程中的作用。他們認 為,創新過程中的關鍵網絡可能是非正式的,其基本功能是知識、資 訊、技術和價值的交換。儘管這些網絡的邊界通常難以定義,但他們發 現,越來越明顯的是,創新的成功,其傳播速度以及相關的生產率提高 取決於各種各樣的其他影響,例如非正式關係和正式R&D。
「網絡」式的產業聯盟在生物技術等技術密集型行業中尤其常見。
Allen&Gamlen(2007)指出非正式知識網絡是創新過程中的中介。他們 還發現,當一個行業的知識基礎既複雜又不斷擴展,並且專業知識的來 源廣泛分散時,創新的源頭將出現在學習網絡中,而不是個別公司中,
技術交流的可能性比沒有社會聯繫的情況要高得多(Allen, 1977)。
在有關群聚理論的文獻中,研究人員強調了知識群聚在整合基礎設 施、實驗室、研究單位、科學技術園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的人力資本 中的重要性。從這個角度來看,中介機構應該評估現有的結構和無形資 產,並專注於發展基本結構。因此,大學在知識群聚中起著關鍵作用,
被認為是知識網絡的催化劑,這些知識網絡旨在在開放式創新計劃的創 建中轉移新思想,新技術和新能力(Leitão, 2006)。
在更廣泛的層面上,開放式社群(Open Communities)也被視為創 新過程中的中介。Stankiewicsz(1995)認識到「橋接機構」的存在可以 幫助將參與者與技術系統聯繫起來(Lynn, et al., 1996),並且指出「上 層結構社群」有助於在創新社群內部建立聯繫和轉變關係。 Heydebreck
(2000)則指出初創企業可以利用專業領域的開放社群來獲取外部專業知 識、經驗和知識。Fleming and Waguespack(2007)將開放式創新社群
(open innovation communities)定義為「一群非正式工作的無償志願 者」,試圖使創新過程公開並提供給任何有資格的貢獻者,並尋求免費 分享其工作。這樣的社群從對共同的技術主題感興趣的單一組織開始,
並隨著時間的推移轉變為快速發展的技術網絡組織,通過不斷重新定義 社群的範疇,將新的合作夥伴納入網絡來營造持續創新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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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gadon & Sutton(1997)嘗試由社會網絡理論(Burt, 1992)與組 織記憶理論(Walsh & Ungson, 1991),來架構中介者的理論定位。研究者 也強調中介和整合角色對於技術疆界內的中介者以及跨越凝聚力技術疆 界的跨界行動者的重要性(Fleming & Waguespack, 2007)。中介者的角 色和跨界行動者都大大增加了可以領導開放式創新社群促成創新活動的 可能性。儘管社群內的知識是公共化的,可免費用於網絡內合作夥伴之 間的共享,但內部知識並不為外部參與者可見。
社會網絡也經常被用於解釋個人關係的使用或個人維繫維繫知識、
資訊和資源的能力(Birley, 1985)。另一方面,社會網絡在一個廣泛的社 會脈絡中也相當重要,例如家族關係(Coleman, 1988)、公司內部和外部 的人際網絡(Burt, 1992; Hansen, 1999; Bolino et al., 2002; Reagans and McEvily, 2003)、以及國家層級的社會關係(Dakhli and de Clercq, 2004)。從社會網絡理論的觀點出發,創新中介者必須能夠在異質的產業 環境裡,位處一個重要的關鍵位置,也就是所謂的「結構洞」(structure hole)。他並不是僅滿足於位居產業結構的核心,而是願意站在產業疆界 的邊緣,從自身產業領域向外跨一步,藉由行動創造其與異質產業間建 立網絡連結,尋找具有開發潛力的知識和社群資源。亦即,在開放式創 新社群裡的中介者,不但是特定領域的專家,也是長於跨領域連結的橋 接者,更是部分領域的業餘愛好者。這些多元而專屬的知識為中介者建 立與不同產業的連結關係,不論是弱連結或強連結。這些多層次的連結 關係,架構出創新中介者的網絡位置。雖然創新中介組織作為網絡建設 者、橋接者(Caloffi et al, 2015)和創新系統建構者(Klerkx and Leeuwis, 2009)的作用,對他們的財務收益沒有明顯影響,但可以增強他們的長期 能力和吸引力 。
21世紀的網路化社會,無論在哪一個產業領域,單一組織已經無法 獨立滿足顧客需求,需要和許多組織一起創造價值(陳信宏,2015)。因 此,原本建立在價值網(value network)的架構下,組織藉由建立「價值 創造」(value creation)和「價值擷取」(value capture)的組織機制來 建立事業門檻的做法,到了生態系的架構裡,可能反而成為讓組織能持
21世紀的網路化社會,無論在哪一個產業領域,單一組織已經無法 獨立滿足顧客需求,需要和許多組織一起創造價值(陳信宏,2015)。因 此,原本建立在價值網(value network)的架構下,組織藉由建立「價值 創造」(value creation)和「價值擷取」(value capture)的組織機制來 建立事業門檻的做法,到了生態系的架構裡,可能反而成為讓組織能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