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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肆章 個案研究
第一節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脈絡
自2002年台灣政府部門提出「挑戰2008:國家重點發展計畫」,首次 將「文化創意產業(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CCI)」納入國家政 策之中,同時也確立科技與文化並行與國家發展的戰略目標。台灣有關 文化創意產業的第一份研究報告為經建會(現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委託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執行的研究報告《2002年文化創意產業 概況分析調查 》。該研究指出文化創意產業重要的精神價值,是「推動1 產業升級,以及促進經濟就業,藉由文化創意產業,支援高科技產業與 中小企業產業升級的環境與人才,並帶動經濟成長與就業機會,提供產 業升級的能量。」
其立論基礎乃融合英國創意產業的分析和台灣產業轉型的需求,指 出「創意與文化藝術,在產業上的應用是無所不在,任何產業與價值活 動,都需要靠其來提升產品或服務的附加價值,不論是行業別分類中的 農、林、漁、牧、礦、製造業或服務業等;不論在研發、生產到行銷等,
都需要創意的概念,來加強產業研發、簡化製程或市場突破。」
2010年台灣政府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明定產業定義及其範疇 為「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 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 業」,其所涵蓋的產業類別包括視覺藝術等十五項產業及第十六項—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其範圍從以原創創作為核心的藝術產業 到提供專業服務的設計產業、建築產業,到著重在網路科技應用的數位 內容產業,以及過去通常被視為非營利的文化資產等,內容多元而龐 雜,無論在產業規模、產業結構和經濟運作邏輯,彼此間差異極大。
因此,即使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明定在法規之中,但高度抽象和模 糊的定義,致使學術界和實務界仍對文創產的發展策略乃至於名稱有相 當多的辯證。例如,論者經常將「文化」、「創意」、「產業」拆分析 論,或論稱「文化」一詞與「創意」的概念衝突,應參照英國的創意產 業政策,更名為「創意產業」,著重在「源自於個人創意所產生的價 值」,集中政策工具和民間資源,以創意經濟和知識經濟為核心,推動
《2002年文化創意產業概況分析調查》未出版研究報告,由時任國藝會董事長薛保瑕擔任計畫主持人,國藝會研發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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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監孫華翔擔任協同主持人並且率領研究團隊進行跨國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比較與分析。在台灣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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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經濟創新。或稱應將「創意」至於「文化」之前,稱為「創意文化 產業」,以創意為主,文化為輔,推動產業發展。
然綜觀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脈絡,其政策成形的過程,主要的 政策論述來自於兩個截然不同卻互補的政策脈絡:(1)借鏡澳洲創藝產 業政策和英國創意產業政策,以個人創意和藝術創作為核心的產業定義
(吳漢中,2004);(2)延伸自日本地域振興、社區營造政策,以台灣 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為主,強調在地文化、文化資產保存和群體意識建 構,強調產業文化化、文化產業化的文化產業政策(于國華、吳靜吉,
2012)。因此,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又可區分為兩種類型:(1)社區型 文化創意產業:一種是與地方傳統和在地生活息息相關;(2)通用型文 化創意產業:包括傳播媒體(文化工業)與設計產業等,具有大量生 產、傳播特質。社區型文化產業原本就是社區營造的目標之一,而通用 型的文化創意產業則是服務業活化的另類思考(黃世輝,2003)。
社區型文化創意產業重視弱化社區活化、社區福祉照顧、社區培 力、希望在社區中發展「生活、共享、自發、富人味、小而美」(黃世 輝,2003),代表性產業包括工藝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創意生活產業等。通用型文化創意產業則以重視可複製性與智慧財產權 交易,其思考基於資本主義文化消費(黃世輝,2006),代表性產業包括 影視音產業、視覺藝術、設計產業為代表。若評估產業發展潛力及延續 過往台灣產業發展的優勢,社區型文化創意產業中最具發展潛力的產業 類別是工藝產業;通用型文化創意產業在華人經濟圈最具影響力的則是 流行音樂產業。
然而,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精神並非著重在單一產業的發展,而是 一種強調連結與協作的跨領域服務經濟型產業,同時也是以消費驅動生 產,並且以跨領域連結所觸發的創新服務來帶動商品製造與銷售。以創 意產業大國英國為例,2016年創意產業的創意服務出口產值為270億英 鎊 ,預估2020年將達310億英鎊 。因應跨域連結的產業需求,各種提供創2 3 新服務的中介組織亦蓬勃發展。2018年,文化部在全國文化會議提出「為 促進文化民主化,希望將文化治理模式翻轉為由下而上的形式」,強調 藝文中介組織將在未來十年扮演重要角色(廖彥銘,2018)。文化部同時 也整合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電影中心 、國家表演藝術中4 心,透過「亞洲藝文中介組織網絡計畫」,將政府、藝文中介組織、民
(Source: Government Statistics, DCMS, June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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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hecreativeindustries.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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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藝文機構、文化團體組成合作協力網絡。
2019年底,文化部參酌國外專業中介組織模式,成立行政法人文化 內容策進院,希望「透過文策院中介組織的努力,架構出跨部會、跨領 域、跨平台的協力合作機制,整合文化、科技及經濟的能量,催生臺灣 文化內容產業生態系,帶動產業投資與創新的動能(文化內容策進院,
2019)。」中介組織的角色也從單純透過資訊傳佈、公關宣傳和佈建行銷 通路以促發實體商品的交易,轉變為創造價值共創情境。文化部從2012年 啟動文創產業中介經紀人才培育計畫,開辦「文創中介經紀人才職能養 成班」、「出版經紀及版權人才研習營」,即反映政府和民間已意識到 中介組織對於產業發展的重要性,應支持文創產業裡中介組織的發展,
視中介組織為政府的合作夥伴(于國華、吳靜吉,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