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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泰國説書人譯者雅可——文獻回顧、文學系統、操縱理論

第三節 勒菲弗爾及其重寫理論

已故的翻譯研究學者勒菲弗爾最常被引用的作品,莫過於 1992 年出版的專著《翻 譯、重寫以及對文學名聲的操縱》。書中,勒菲弗爾相當清楚有條理地介紹了他關於重 寫和操縱的理論,並透過把重寫作品(包括翻譯)放到政治、意識形態、經濟和文化 背景中,深入探討了重寫過程中影響重寫策略的各個層面的限制 (Lefevere, 2004, n. p.)。

其理論的觀點,正如大多數翻譯學者那樣,主要是文學 (Hermans, 1999, p. 124)。

勒菲弗爾在提出重寫與操縱的概念時,是依據了俄國形式主義學者的系統理論發 展而來,因此我們在討論對重寫者造成約束的因素,即勒菲弗爾在《翻譯、重寫以及 對文學名聲的操縱》的中心理論之前,有必要先介紹系統理論。

文學系統的概念最早由俄國形式主義學者32 提出 (Hermans, 1999, p. 102),後來由 以色列學者佐哈爾 (Itamar Even-Zohar) 發展成其著名的多元系統論 (polysystem theory)。

勒菲弗爾於 1987 年發表於學術期刊《比較文學研究》(Comparative Literature Studies) 的論文 〈超越詮釋——論(重)寫一事〉( “Beyond Interpretation” Or The Business Of (Re) Writing) 引用了芮博帕特 (Anatol Rapoport) 的一段文字,相當簡明地描述了文學系 統的概念:系統是一個 「被看作是一個單位的,儘管其中發生各種變化,卻仍然能夠 (Hermans, 1999, p. 108)。某個文學系統的作用,便是對位居其中的讀者、作者、重寫者 造成一系列的「約束」(constraints)。那些讀者、作者、重寫者或許選擇跟著系統的約 能夠與同屬一個社會的其他系統同步前進的控制因素 (Lefevere, 1987, p. 20)。此控制因 素分為兩類。一類是批評者、文學教師、譯者以及其他類型的重寫者。他們會把文學 作品改編到能夠迎合該時期的意識形態與詩學。另一類則是贊助者,即那些具有輔助 或妨礙文學的創作、閱讀或重寫的有權勢的個人或團體。其中,相較於詩學,贊助者

32英文原文:“a portion of the world that is perceived as a unit and that is able to maintain its ‘identity’ in spite of changes going on in it.”

33英文原文:A system, then, is “a portion of the world that is perceived as a unit and that is able to maintain its ‘identity’ in spite of changes going on in it.”

34英文原文:Literature, or a given literature, is a system. It is a contrived system, because it consists both of objects (books, e.g.) and human beings who read, write, and rewrite books.

更傾向於關注意識形態的監督 (ibid.)。贊助者包括「某一段歷史時期享有大權或影響 力的個人」 (Munday, 2012, p. 195) 比如莎士比亞時代的伊麗莎白一世、贊助中國歷史 演義的泰譯活動的拉瑪一世國王或拉瑪五世時期贊助翻譯明清小說的高官創•班納 (Chuang Bunnak ช่วง บุนนาค) 等等。此外還包括能夠制定文學作品及文學理念的發行與分 佈的團體,譬如國家學院、學術期刊和教育機構 (ibid.)。

文學的各種重寫形式,當然免不了會受到來自文學系統內的專家和文學系統外的 贊助者的約束。勒菲弗爾所提出的重寫約束主要有三種,包括贊助者、意識形態和詩 學。其中贊助者包括三種要素:意識形態要素、經濟要素和社會地位要素。意識形態 要素約束著重寫作品的形式和主題的選擇和與發展;經濟要素則體現在贊助者為重寫 者提供生活資源 ;而社會地位要素則是指贊助者可以為重寫者提供聲望與認可。值得 注意的是,這裡的意識形態並不是大家所熟悉的,僅限於政治層面的意識形態,而是 指「錯綜複雜的,主導著我們的行為的形式、規範和信仰」35 (Jameson, 1974, 107 cited in Lefevere, 2004, p. 16)。另外,意識形態主要除了包含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以外,還 包括譯者本人的意識形態,是個人或團體所持有的特殊觀念或思維 (Lefevere, 2004, p.

41)。

贊助者分為未分化 (undifferentiated) 和分化 (differentiated) 兩種。當意識形態、經 濟、身份三種要素掌握在一人或一群人手中,比如在君主社會或者極權統治者社會,

就屬於未分化贊助者;若三種要素並非全掌握在一人或一群人手中,則屬於分化贊助 者,就像目前臺灣或泰國文壇那樣具有多家出版社。

詩學則包含「文學手段、文體、母題、象徵、原型人物和情境」,以及「有關文學 作為整體社會體系中所扮演或應扮演的角色的概念」(Lefevere, 2004, p. 26)。簡言之,

詩學約束便是某一社會在某一個時間點上對文學應該具有何種樣貌,以及在社會上扮 演何種角色的問題。舉一個泰國的例子,1940 年代,雅可曾經試圖要翻譯意大利文學

《十日談》,但由於文中含有性描寫,故後來只譯了一小部分就被迫停譯。此例子所反

35英文原文:Ideology would seem to be that grill work of form, convention, and belief which orders our actions.

映出來的詩學約束是,泰國社會是不希望文學作品誤導讀者,特別是青少年讀者「誤 入歧途」。至於性保守的觀念,按照勒菲弗爾的歸類,則應屬意識形態範疇。可見三種 約束是互相影響的,共同存在的。

勒菲弗爾的理論對於本論文的應用價值,在於它能讓筆者解釋雅可兩部源自經典 明清小說《三國演義》和《金瓶梅》的重寫作品——《說書人版三國》和 Buppha Nai Kunthi Thong。雖然文類不同,一部是重述小說,一部是編譯小說,其面貌為何卻相當 類似?透過閱覽相關副文本,即 Buppha Nai Kunthi Thong 和《說書人版三國》各故事 的序言,以及雅可的葬禮紀念冊,筆者發現在其中發揮作用的是雅可個人的意識形態,

即其個人的世界觀。作為一個具有多重身份的文壇名人,雅可既是報社編輯,也是專 欄作家。既是一位成功的小說家,又偶爾出版編譯作品,此外還寫過電影劇本,甚至 曾經參加過議員大選(可惜未獲選)。他具有這麼多元的身份,不把自己定位清楚何時 是作家,何時是譯者,何時是說書人也不足為奇。除此之外,雅可散落在各處的隻言 片語告訴我們,低學歷是他心中的一塊疙瘩,正因為他學歷不高(按照現在的教育體 系僅擁有國中一年級的學歷)才讓一些人懷疑他從事翻譯工作是否能勝任 (ส. พลายน้อย, 2550, p. (18))。或許因為如此,他有時才會在《說書人版三國》和 Buppha Nai Kunthi Thong 中把泰勒、米奧爾的英文譯文列出來,並提供了自己的翻譯,以便像那些小覷 他的人證明其能力。筆者的這一點揣測,也應當屬於其個人意識形態的範疇,雅可自 卑又好強的個性,促成了本論文兩部研究文本最後呈現出那樣的面貌。

至於贊助者因素,按照勒菲弗爾的提法,《說書人版三國》和 Buppha Nai Kunthi Thong 的贊助者,應該是連載《說書人版三國》的報紙,和出版 Buppha Nai Kunthi Thong 的出版社,因為他們是給當時仍然在世的雅可提供稿費的人。然而筆者認為,

在當時已憑藉《十面威風》的暢銷而紅得發紫的雅可,其權力要比出版社和報紙高。

只要雅可能夠寫出好看的作品,且不觸碰社會意識形態的底線(如在性描寫方面把握 好尺度),基本上應該不會受到出版方的約束。

至於詩學問題,《說書人版三國》的問世,可謂是雅可響應了泰國文壇已經改變的 詩學要求。經過接近兩百年的歷史變遷,泰國讀者所能接受的語言敘事已經改變,昭 披耶帕康(洪)的《三國》,即便其行文優雅得被拉瑪六世時期成立之文學俱樂部 (วรรณคดีสโมสร) 所稱讚,但其中所用的字詞和句法,對雅可同時期之讀者已有一定的距離。

雅可對其所進行的重寫,除了讓原來焦點鬆散的故事變得更有焦點,也因此更容易跟 得上之外,雅可符合當時讀者詩學要求的行文,也讓讀者能夠更加順暢地閱讀這部必 讀之「泰國文學經典」。反觀雅可編譯Buppha Nai Kunthi Thong 的詩學約束,泰國社會 一直都相當重視規定人民的言行規範。文學作品作為教導社會的媒介,也隨之被賦予 教訓讀者的重大任務。帶有過大尺度性描寫的文學作品,肯定會受到約束(雅可和他 的《十日談》事件足以證明這一點)。然而本來也相當希望觸碰這所謂道德底線的雅可,

卻可以說既幸運又倒霉。因為他的Buppha Nai Kunthi Thong 的原文 Chin P’ing Mei 本來 就已經被淨化,文中性描寫的部分主要透過譬喻來完成,以至於雅可有些意猶未盡,

最後選擇引用泰國古典浪漫主義文學《帕羅賦》的詩句來補充雲雨內容的缺失,既為 讀者提供了性感的描寫,又不觸碰泰國社會良好道德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