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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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物實驗的必要性已開始遭到質疑。另外,更有科學研究指出,由於動物的 生理構造與人體不同,動物實驗的結果與商品施用於人體上所會產生的結果,亦 有可能相當不同。
除此之外,許多化粧品以及其原料均未進行動物實驗,仍並未造成消費者的 健康危害;而有些商品縱使已經過不斷的動物實驗,仍會造成消費者身體的不 適。
在這樣的情況下,值得深思的是,化粧品畢竟並非與人民的生命以及健康所 息息相關。在動物保護的公益以及人民健康保障此二目的相衡之下,為了人民的
「美麗」而進行無絕對必要的動物實驗,顯然並非無疑,而有思考是否已經失衡 的必要。
事實上,在化粧品進行動物實驗的議題上,除有消費者已逐漸意識到這個問 題,願意選購動物友善的商品,以抵制購買或者支持購買的方式改變動物實驗的 現況外,我國立法者亦已逐步做出了改變而有相關的修法,禁止於我國進行化粧 品之動物實驗。
即便如此,市面上仍有許多化粧品產品的原料或者成品曾經進行過動物實 驗——由於無法辨別商品到底是否對動物友善、或者是否曾經進行動物實驗,許 多願意藉由消費選擇的方式改善動物福利的消費者依然無法購買到真正動物友 善的商品。
本文所欲探討的問題即以此為起點:到底還有什麼方式可以改善實驗動物的 福利?在消極地等待進一步的立法之外,又有什麼是每一個在乎動物福利的人可 以做的?究竟應該借助何種方式,解決現今化粧品進行動物實驗的困境?
第二節 研究問題
我國於 2016 年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進行修法,於第 23 條之二直接禁止於 我國對於化粧品的成分以及成品進行動物實驗,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立法模 式。應係考量對於非人類生活的必需品進行動物實驗,除了在科學驗證上並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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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外,亦對於動物福利有保護不足的問題。自 2019 年起,於我國的化粧品 市場上,所販售的商品原則上將均不曾於我國境內進行任何的動物實驗。
縱使如此,就我國現行的消費市場觀之,儘管立法已禁止於我國境內進行化 粧品動物實驗,仍有無法顧及的情況。例如:化粧品仍得於外國進行動物實驗後 再銷售至我國,或者是我國的化粧品仍可能為了配合他國的法律,於銷售至他國 時仍進行動物實驗。又考量我國市面上的化粧品多半為外國進口而來,在化粧品 衛生管理條例第 23 條之二正式施行後,所能改變的範疇應仍相當有限,消費者 購買的化粧品均仍可能曾於外國進行動物實驗。
在市面上依舊充斥著曾經為動物實驗商品的情狀下,除了對於實驗動物的福 利改善效果有限外,同時受有影響者尚有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消費者應有權 得知其購買的商品重要資訊,並在確實知悉該資訊後再進行消費選擇。
在現況之下,對於動物實驗議題有所關注並認為有其重要性所在的消費者,
若未仔細查證、又或者縱使查證了,其所獲得的資料未盡正確,在市面上即易購 買到曾經為動物實驗的商品。
在消費者未能取得足夠重要資訊的情況下,對消費者許多重要權益,例如:
財產權將有影響,甚至可能影響消費者的人格權發展以及宗教自由等權益;相反 的,若能使消費者取得正確的資訊,除了能保障消費者的種種權益外,更有可能 得藉由消費者之手、藉由經濟獲益的影響,促使廠商改變其生產模式以及銷售政 策,進而達成促進動物福利的目標。此即為本文認為在現行狀況之下,或許能改 善動物福利的方式。
詳言之,與其消極地等待生產者自發決定放棄「堅持產品必須進行動物實驗 地區的經濟利益」,更為積極或者可能發揮正面效果的方式,應為藉由消費者選 擇購買或者選擇不購買的方式,影響廠商的經濟獲益,吸引廠商改變生產以及研 發的方式。亦即藉由鼓勵消費者購買對動物福利友善商品的方式,逐步改變廠商 的生產方式。
在立法已為相當的努力,嚴格限制於我國境內為化粧品動物實驗之後,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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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存有的問題,相較於更為嚴格地直接限制「任何於我國銷售的產品均不得於任 何地區進行動物實驗」,此可能對於化粧品市場造成過大衝擊而難以期待的方式,
本文認為若從其他方式以及面向著手,或能期許達成更大的功效。
惟這樣的解決之道,在實行上無法避免將會遇到的問題即在於消費者是否真 的有辦法於市面上取得足夠的資訊,協助其作出正確的消費選擇並且進而改變廠 商的生產方式。若消費者處於對於商品的資訊一無所知的情況,不論消費者再有 心欲改變現行的市場現況、消費者對於動物福利有多高的重視,均難以對現況做 出任何改變,更有可能因為無意中購買、使用了這些曾為動物實驗的商品,難以 實踐其所欲堅持的理念。克服消費資訊不對稱的難題,即是此一方式落實的前 提。
故本文所欲研究的問題,即係結合此二者與化粧品動物實驗相關的議題,亦 即結合「動物福利」以及「消費者資訊權」,從此為出發點,試建構一能同時保 障消費者資訊權,並能實踐動物福利的目標的制度。
在建構此一制度之前,必須先釐清的則是此制度所涉及的法理基礎。若是以 動物福利的追求作為主要的目的,動物福利於我國的法制、憲法中究竟具有何種 意涵?若以消費者資訊權作為其手段的法理基礎,則消費者的資訊權內涵又為何,
是否已具有憲法上的法理基礎?
在將基礎奠定後,必須探討者是在落實消費者資訊權的幾種手段中,何種方 式較佳?參酌外國法現有的制度,除了由立法強制商品上須標示特定資訊,以政 府強迫廠商資訊公開的方式為之外,另一可行的制度即為由廠商得自願決定是否 加入的「證明標章」制度。二種方式各有其優缺點,惟在此議題上,應如何決定 較佳?
若採取標章制度的話,於我國建構以「化粧品動物實驗」為主題的相關標章 時,從外國施行的相關例子中,有什麼是我國欲採取此一制度時須注意的事項,
標章制度又應具備何種要素方能發揮功效?
綜合言之,除了以立法或者修法的方式外,本文所欲探討的問題為還能以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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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方式保障動物福利。並考量到化粧品非必需品的特殊性質,以化粧品產品作為 探討的主要對象,試建構一合理的制度,探討其手段以及目標的法理基礎,試從 外國法的經驗,學習我國於建構此一制度時,有何須注意之處,進而改善實驗動 物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