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消費者資訊權之內涵及落實

第二節 消費者資訊權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而近年來越來越多討論,除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維護等,亦開始強調消費者資訊 權的落實,或者說強調消費者「知情選擇」(informed choice、informed decision)

的重要。

除了歐盟幾份政策方針都提及消費者取得資訊的重要性外,在外國亦有諸多 立法均強調消費者「知情選擇」的重要,顯然認為消費者資訊權以及知情選擇權 的落實與否,將對於整體消費者權利的實踐有重大影響。

而知情選擇權的落實與否,與「消費者資訊權」的實現有息息關聯。若未滿 足消費者的資訊權,殊難認可能達到知情選擇權中的「知情」狀態,更難認得完 善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究竟消費者資訊權具有如何內涵,憲法基礎為何,又可如何實踐,值得探究。

本文以下即將就此作為論述。

第二節 消費者資訊權

本文以下對於消費者資訊權的介紹,將分成三大部分,分別為:消費者資訊 權的內涵,介紹消費者資訊權的意涵,所欲解決的問題以及所欲保護的消費者權 益;消費者資訊權的憲法基礎,從消費者資訊權的上位概念「知的權利」開始,

分析消費者資訊權是否已為憲法所承認的基本權;以及消費者資訊權在法制上落 實的樣態,論述政府得藉由何種手段促成消費者資訊權的實踐。

第一項 消費者資訊權之內涵

消費者資訊權指的是消費者取得與消費商品、服務有關而正確且重要資訊的 權利,國家以及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則負有義務提供消費資訊予消費者33。在 實際權利的行使上,可進一步與消費者選擇權結合,即為「知情選擇權」。知情 選擇權的落實能夠進而實現健康權以及安全、經濟上利益等權利的保障,對消費 者權利的保障有著重大意義。

33 李寧修,從憲法觀點論消費資訊公開請求權,憲政時代,38 卷 2 期,頁 219-220(2012 年); Scarlettah Schaefer, Let’s Stop Worrying and Learn to Love Transparency: Food and Technology in the Information Age, 10 J. FOOD L.&POL’Y 233, 252 (201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就其詳細內涵,則可略從消費者資訊權的發展背景,亦即消費者資訊權最初 是欲解決什麼問題論起;並從與消費者資訊權具有重大關聯的「知情選擇權」, 進一步分析消費者資訊權又與人民的何種重大權益有所關聯;最後則就其性質,

論述消費者資訊權的落實中,應使消費者能夠取得何種資訊。

第一款 消費者資訊權之發展

消費者資訊權的發展背景,主要是為了解決消費者與商品的製造商、經銷商 之間,對於消費商品、服務的資訊上地位不平等的情況,亦即「信息不對稱」的 問題。

資訊不對等的產生原因,除了因為在強調分工以及科技相當專業化的現代中,

人民各司其職並換取所需,消費者本無從參與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每一件商品的製 造過程,難以知悉商品的研發以及生產過程中究竟如何進行,亦是因為無法期待 消費者具有與專業的研發人員、製造商以及販售商比擬的知識以及技能34

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消費者對於商品的掌握往往處於一種弱勢的地位。

對於消費者所欲知悉的資訊,廠商將有機會隱匿、選擇性說明甚至是偽造相關的 資訊,致使消費者無法獲得足夠的資訊,除了不利於監督外,亦會影響到消費者 選擇商品的權利。

對於這樣的問題,所能期待的解決方式,除了以市場的自發調整機制改善,

亦即期待廠商的自願告知以外35,一般所採取的手段即是使法律進行介入,使廠 商負有告知的義務。而這樣的法律制定的依據,即為消費者資訊權。

在資訊被強制公開的情況下,消費者與廠商之間資訊不對等的情況被緩和,

消費者不再對於所購買的產品一無所知,亦會有助於私人對於廠商的監督,使得 在國家對於廠商的監督外,多一道來自私人的把關程序,進而促使人民整體的福

34 甯立志、董曉鈴,論信息不對稱與消費者知情權,月旦財經法雜誌,2 期,頁 107(2005 年)。

35 由於在一般的消費情形下,對自己的產品品質具有自信的廠商將會傾向自願告知消費者正確

且足夠的資訊,而產品品質較差的廠商則可能會選擇隱匿資訊,消費者在比較兩種產品以及所 取得之資訊後,即可推斷或許廠商的沉默代表的是較差的商品,而決定購買資訊較為充足的商 品──則在長期的市場運作下,廠商為了增加自己產品的競爭力以及本身的經濟利益,即有可 能會選擇將更多的資訊釋出。參見:甯立志、董曉鈴(註 34),頁 1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祉上升36

除此之外,消費者資訊權若能落實,更能夠保障消費者的自我決定權,使消 費者能夠並非在看似有選擇權,但實則並不了解商品內容的情況下進行盲目的消 費選擇。並可能能夠讓消費者藉由選擇其所欲購買的商品以及服務,彰顯自己的 理念、生活態度,進而保障己身的人格發展權。亦即下述的「知情選擇權」的概 念。

第二款 消費者之知情選擇權 第一目 知情選擇之概念

「知情選擇」係指當消費者在進行消費的時候,消費者應並非盲目地在眾多 商品之中進行選擇,而係有權在對產品享有足夠的資訊以及了解,意識到各產品 之間的差異、可能涉及的風險、產生的結果、對於各議題的影響後,方進行消費 選擇。

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在近年來會被重視,有論者認為與整體的科技發展,或 者說整體社會所面臨的風險升高,有不可區分的重要關聯。

申言之,因為科技的進展,在產品生產以及研發的過程,往往會有消費者尚 無法接受或者理解的風險發生。例如:奈米科技、基因改造科技,部分消費者對 此科技發展的反應為不信任,認為使用這些科技的產品可能會傷害人體的健康,

故會傾向保守態度,選擇並未使用新科技的商品;相對而言,亦有部分的科技會 吸引消費者購買,例如冷凍乾燥在食品保存的運用,即可能讓消費者認為相較於 過往科技,食用此種產品對於健康的維護更有利,故傾向選擇購買此種商品37

針對消費者面對風險的不信任,而拒絕使用新科技的情況,有論者即提出,

應該讓消費者進行「知情選擇」來解決這個困境。亦即藉由選擇,使消費者感受 到他的健康以及安全仍在自己的掌握中,以降低風險帶來的威脅感。事實上當消 費者有權利進行選擇,他們的害怕不僅會降低,甚至他們可能會主動嘗試承擔過

36 李寧修(註 33),頁 219-220。

37 Scarlettah Schaefer, supra note 33 at 234-23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往他們認為是被迫接受的風險38

若肯認「選擇」有助於協調消費者與科技之間的緊張關係,提供消費者足夠 的資訊即有其重要意義。因消費者必須享有足夠的資訊,方能正確地估算本身對 於風險的承受能力;相反的,若限制消費者取得資訊,將無助於消費者面對風險。

自消費者的角度而言,消費者無法確實掌握自己所選擇的商品產生問題的可能性 有多高,是否已超過其願意承受的程度;自生產者的角度,消費者若因此而拒絕 選購具有風險的產品,亦不利廠商的經濟獲利。

除了面對科技帶來的不確定風險以外,促成消費者知情選擇重要性升高的因 素尚包含消費者在進行消費選擇時,影響其消費偏好的因素複雜化。相較於過往 消費者所關注的議題以己身的健康安全為主,現今消費者在購物時思考的因素,

已會將產品許多的內在因素納入購買的考量之中。必須考慮的因素增加,需要的 資訊以及影響抉擇的可能性便複雜化。

例如:商品的生產環境是否對勞工不利、是否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等。在消 費者認知到每一次的消費均可能對於所關注的議題造成改變的情況下,得為在知 情的情況下進行消費選擇,即有其重要性39

以咖啡豆的選購為例,過往消費者較為注重的是商品品質是否對於人體的健 康產生危害,亦或者是商品是否標示不實。然而,在消費者已開始關注公平交易 議題的情況下,消費者除了查看商品的製造日期、是否可能對健康產生危害以外,

亦有可能會注意到所購買的商品是否符合「公平交易」的特性,在此消費意識之 下,改變對於商品的選購。

知情選擇權的落實,並可以成為人民對特定議題表示意見的方式,例如:人 民可以以拒絕消費作為抵制特定廠商的方式,抵制的原因則可能源於該廠商的產 品品質不佳、亦可源於該廠商未盡其應負擔的社會責任等;反之亦可以以消費作

38 David Ropeik, GMO Labeling: An Open Letter to BigAgTech CEOs, THE HUFFINGTON POST (Nov.6,2013,1:39PM),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david-ropeik/gmo-labeling_b_4224023.html.

39 陳鋕雄、胡慎芝,歐盟追蹤追溯系統在食品安全體系中的功能:從風險管理到消費者知情選

擇,歐美研究,46 卷 4 期,頁 468-474(2016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為支持特廠商的方式,支持的原因則除了產品的品質優良外,則可能出於該廠商 或者產品彰顯的信念與消費者相同,消費者願意以消費的方式表示對於廠商的認 同,並進而表彰其對於特定議題的支持。

消費者知情選擇權亦能保障人民的人格發展。若欲追求人格發展的健全以及 完善,除了給予其自由的表達方式外,在日常的消費上,亦須防免消費者選購了 違背其在乎議題的商品。錯誤的消費輕至金錢的損失,重則會對於消費者整體的 人格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例如若使虔誠的伊斯蘭教徒,誤食豬肉或者不合其教 義的食物,均難謂不對其人格產生重大傷害。

故在概念的區辨上,知情選擇與其他消費者權利不同之處在於其所關心的重

故在概念的區辨上,知情選擇與其他消費者權利不同之處在於其所關心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