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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費者資訊權之內涵及落實

第一節 消費者權利之發展以及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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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費者資訊權之內涵及落實

在動物保護的意識逐漸進駐人民心中的同時,許多商品的生產過程,無論在 研發過程亦或者是在動物的飼育過程,仍然可能對動物進行違反動物福利的實驗 或者利用行為。當重視動物福利的消費者無法取得需要的資訊,無法作出對動物 福利有利消費選擇的情況下,不重視動物福利的產品仍可以充斥於市面,廠商的 獲利並不會受到任何影響,自然不會意識到需要改變。

相較之下,若消費者能取得其所需要的資訊,重視動物福利的消費者將可以 選擇對於動物福利有利的產品,減少不利動物福利產品的消費。在此種情況下,

重視動物福利的廠商的獲利會提高,而不重視動物福利的廠商獲利自然會減少,

廠商將有可能考慮是否須改變其生產的模式。

本文認為,藉由消費者的力量,有望改善經濟動物以及實驗動物的動物福利 情況。惟此議題除了涉及動物福利以外,尚涉及了消費者的權利。其中又以消費 者資訊權的落實最為重要。

故以下本文擬自消費者權利的發展開始,分述消費者權利又可細分為哪些權 利,並參酌歐盟法對於此權利的發展,論述近年來對於消費者權利的關注已逐漸 轉移至消費者知情選擇權的落實,根本上則涉及消費者資訊權的實現與否。

其次將對於消費者資訊權的內涵進行論述,並介紹其發展的背景、憲法基礎 等。最後將介紹現行制度下有什麼手段可以保障消費者資訊權的實現,進而分析 在動物福利的促進上,我國較適合採取何種手段。

第一節 消費者權利之發展以及簡介

從 1960 年開始,消費者權益便開始被各國逐漸所重視,並發展出各式的消 費者權利。本節中本文擬先略述各國、組織現有的消費者政策或者是相關宣言;

再以歐盟作為論述主要對象,簡述消費者權利在歐盟法制上的變遷流程。

第一項 消費者權利之提出

1960 年代的美國面臨了各種社會情況上的變遷,經濟體系中的問題。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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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貨膨脹、消費者組織的成立等。在此背景之下,消費者運動蓬勃發展1。除了 各種立法以外,美國甘迺迪總統於 1962 年 3 月 15 日向國會提出了消費者權利咨 文(Consumers Bill of Rights),即為消費者權利發展的重要開端。

在該份消費者權利咨文中,提及了消費者應享有的權利2。權利的類別以及 內容分述如下3

一、安全的權利(The right to safety):消費者有權不因商品而損害其健康以 及財產。

二、取得資訊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informed):消費者對於商品的重要事 項,例如價格、品質等享有知的權利,且消費者有權不受錯誤資訊影響。

三、選擇的權利(The right to choose):消費者得從眾多商品中進行選擇,

禁止市場獨佔、商品應有合理的價格與品質。

四、被聽取意見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heard):消費者的意見以及陳述應被 聽取。

五、受教育的權利(The right to education):消費者有權得到使其消費者權 利得行使的教育。

六、獲得救濟的權利(The right to redress):消費者若權利受損,得請求救 濟,救濟的範圍包含對不法、不公平等行為。

以此為濫觴,歐洲共同體4於 1975 年,亦於消費者保護與資訊政策前置方案

(Council Resolution of 14 April 1975 on a preliminary programme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for a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information policy)5中提出消 費者權利的種種概念。除了提及對於消費者健康、安全以及經濟利益的保護外,

1 林益山,消費者保護法,3 版,頁 5-7(2013 年)。

2 麻州消費者事務及商業管理處官網網頁,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Office of Consumer Affairs &

Business Regulation(OCABR),

http://www.mass.gov/ocabr/consumer-rights-and-resources/consumer-protection/shopping/consumer -bill-of-rights.html(最後瀏覽日:2017 年 2 月 21 日)。

3 楊崇森,美國消費者保護法之理論與運作,月旦法學雜誌,258 期,頁 89(2016 年)。

4 姜志俊,論消費資訊之規範──以廣告與標示為例,月旦法學雜誌,110 期,頁 67(2004 年)。

5 OJ 1975 C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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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同樣保障消費者取得資訊的權利。

在 1984 年 4 月,聯合國大會考量了消費者所面對經濟實力、教育水平以及 議價能力的不平衡,以保障消費者應享有取得無害的商品、促進公正、公平、可 持續的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環境保護等作為目的,亦通過了消費者保護指南

(United Nations 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6

在聯合國消費者保護指南7中,除同樣認為應保障消費者免於健康以及安全 的危害外,亦提及:應提升消費者經濟利益,保障、確保消費者可以取得足夠的 資訊、消費者得依個人意願以及需求作出知情選擇(informed choices)、促進消 費者教育,讓消費者知道消費選擇對於環境、社會以及經濟可能產生的影響、使 消費者獲得有效的救濟等。

在民間團體推動部分,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IOCU8),則將甘迺迪總統提 出的消費者權利擴充至八項9。分別為:

一、取得基本需求的權利(The right to satisfaction of basic needs):消費者有 權確保其基本需求得到滿足,包含取得基本、必要的物資以及服務,例如充足的 食物、衣著、教育等。

二、安全的權利(The right to safety):消費者有權免於因產品以及服務而對 其健康或者生命造成危害。

三、獲取資訊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informed):消費者有權取得使之可作 出知情選擇的資訊,以及不應因為不正或者誤導性廣告、商標而使權利受侵害。

四、選擇的權利(The right to choose):消費者有權於數種具有競爭力的價 格,質量合格的產品和服務中作出選擇。

6 姜志俊(註 4),頁 67。

7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United Nations 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http://www.un.org/esa/sustdev/publications/consumption_en.pdf)

8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Consumers Unions,現已改名為 Consumers International(CI). 參見:

廖世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費者政策在兼顧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社會整體的福祉,

消費者保護研究,18 期,頁 201(2013 年)。

9 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官方網頁:

http://www.consumersinternational.org/who-we-are/consumer-rights/ (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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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見被聽取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heard):消費者有權使意見得以在政 府政策的制定以及執行、產品以及服務的發展過程中被聽取。

六、獲得救濟的權利(The right to redress):消費者有權取得公平賠償的救 濟管道,包含虛偽陳述,瑕疵商品或不滿意的服務的賠償。

七、消費者教育的權利(The right to consumer education):消費者有權取得 足以作成對於商品以及服務知情選擇的知識以及技能,並理解消費者的權利和責 任,以及如何採取行動。

八、在健康環境中生活的權利(The right to a healthy environment):消費者 有權生活於無威脅的環境,且該環境並不會對後代子孫造成危害。

惟除了對於消費者權利的確保以外,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亦提到消費者的五 項義務,分別為:

一、批判意識(Critical awareness):消費者必須對於商品以及服務的品質有 所意識以及質疑。

二、採取行動(Involvement or action):消費者必須採取行動以確保獲得公 平的交易。

三、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消費者必須對於其行為承擔社會責任,

以及考量到其行為將會對於其他市民產生的影響,特別是與社會中的弱勢族群以 及與經濟以及社會現實相關的議題。

四、生態責任(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消費者必須意識到他們的消費選 擇對於環境的影響,須將保護環境作為促進生活品質的最重要因素。

五、團結(Solidarity):消費者應該團結,透過消費者或者市民團體的合作 確保消費者利益被政府以及廠商充分注意。

而此八項權利以及五項義務,亦被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所採納,在消費者保護 法的條文中處處可見其蹤跡。

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即提及生產者應保障消費者的安全以及健康,並 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適當資訊;在政府推行的政策方面,例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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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於 2004 年 7 月發起的「消費新生活運動」,亦提及不買標示不明商品、不吃問 題食品藥品、要充實消費資訊、要參與消保活動、要團結爭取權益等「三不七要 守則」,宣導消費者的權利以及義務10

從消費者權利咨文、消費者保護與資訊政策方案、聯合國消費者保護指南以 及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幾份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文件中,可以發現不論是內國法、

區域法、國際法以及民間團體,均對於消費者的權利展現了一定的重視,其中並 屢屢提及了對於消費者資訊權以及選擇權保障的重要性。

而因本文後述的政策以及法律制度上,多有以歐盟作為借鑒者,本文以下則 將介紹歐盟法上消費者權利的發展過程。

第二項 歐盟法上消費者權利之發展

歐洲經濟共同體於 1957 年所簽訂的羅馬條約中,其中即有提及消費者的權 益保障。例如第 39 條,即規範農業政策的目標中應包含「確保市場穩定,以及 消費者能以合理價格取得供應」;第 40 條則規範了農業共同組織應排除對消費者 的歧視;第 85 條以及第 86 條對於競爭政策的規範中,前者規範若消費者能得到 由企業間的聯合協議獲得利益的合理分配,得為禁止企業以阻止、限制或扭曲競 爭為目標的聯合協議的例外,第 86 條則禁止企業濫用優勢地位,包含以各種方 式使消費者受不利影響11等。

上開規範在日後的阿姆斯特丹條約、歐洲聯盟運作方式條約、里斯本條約中 均仍可見其蹤跡。然而這些規範,並非單純為了消費者的權益而制定。其並無意 發展成結構完整的消費者權利或者利益保障機制,僅是假定消費者會因為歐洲共 同體市場的建立而獲有利益。

且由於歐盟必須受限於其成立的目的進行立法,亦僅能間接立法保障消費者 權益12。故歐盟的消費者保護政策實際上是逐漸靠著軟法(soft law)以及與內國

10 廖世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註 8),頁 201。

11 洪德欽,消費者權利在歐盟基改食品標示之規定與實踐,歐美研究,38 卷 4 期,頁 512(2008 年)。

12 STEPHEN WEATHERILL,EU CONSUMER LAW AND POLICY 3-4 (2nd ed.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