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問題的經濟性排斥
第一節、 勞動力市場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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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問題的經濟性排斥
長久以來,對於農民工隨遷子女的教育問題,政府只注意到了他們的基本需 求,認為只要讓他們「有書讀」便夠了,卻往往沒有認識到他們教育過程當中相 關的服務,如缺乏智育之外的發展、或缺乏其他學習工具等等。這些額外的資源 也可能影響到他們對教育的基本需求,甚至造成跨代貧窮的問題;而大部分的研 究,也多從教育學的觀點切入,分析農民工隨遷子女的教育問題。本文運用社會 排斥理論,發現經濟層面在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過程中,亦發揮著很大的影響力。
缺乏教育過程中額外資源的原因,就是農民工家庭受到經濟排斥。
經濟資源不足,造成農民工家庭對於教育投資的能力較差。大量的農民工進 入城市,使城市出現二元的人際交往新格局,城市居民和農民工在利益分配、生 活方式、語言和思想觀念上存在巨大的差別,再加上客觀存在的社會階層劃分、
戶籍制度限制等社會事實,使得農民工在城市受到嚴重的經濟排斥。
本章所談及的經濟排斥主要是指城市居民和農民工經濟條件之間的差距,導 致農民工隨遷子女無法融入城市生活的狀態。由於大部分城市農民工家庭在勞動 市場、社會網絡和教育資源基本上都處於貧乏的狀態,使得農民工生活處境艱難,
打工所得低,維持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開支已屬勉強,更遑論子女在城市上學必 須支付的一大堆龐雜費用,這才導致其子女「上不起學」、在教育環境等部分遭 遇邊緣化的危機。
農民工由於在城市勞動力市場遭受排斥,導致經濟收入不高、教育資源投入 低,造成農民工隨遷子女上學機會和上學過程的不平等;社會網絡資本的不足則 是指農民工在進城務工後自身的社會網絡沒有相對地擴大,所交往的人大都是有 相同社會經濟狀況的親戚或老鄉,因而農民工的社會網路具有很大的同質性,導 致其在城市遇到困難時,缺乏奧援;經濟能力的不足除了讓農民工隨遷子女在教 育過程中遭受不平等的待遇,也讓其在教育過程中,失去和同輩交往拓展自身網 絡的機會。
第一節、勞動力市場排斥
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起點及教育結果不公平,與農民工遭受經濟排斥有直接 的關係。農民工無論在勞動力市場所能獲得的保障和經濟收入都與城市居民相差 甚遠,因此,相對於城市居民來說,農民工家庭背負的教育負擔是較為沉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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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力市場排斥
和戶籍制度一樣,中國大陸的勞動力市場也存在著二元的特性。而次級勞動 力市場中的勞動者就是以農民工為主的進城務工人員。20 世紀 80 年代末開始的 農村改革使得農民在利益的驅動下,自發地從農村流向城市。在城市,由於經濟 體制改革和農民工流動就業進城,國有企業原有的用工制度被打破,開始向市場 化就業過渡。為了緩解下崗工人在就業的壓力,各個城市出臺了種種措施限制民 工就業,對民工進城採「總量限制」。如1995 年《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 管制條例》明顯規定「禁止私自招用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對使用外地來京務工 人員的行業、工種,以及對務工人員的文化程度、職業技術能力等都有相關限制。
民工被限制在收入低、工作環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次級勞動力市場」209。 被排斥於勞動力市場之外是社會排斥的主要指標,主要的原因在就於不穩定 的工作。由於農村富餘勞動力數量太過龐大,除了已經外出就業者之外,農村仍 有許多剩餘勞動力需要轉移,使得在勞動力市場上農民工供給常常處於供過於求 的狀況;再加上大多數農民工的文化程度較低,又沒有經過技能培訓,使其在勞 動力市場中處於相對弱勢。農民工在就業競爭的壓力之下處於弱勢地位,儘管他 們了解應享有的勞動社會保障權利,但是為了獲得就業機會、特別是為了獲得一 個收入較高的工作機會,往往無可奈何地放棄屬於自己的權利,承受著市場性的 社會排斥210
因此,不同於城市工人穩定的待遇以及優良的社會保險,勞動力市場對農民 工的排斥,使得他們很難進入城市正規就業市場:1.絕大多屬只能從事「次級勞 動力市場」的職業,或是某些非正規的部門,或城市人口不屑的職業;2.工作的 不穩定性,隨時都有可能被老闆「炒魷魚」,失去工作後又會重新進入滯留群體;
3.工作時間長、工作強度大;4.收入較低且不穩定211。
據研究表示,經濟地位高且對子女教育越重視的農民工對其孩子與老師的交 往情況有促進作用、子女在學校活動中受到冷落的程度越低212。但是大多數的農 民工被排斥在城市正式的就業體系之外,使得他們只能在體制外尋找沒有保障的 邊緣職業和底層職業,無法為其子女教育提供良好的經濟後盾。
(二)收入不足
農民工受到勞動力市場排斥最直接的一個結果就是收入不穩定、工資水 平低落。
209 魏萬青,〈從社會排斥到融入---對民工社會融合研究範示的轉變〉,《華中農業大學學報》,2008 年第6 期,pp.23-28。
210 方巍,《社會排斥及其發展性對策---杭州市農民工勞動社會保障個案研究》,上海:人民出版 社,2009 年 6 月,pp.117-118。
211 吳魯平、俞曉程、聞曉鵬、鄭丹娘,〈城市青少年農民工的現狀、問題及對策研究---對現有 105 篇學術論文的文獻綜述〉,《中國青年研究》,2004 年第 9 期 ,pp.7-21。
212 陳成文、曾永強,〈農民工子女教育的邊緣化:一個資本分析的視角〉,《學習與探索》,2009 年第6 期,pp.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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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有大陸關勞動權益的法律規定看:「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職 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 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 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21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也有 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是,農民工 的收入在法律規定後還是沒有真正的「起色」。
據 2004 年在北京、青島、廣東三地進行的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 515 名農 民工中,月收入在800 元以下的占 69.7%,800-1000 元的占 14.7%,1000-1200 元以上的占3.9%214。原因在於,在正常情況下,大部份企業在公開招聘員工的 時候工資雖然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些農民工表面上的月收入也超出了最低 工資標準。但是,由於一些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作法,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最低 工資的概念,掩蓋了某些違反最低工資保障的行為215,農民工的加班工作並沒有 獲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報酬,實際月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也大有人在216。 另外,雖然農民工基本能獲得最低工資保障,甚至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工 資一倍以上,但是他們的日工作時間往往大大高於8 小時,達到 12 小時甚至 16 小時以上;他們每周的工作時數大多數不少於6 天,有的甚至長期沒有休息天和 節、假日。大部分人超出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勞動並沒有獲得加班工資。一旦扣 除加班加點的因素,一部分農民工的實際月收入並沒有達到最低工資保障的標準
217。8 小時工作制、節假日休息和加班工資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保障,但在 農民工生活中卻往往難以實現這些基本權利。
農民工這些在勞動力市場被排斥的舉措,直接導致了家庭經濟收入的低下及 不穩定性。也因此,對於金錢的使用他們會格外地小心計較,尤其是農民工隨遷 子女上學,除了基本的學費之外,還需繳交城市居民子女不需繳交的借讀費等額 外費用,這些對他們來說,是不公平,也是不必要的。儘管確保自己的孩子能與 其他兒童接受相等的教育對於農民工隨遷子女的父母來說,也是相當重要的事,
但一旦發現子女成績不如人,或繼續升學對其子女無多大的幫助,農民工家庭很 快地便會放棄讓子女有繼續進修的機會,直接讓他們投入勞動力市場工作或是從 事家務幫忙。
2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引言,轉引自石金平、游濤,〈外來人口犯罪,一個備受關注的話 題〉,《北京統計》,2002 年第 7 期,pp.22-23。
214 李真,《流動與融合-農民工公共政策改革與服務創新論集》,北京:團結出版社,2005 年,
pp.1-398。
215 方巍,《社會排斥及其發展性對策---杭州市農民工勞動社會保障個案研究》,上海:人民出版 社,2009 年,p.124。
216 同上註,p.119。
217 同上註,p.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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