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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中的政府、勞工團體及工商團體

第二節 勞工團體

學者 Wilson 認為利益團體是獨立於政府以外的團體,他們基於某種共同的目 的或利益成立,目的在於影響政府的決策過程,對公共政策產生影響力。在勞保 修正草案中,最符合利益團體之定義的是各縣市的勞保承保工會(包含企業工會、

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和這些工會所組成的聯合工會,這些工會是在勞保制度下 所產生的,其會員都是為了參加勞保才會加入工會,而且不乏這些工會試圖參與 決策的行為。根據各類勞工團體的新聞稿和新聞報導35,以及勞保局和勞保處的訪 談紀錄,自從勞工保險推動修法以來,勞工團體除了發布新聞稿、陳情、參加說 明會表達訴求以外,102 年 5 月 1 日勞動節當天更走向街頭遊行,勞工團體對於勞 工保險條例修正意見相當鮮明,幾乎完全反對政府提出的修正案,不論是提高費 率、降低給付、拉長平均月投保薪資都不贊同行政院的草案內容,唯一沒有意見 的是政府須定期撥補及負起最後償付責任之修正條文。此外勞工團體受訪者也對 行政院修法草案相當不滿。

……都不滿意,都逐年調漲 0.5%,還沒調到所說 13%就再說沒錢?

甚至還有官員要調漲到 21%,不是不能改,而是能不能到官員當 初所說調漲到 13%在分析是不是需要改革。可笑是當初 97 年還要 職業工會幫忙背書、宣傳年金。(勞工團體受訪者 1)

35 全國產業總工會,2012 年 10 月 18 日,勞保破產危機 全產總呼籲政府儘速編列預算撥補; 2013 年 1 月 30 日,全產總反對不公不義的勞保年金改革方案;2013 年 4 月 11 日,拒絕年金縮水,反 對甲案乙案;中央社,2013 年 1 月 11 日,捍衛勞工權益-高市工會大結盟;2013 年 1 月 29 日,勞 保年金改革-遭批荒謬如核災;臺灣勞工陣線,2013 年 1 月 29 日,勞保核災,重創 980 萬勞工退 休本;2013 年 2 月 7 日,反勞保年金緊縮-勞團政院陳情;2013 年 4 月 25 日,不滿年金縮水-勞工 五一上街;2013 年 5 月 11 日,反對勞保年金不當改革。

勞工團體當然堅決反對,延長勞保年金的平均薪資計算標準;我 們的主張是,維持現行最高 60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再來是關於年金給付(替代率)率,應維持現行 1.55%。勞工退 休後之總所得替代率(勞退+勞保)不到 70%,實際平均金額不 到 3 萬元,然而軍公教退休人員的最低收入均超過 5 萬元!實在 沒有理由調低勞工的所得替代率。(勞工團體受訪者 2)

勞工保險的改變對於一般勞工影響甚鉅,勞工團體的意見在改革過程中自然 不會缺席,勞工團體的訴求是所得替代率不可下降,保費費率也不可提高,縱使 要多收保費也應該向財團、雇主收取,或由政府進行撥補,簡言之勞工團體最重 視的是勞保必須要能夠確保勞工老年經濟安全,而且盡量不更動現有的勞保給付 制度。

原則上勞工團體都反對行政院所提出的修法條文,但對於不同條文反對的程 度有所區別,以下將參考 102 年 2 月至 3 月之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說明會會議紀 錄來窺視勞工團體對於修法條文的意見,這段期間說明會一共有 35 場。

表 16 102 年 2 月至 3 月勞保修正案說明會會議紀錄意見統計 1

修法條文 維持現行規定 反對(含單純反 對及提出其他 方案)

視勞保基金營 運狀況而定

無意見

平均月投保薪 資

13 16 1 5

自行製作。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網,http://pension.ey.gov.tw/。詳細會議紀錄 可參考附件四。

首先是平均月投保薪資,修法草案希望將平均月投保採計期間從現行最高 60 個月延長到最高 180 個月,對此多數勞工團體都表達反對之意見,有 13 場說明會 結論是希望可以維持現行規定不要有任何改變;有 16 場說明會結論抱持反對立 場,但有提出其他看法或折衷意見,大多是希望平均月投保採計期間不要延長到

180 個月這麼長,可延長到 72、90、或 120 個月;只有少數會議結論是無意見。

表 17 102 年 2 月至 3 月勞保修正案說明會會議紀錄意見統計 2

修法條文 兩案皆反對維 持現行規定

皆反對但較支 持甲案

皆反對但較支 持乙案

無意見

給付計算公式 19 6 7 3

自行製作。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網,http://pension.ey.gov.tw/。詳細會議紀錄 可參考附件四。

在給付計算公式這項條文受到的反彈最大,現行條文勞保老年給付之公式是

「年資*平均月投保薪資*1.55%」,修法草案提出了甲乙兩種修正案,甲案是退休 初期所得替代率維持 1.55 %,俟領取年金數額累計超過一次給付之次月起,改按 原領數額 70%發給;乙案是平均月投保薪資 3 萬元以下者所得替代率維持 1.55%

計;超過 3 萬元者部分以 1.3%計。

對此幾乎沒有勞工團體表達支持,有高達 19 場說明會結論都是反對甲乙兩 案,並維持現行規定不變;此外有 13 場說明會結論也持反對立場,但若勉強選擇 有 6 場會選擇甲案,7 場選擇乙案,但與會勞工團體亦非全盤接受行政院提出之草 案,如有勞工團體希望甲案可以略做調整,取年金數額累計超過一次給付之次月 起改按原領數額之 80%或 90%;亦有勞工團體希望乙案能以 4 萬元為界,平均月 投保薪資超過 4 萬元部分才降低為 1.3%之所得替代率。

表 18 102 年 2 月至 3 月勞保修正案說明會會議紀錄意見統計 3

修法條文 維持現行 規定

反對且應 調降費率

最高 13%

不動,但調 整幅度可 加快

桉現行費 率調整後 再視情況 決定

傾向支持 無意見

保險費率 16 1 1 9 4 4

自行製作。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網,http://pension.ey.gov.tw/。詳細會議紀錄 可參考附件四。

保險費率之調整是修法條文中反彈較小的項目,現行法令規定最高費率是 13%(含就業保險費率 1%),自 104 年費率提高到 10%後改成每 2 年調高 0.5%;修 法草案將最高費率提高到 19.5%且逐年調高 0.5%。對此多數勞工團體仍表達反對 意見。僅有 4 場說明會結論表達支持提高費率,1 場表達最高費率不變,但可以加 快費率調整;16 場說明會結論仍堅持要維持現行規定,甚至還有 1 場希望可以調 降費率。

只不過勞工團體還是接受勞保財務狀況不好這個前提,因此仍有為數不少勞 工團體在說明會上讓步,有 9 場說明會結論表達不反對費率調高,但希望能先依 現行規定提高到 13%以後,之後再來討論費率是否需要調整。

表 19 102 年 2 月至 3 月勞保修正案說明會會議紀錄意見統計 4

修法條文 支持 反對 無意見

政府支付 責任

27 0 8

自行製作。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網,http://pension.ey.gov.tw/。詳細會議紀錄 可參考附件四。

最後,勞工團體最沒有意見的是政府按年撥補並負起最後償付責任之修法條 文,沒有勞工團體表達反對,一面倒贊成。

從上述數表中可以發現勞工團體和政府的立場幾乎相左,而他們又是如何表 達自己的意見呢?為數不少的工會是透過說明會的方式參與決策,如前段所述政 府單位針對修法議題在全臺召開了數十場說明會,會議中主要邀請各地工會出 席,在說明會中工會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只不過說明會的形式並未授予勞工實 際的參政權,,勞工代表只能反映自己或團體的意見給政府單位,最終做決策的 還是政府。

除了說明會外,勞工團體常見反對修法的手段有發布新聞稿、接受媒體訪問 或上節目,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勞工節當日更上街遊行表達訴求,社會團體會直 接和政府部門接觸給予壓力,或間接透過媒體或輿論的方式對政府施壓,而工會 也幾乎都把勞工老年經濟安全當成是最重要的訴求,甚至拿來和軍公教人員進行 對比,強調勞保年金額度遠低於軍公教,再調降給付只會拉大職業之間的差距。

這樣的說法成功形成一股強大的輿論力量,對抗政府「勞保基金財務狀況瀕臨破 產,勞保條例非改不可」的說法,不少立法委員也因為輿論的原因對行政院的草 案有所疑慮,希望盡可能不要調降給付。

從以上勞工團體的立場還有作法來看,他們沒有直接參與決策過程,對於行 政院送交草案內容並沒有太多著力點,遊行也是在行政院送交草案之後,結果勞 工團體只能藉由體制外的手段來表示自己對修法內容的不滿。不過藉著媒體強力 鼓吹造就的輿論壓力,加上工會團體會向地方民意代表陳情表達意見,仍然對於 修法過程產生了不小影響,最明顯的就是草案到了立法院以後,不少立法委員對 修法內容都有所疑義,也有共識不會調降給付36,立法委員的提案更有與行政院草 案相左者,足見工會種種影響決策的手段還是影響了修法過程。

與勞保議題相關的工會團體非常多,除了各個縣市層級的總工會外,每個總 工會之下還有許多工會成員,工會團體人數雖然龐大,但組織鬆散意見不一,亦 無統籌機構,但勞工團體仍試圖用不同方式來影響勞保修正案。

一、說明會、公聽會

不包含專家學者場次,勞委會舉辦的公聽會有 73 場,自 201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 月是第一階段,2013 年 2、3 月則是第二階段,主要參加者是縣市層級的總工 會、職業工會、產業工會以及這些工會所屬的會員工會,而公聽會正是工會向勞

36 根據 2013 年 10 月 3 日勞保局受訪者 1:……行政院草案送交到立法院以後,根據立院黨團決議,

應該是維持現行的年資給付率不變,不過這個是非正式的決議,也沒有對外發布。

委會表達修法意見最主要的場域,也只有在公聽會上政府和工會團體才有互動溝 通(相對其他方式)。在兩階段的公聽會中各縣市工會至少都參與了兩次,第二 階段公聽會更是直接針對修法草案直接進行討論。在公聽會上針對修法草案逐條 表示意見,結果工會團體普遍反對調低年資給付率和延長月投保薪資,尤其是調

委會表達修法意見最主要的場域,也只有在公聽會上政府和工會團體才有互動溝 通(相對其他方式)。在兩階段的公聽會中各縣市工會至少都參與了兩次,第二 階段公聽會更是直接針對修法草案直接進行討論。在公聽會上針對修法草案逐條 表示意見,結果工會團體普遍反對調低年資給付率和延長月投保薪資,尤其是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