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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勞工保險制度初探

第一節 社會保險

勞工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之一,社會保險最大的特色是非以營利為目的,以 理性、自利的個人主義出發,並以集體行動作結,發展出兩種行動邏輯。第一是 互助化的團體行動邏輯,其次是社會化的集體行動邏輯。此外社會保險和一般商 業保險尚有許多不同之處,社會保險的特質如下(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2008:

452-455):

壹、強制性:一般商業保險是採取自願納保原則,而社會保險主要的目的是集合 眾多被保險人的經濟力量平均所有人風險,在大數法則下使得個別被保險人 風險極小化,故社會保險經常採取強制納保,使被保險人人數極大化,如我 國勞工保險亦採取強制納保原則19;此外強制納保還可以解決逆選擇20的狀況。

貳、最低收入保障:社會保險給付通常會有最低給付額度,如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中有甲乙兩公式21,被保險人可擇優領取,其中甲式有最低 3000 元保障。

19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下列 8 類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 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

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 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 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20 高風險的人加入保險,風險低的人不加入。

21 依勞工保險條例 58 條之 1,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

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0.775%計算,並加計新臺幣 3000 元。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 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計算。

參、給付與所得之間距鬆散關係原則:社會保險中被保險人所繳納保費和給付不 必然有等比例的關係,適足性超過個人公平性。例如我國全民健保雖依收入 高低會有不同的健保費用,但被保險人得到的健保給付不會因此有所差別。

至於現行勞工保險制度下,繳納保費和給付仍有關聯,如生育、傷病、失能、

老年、死亡等給付項目都是根據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給付額度。

肆、給付權利:社會保險不像社會救助需要經過資產與所得調查,只要是被保險 人就有申請給付的權利。

伍、自給自足:保險財務自給自足,收支平衡。社會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因此 不需要賺錢;但社會保險攸關大眾給付權利,若長年虧損則不能順利運行。

陸、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就年金給付而言,商業保險通常採取完全提存準備,

被險人會預先繳納足額的保費,未來給付就從這些保費中支付,我國現行的 勞工退休金條例亦採這種做法;而社會保險不然,甚至會採用隨收隨付制度,

按當期支出多少來決定保險費率,因此有世代轉移的功能。勞工保險是部分 提存,雖有累積保險基金但不足以支付現有被保險人未來給付。

柒、給付依法律訂定:給付明訂在法律中,如勞工保險、國民年金的老年年金甲 乙兩式都明文規定在法律條文中。

此外社會保險涵蓋範圍較廣,舉凡老年、醫療、傷病、職災、失業、生育、

死亡等等都在社會保險的保障範圍之內,勞工保險目前亦有老年、失能、傷病、

職災醫療、生育、死亡等 6 種給付,但老年給付在民國 84 年全民健保實施後就是 勞工保險最大宗支出項目,亦是本文探討的重點項目。

現行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是一次給付與年金給付並行,年金(Pension)是國民 退休後領取的給付用來保障老年經濟生活之替代所得,多以社會保險的方式運 作,年金保險的目的是解決人們長壽所造成的經濟風險,讓年老收入減少之際,

能透過年金保險有所保障,年金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凌氤寶、康裕民、陳森 松,2008:402-407)。

年金又可以概分為 3 種,分別是基礎年金、企業年金、商業年金(吳明儒、

張菁芬,1999:40)。1994 年世界銀行提出三柱年金系統(柯木興、林建成,2005),

正是以前述的基礎年金、企業年金和商業年金架構而成,各國政府可透過三層保 障的年金制度來解決老年危機問題。

圖 5 三柱年金圖

資料來源:勞工陣線聯盟網站,http://labor.ngo.tw/thelabor/L121/L121-1.ht ml。

壹、第一支柱年金:又稱為公共年金或國民年金,主要功能是進行重新分配社會 財富,強制性結合社會上多數人經濟力量,加上政府補助所組成之年金系統,

用來保障國民最低經濟安全。公共年金大多由國家主導,並由政府負擔最後 償付責任,一般而言全體國民至少會涵蓋在公共年金的系統裡,且為單一費 率及單一給付,如我國的國民年金22就較接近基礎年金的模型。公共年金一般 來說是國家的年金制度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項目。

貳、第二支柱年金:又稱職業保險年金或企業年金,意即就業者才能參加的保險,

其主要功能是儲蓄及保險,保障就業者經濟、工作安全,並提高其退休後生

22 我國國民年金在民國 103 年費率為 7.5%,投保薪資一律為 17280 元。

活保障,被保險人的保費和給付都和其薪資有連帶關係,被保險人薪資愈高 其保費、退休金也會提高,這點也和公共年金有很大的差別,職業年金可由 政府或民間主導。我國勞工退休金條例中之勞工退休金、公教人員退撫皆屬 之。

參、 第三支柱年金:又稱為商業年金,即一般市場上的商業保險並由市場所主導,

個人依照自己的需求和經濟能力自行購買需要的保險,添加額外的保障。不 過一般而言也只有經濟能力較佳的人才有辦法額外進入商業年金市場。在我 國保險法中亦將年金保險名列其中,依保險法第 135 條之 1,年金保險人於被 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三柱年金之間比較可見表 7:

表 7

三柱年金一覽表

第一支柱 第二支柱 第三支柱

目標 財富重分配、保險 個人儲蓄及保險 個人儲蓄及保險

型態 需資產調查,提供

最低年金保證或給 付

個人儲蓄制度或員 工退休金制度

個人儲蓄制度或商 業儲蓄制度

財源 透過稅收或保費 完全提存 完全提存

性質 強制性社會安全制

任意性員工退休金 制度

自願性商業保險制 度

資料來源,柯木興、林建成,2005,淺談世界銀行多層次「老年經濟保障模式」,財團法人國家政 策研究基金會(國政分析),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SS/094/SS-B-094-011.ht m。

但原有的三層年金架構未能擴及照顧到全體國民,仍有少數人會被排除在三 層年金架構之外。第一類是終身貧窮者,這些人沒有實質參與正式部門勞動,以 致於無法加入職業保險年金,也沒有錢繳費公共年金的保險費,而他們又因為貧 窮無法自願參加商業年金,當這群人年老後將因沒有年金給付成為經濟弱勢;第

二類是非正式部門勞工,這些人在職期間並不會陷入貧窮,但由於他們不是在正 式勞動市場中工作(如夜市),因此未能加入職業年金保險,未來老年經濟保障 不足;最後是正式部門勞工,一般來說他們在三層年金架構下可以得到良好的老 年經濟安全保障,但部分勞工可能因為工作年資不足,以致無法請領給付或給付 金額不高,導致退休生活產生問題。

對於上述的問題,世界銀行於 2005 年 5 月間提出新的老年經濟保障模式,將 原有的三層年金架構,上下各增加一層擴大為五層式年金架構。透過多層次的年 金設計,補充所有年長者的老年經濟生活所需(柯木興、林建成,2005)。以下 僅介紹新增的第零和第四層年金。

第零層或基層保障(zero or basic pillar)指社會救助,社會救助泛指低收入戶,

是針對資產在一定水準之下的貧窮老人,提供他們最低生活保障,這些人可能是 沒有任何年金給付、或年金給付不足之老年人,政府直接給予現金扶助,使他們 以非年金的方式取得老年生活給付,這些給付由政府以稅收支應。只不過在國民 所得提高與經濟穩定後,社會保險制度完善的情況下,第零層的保障範圍會越來 越小。

第四層保障(the forth pillar)是一種「倫理性」的家庭供養制度。這層保障係 對無工作的家庭成員提供其晚年生活照顧。第四層保障是參考東方國家固有傳統 中,家庭重視孝道的倫理道德思想。東方社會中許多老人的退休給付並非來自正 規的年金給付,也有部分來自子女的供養,由於人口老化,不論是社會保險或商 業保險都可能不敷使用,此時子女的奉養反倒成為老人最佳的生活保障。多層次 老年經濟保障模式如圖 6 所示:

圖 6 五層式年金架構

資料來源,柯木興、林建成,2005,淺談世界銀行多層次「老年經濟保障模式」,財團法人國家政 策研究基金會(國政分析),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SS/094/SS-B-094-011.ht m。

我國的勞工保險和勞工退休金組成勞工的第一和第二層支柱年金,表 8 是我 國所有退休金制度一覽,以及各種年金制度之分類,第一層法定公共年金有軍、

公、勞、農保以及國民年金,這些社會保險除了老年給付以外,也會有喪葬、生

公、勞、農保以及國民年金,這些社會保險除了老年給付以外,也會有喪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