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 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方法將以內容分析、次級資料分析法為主,訪談法為輔。內容分析 法是對於人們各種傳播紀錄之研究,包含書本、雜誌、期刊、網頁、報紙、廣告 、 演講、官方文件、影片、錄影、樂譜、照片、藝術作品等等(Babbie, E:492),對 這些研究素材進行分析,內容分析的素材有文字、意義、圖片、符號等等可用於 溝通之訊息。內容分析法屬於非介入性研究,因為研究者分析資料的同時不會影
10 民國 57 年到 84 年之間雇主負擔的比例高達 8 成,85 年之後才調降為 7 成。
響到原作者對研究素材之蒐集和製作。藉著內容分析研究者還可以分析比較不同 文案。
次級資料分析法和內容分析法有些許差異,內容分析法的研究素材包含第一 手資料,如本文中的立法院公報、說明會會議紀錄等等。而次級資料分析法的研 究素材通常是已整理過的統計資料或文章,因不同研究目的予以重新分析。次級 資料分析法有許多優點,第一是資料取得方便、便宜,而且次級資料已由上一個 作者進行有系統的整理,再次運用較為容易;但次級資料會有效度的疑慮,研究 者所使用的次級資料不見得符合研究架構,例如在本研究中我很好奇勞工團體對 於勞保財務危機的看法,在 101 和 102 年間的勞工保險條例修法座談會集中在討 論修法條文,鮮有勞工代表表達自己對勞保財務危機的意見;此外政府部門受訪 者有提到立法院做出非正式決議不會降低勞保給付,也提到有不少工會幹部其實 也認同勞保改革的初衷,但從立法院公報或其他次級資料上並不會看到受訪者所 述之情形,因此次級資料能夠提供的資訊並非全面。
勞工保險條例歷年修正內容以及 102 年度修法草案政府和立法單位都有公佈 在其官方網頁上,資料取得方便;而政府、勞工團體或是工商團體也有發布相關 新聞稿,學者或其他社會人士就本議題亦有相關論文、期刊、或雜誌,這些龐大 的資料足以代表不同團體對勞工保險修正的意見,適合據此來做初步的分析。修 法過程中勞動部召開兩階段說明會都有詳盡會議記錄,立法院亦有兩場公聽會紀 錄和個別立委提案,行政院也針對年金改革議題特地架設網站11,這麼多龐大的資 料以內容分析法和次級資料分析法最為合適。藉由這些資料可以了解不同行動者 包含政府、勞工團體和工商團體各自對於勞保條例修正草案之意見,以及勞保條 例修正大致的歷程。
內容分析和次級資料的素材有大眾媒體12自 2013 年 1 月以降相關新聞報導,
11 年金制度改革網 http://pension.ey.gov.tw/。
12 包含針對年金議題的新聞、雜誌報導、社論。
行政院 102 年 4 月 25 日提交給立法院的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川誠精算顧問有 限公司在 101 年、99 年、97 年、96 年所作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 務評估,立法院在 101、102 年間針對勞工保險條例提出的各個修正案,勞動部於 101 年下半年到 102 年上半年間召開的說明會紀錄,立法院於 101 年 11 月及 102 年 4 月之公聽會紀錄,以及立法院議案查詢系統等等。藉由這些素材了解政府和 工會、雇主團體的立場、主張各為何,並比較其中差異。
最後一種研究方法是深度訪談法,訪談法和前兩種研究方法不同,是介入性 研究,研究者本身會影響研究情境,調查訪談是一種社會關係,包含社會角色予 期望,其中研究者有明確目的希望從受訪者身上得到想要的資訊,在結構性的訪 問者與受訪者關係之中,訪問者事先準備好問題並記錄受訪者的答案。在訪問過 程中,訪問者只問問題而不發表意見,也不對受訪者的答案進行判斷或反應;而 受訪者多數時間只回答問題,並表達自己的感覺和情緒。訪談過程中由訪問者主 導問答的主題、方向和步調,並維持訪談熱度,但訪問者必須盡可能保持客觀,
不影響受訪者的答案(Lawewnce, W:473)。
訪談法可以深入了解不同行動者的意見和其行為背後的意義,他們為什麼同 意或反對勞工保險修正,而他們本身的意見又為何。此外他們又用了哪些手段去 在修法過程中發揮自己的影響力。在面對面訪談的過程中或許可以得到在書面資 料上所無法得知的訊息;但訪談法亦有缺點,訪談屬於介入性研究,因此訪問者 在訪談時的言論、表情、語氣都可能在無意中影響受訪者回答,而受訪者限於訪 談情境或自己的社會身分,也不必然會說出自己心中真正的想法;而且勞保被保 險人將近千萬,一個勞工團體代表的意見僅僅只能代表他所屬的工會甚至是他個 人,不能代表整體勞工的意見,因此訪談少數勞工團體並不足以代表整體勞工的 意見。
為了瞭解修法歷程和政府、勞工團體之意見,訪談對象以政府單位和工會為
主,藉由了解政府和工會對於勞工保險制度期待為何,他們支持或反對修法,而 他們又提出甚麼理由來支持自己的論點並說服其他人,影響勞工保險修正之決策 過程。政府單位的訪談對象共有 4 位,皆為薦任 9 職等以上官員,訪談時其中 2 位於勞動部任職,另外 2 位於勞保局任職,這幾位訪談對象都相當熟悉勞工保險 條例,且皆有參與 101 年下半年至 102 年 4 月之修法歷程;勞工團體訪談對象分 別是新北市跟高雄市某職業工會之理事長,其對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亦有相當多 寶貴意見,訪談問題如附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