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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中的政府、勞工團體及工商團體

第一節 行政部門立場

民國 102 年間兩任閣揆包含陳冲及江宜樺院長,都先後公開表示年金制度非 改革不可,而且改革最重要的目的是確保年金制度的永續發展。而勞動部和勞保 局受訪者也都認為勞工保險,乃至於整個年金制度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維持財務收 支平衡,如此社會保險才能夠長長久久,若是現行這種費率過低、給付過高的狀 況繼續維持,勞保基金倒閉恐勢在難免,覆巢之下無完卵,結果是所有人都沒有 退休金可領。此外,隨著人口老化扶養比愈來愈高,若想要維持足夠的給付給已 退休者,那麼未來的年輕人的保費只會愈來愈高,這將造成世代之間不平。因此 政府的基調是,即便勞工保險的改革會衝擊到很多人的利益,但為了財務平衡,

為了世代公平,修改勞工保險勢在必行。

受訪的勞動部和勞保局官員也都有相似的看法,都對現行勞保制度感到憂 心,也分別提出自己對於勞保改革的看法:

勞保制度最重要的當然是財務問題,現行勞保制度費率偏低,101 年的評估報告計算的最適費率是 27.84%,但是今年(2013)的費率 只有 8%,實在差太多。……理想的勞保制度必須要可以永續經 營,因此財務的狀況一定要可以平衡。現行制度下政府補貼的金 額已經很高,尤其年金化以後,年金請領的總金額大約是一次金 的 2.5 倍,政府不可能一直這樣補貼下去,根據評估報告,勞保 基金一旦開始虧損,每年的財務漏洞至少也會有一千多億,從前 幾年的評估報告結果就已經認為勞保費率應該要提高。(勞保局 受訪者 1)

希望勞工保險可以永續經營,因此財務面的難題一定要解決,收 支一定要平衡。之前勞保危機爆發的時候,勞保局一樓櫃台擠滿 了申請退休的人潮。……收支失衡的狀況是勞保最需要改善之 處,手法不外乎開源節流,現行 1.55%的所得替代率過高,是當 年修法時立委加碼的結果。開源的話可以提高費率,或是提高基 金投資的收益;節流的話可以延長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現 行法規是只採計最高 60 個月,草案是修改為 15 年,但通過與否 要看立法院是否通過。其次是平均月投保薪資,其實當初立法時 是希望採計終身年資,但反彈聲浪太大,就算是現在修法要延長 也一樣面臨很大的反彈。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過短會讓人有 取巧的地方,現行規定平均月投保薪資,年金是採計最高 60 個月 予以平均,舊制一次退休金是採計退休前 36 個月,取巧的被保險 人在退休前刻意拉低投保薪資,接近退休時就拉高投保薪資。(勞 保局受訪者 2)

……勞保財務狀況本來就不好,但是以前都沒有改,這次一改才 會讓大家覺得一次改了很多,修正是必然的,修正的方向是讓年 輕人多繳一點,退休者少領一點,如此制度才能永續。(勞動部 受訪者 1)

勞工保險制度行之已經六十幾年,我認為最重要的問題還是財務 問題,保費收得太低,給付的部分比較先進國家也比較多,自然 會財務失衡。這樣財務失衡的狀況已經持續的很多年,是因為早 期政府為了照顧一般勞工大眾所以財有這樣的規劃,但是早期臺 灣人口結構相當年輕,繳費的人多、領錢的人少所以沒有財務問 題。但如今繳錢的人少,領錢的人多,而且個別給付的金額也愈 來愈高,而未來符合老年給付資格的人會愈來愈多,如果勞保的 財務狀況不再修正,那勞保基金真的會倒閉。(勞動部受訪者 2)

在 101 年勞保爆發財務危機之前,勞動部及勞保局就認為勞工保險條例有需 要修改,在勞保的年金制度實施之前(即民國 98 年前),財務評估報告就已經認 為現行費率過低,如民國 96 年計算的最適費率是 14.652%,民國 97 年是 22.0313%,

99 年是 23.8423%,但該時的勞保費率都不到 7%,前幾年評估的結論和建議都和 101 年度的評估結果相去不遠,結果都是費率過低、給付過高以及潛藏負債問題。

針對潛藏負債勞動部在 101 年就已經提案希望政府可以固定撥補,讓勞保基金的

財務狀況可以更穩定。而去年下半年勞保財務危機引爆後,由於社會各界都開始 關注勞保的財務收支狀況,故勞動部進一步擴大修法範圍。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特色之一是國家高度介入(簡廷涓,2013),對照 102 年勞保條例修法歷程,行政部門在過程中具有非常關鍵性的角色。在本文中政府 指的是行政院、勞動部、以及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是勞工保險的執行單位,

也是最重要的幕僚機關,重要數據和財務評估報告都是由勞保局所提供;勞動部 中的勞工保險司主導修法,包含舉辦說明會、擬定草案皆由勞動部負責;行政院 則因為勞保財務危機事件特地成立了年金改革小組,共同擬定勞工保險條例之修 法草案。

根據民國 102 年 1 月以來新聞報導32以及本研究訪談結果,政府單位的立場幾 乎都和精算報告的意見雷同,可見行政部門在勞工保險修正案的立場上相當鮮 明,行政部門相當尊重專業機構的意見,勞工保險局 101 年度委託川誠精算顧問 有限公司所做之財務評估報告33是行政部門提案最重要的依據。101 年度財務評估 報告最後提出了 5 點建議。第一是加速費率調整並提高費率上限;第二是提高勞 保基金投資績效;第三是降低退休給付標準或修改退休給付條件;第四是處理龐 大未提撥負債;第五是兼顧勞工保障之外亦須確保基金安全性。那麼政府的立場 是否和評估報告吻合呢?可參考下表:

32 中央社,2013 年 1 月 5 日,年金改革-陳沖-盼制度永續;2013 年 1 月 9 日,年金制度-學者支持 改革大方向;2013 年 1 月 31 日,江宜樺-盼 1 年內完成年金修法;2013 年 3 月 17 日,江揆-年金 改革會痛-不能不做;2013 年 4 月 10 日,江揆-勞保費率緩漲納改革思考;2013 年 4 月 13 日,江 揆會工會領袖-傾聽改革意見;2013 年 4 月 24 日,勞委會-政府負支付責任入法;2013 年 5 月 1 日,

年金若不改-江揆-臺灣希臘化。

33 川誠精算顧問有限公司,2012,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

表 15 川誠精算顧問有限公司 101 年評估報告建議及行政院修法草案 之對照表

101 年度川誠精算顧問公司報告 102 年行政院勞保條例草案

加速費率調整並提高費率上限 第 13 條:修正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機制。

提高勞保基金投資績效

降低退休給付標準或修改退休給付條件 第19條:修正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 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逐年延長至被保險人 加保期間最高144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 計算。

第58條之1:調整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之給付 標準,平均月投保薪資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

仍維持現行給付標準,即按1.55%計算;逾3萬 元者,就超過部分按1.3%計算。

處理龐大未提撥負債 定明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及中央主管機

關訂定財務撥補計畫。

兼顧勞工保障之外亦須確保基金安全性

自行製作。資料來源,川誠精算顧問有限公司,2012,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 報告;102 年 4 月 25 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經過比對可發現修正條文和評估報告建議非常一致,修正條文第 13 條要逐步 調高保險費率是根據評估報告的第一點建議;19 條拉長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 為 144 個月,另外 53 條、58 條之 1 以及 63 條之 2 也將調降失能、老年及遺屬年 金之給付標準,超過三萬元的部分所得替代率降為 1.3%,這些根據評估報告的第 三點建議; 69 條明訂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且需訂定財務撥補計畫,符合評 估報告的四、五點建議;唯一未進入修法條文的第二點建議(提高勞保基金投資 績效)與修法無涉,純粹是基金經理人操作能否獲利的問題。

此外勞動部在兩階段說明會中亦有徵詢專家學者的意見34,第一階段草案尚未 成形時召開了 4 場,第二階段召開 1 場。專家學者的建議和政府部門立場相近,

基調亦是認為勞保制度應朝向修正。草案成形之前,專家學者座談會結論認為勞 保改革應循序漸進,而且要擴大幅度,主軸是開源節流。而且勞保制度須兼顧永 續經營以及世代公平,制度改革務必要考慮下一代的負擔。改革細節應該朝向所 得替代率、保險費率、平均月投保薪資、政府撥補、基金績效等 5 個方向。

34 詹火生、王正、柯木興、江朝國、張士傑、周麗芳、王儷玲、郝充仁、邱顯比、陳登源、邵靄 如、黃介良、辛炳隆、徐廣正、莊正中、蔡吉安、劉士豪、鍾經樊、李瑞珠等教授學者。

在修法細項中,所得替代率建議應採取累退方式,提高基本保證基本額度,

並降低年資所得替代率。年金給付率建議調整到 1.3%,高所得者所得替代率調降 至 1.3%,低所得者所得替代率提高。

現行平均月投保薪資只採計最高60個月過短,可調整到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 後15年,或最高20年,亦可比照希臘採取終身投保期間計算。此外逐步延後給付 開始年齡,或降低退休給付標準、修改退休條件亦是可行之道。

會議中亦有學者提到可調整雇主和勞工之間的保費分攤比例,保費分攤比例 可由現行的雇主70%、勞工20%、政府10%調整為雇主50%,勞、政各25%,或是 勞30%、政20%。

專家學者的提議是勞動部研擬草案時重要的意見之一,如第二場意見提到改 革改革要朝所得替代率、保險費率、平均月投保薪資、政府撥補、基金投資績效 等 5 個面向,最後修法草案即採納前 4 點;所得替代率採取累退以及高所得者所

專家學者的提議是勞動部研擬草案時重要的意見之一,如第二場意見提到改 革改革要朝所得替代率、保險費率、平均月投保薪資、政府撥補、基金投資績效 等 5 個面向,最後修法草案即採納前 4 點;所得替代率採取累退以及高所得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