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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勞工保險制度初探

第三節 現行勞工保險制度概述

我國勞工保險自民國 39 年開辦,以往臺灣人口結構尚未老化且勞動力充沛,

勞工保險得以順利運作數十年不被財務問題所困。然而 101 年度勞保局委託川誠 精算顧問有限公司所進行的精算報告,點出勞工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的趨勢27,96、

27 本報告以 100 年 12 月 31 日為基準,參加勞保人數是 9,454,687 人,平均年齡 39.7 歲,平均投保 年資是 14.4 年,平均投保薪資是 28905 元。假定勞保基金收益率為 4%,選擇請領年金給付之比例 為 65%,人口結構推估以經建會 99 年 9 月出版之「2010 年至 2060 年臺灣人口推估」作為基礎。

97、99 年度尚未施行年金給付時的精算報告也呈現相同的狀況。根據勞保局統計,

在勞保老年年金實施前,勞保被保險人請領老年一次給付平均年齡是 57.76 歲,平 均每件老年給付金額是 107 萬(川誠精算顧問有限公司,2012:4)。勞保年金化 後,雖然被保險人按月僅領取數萬元給付,但長期下來被保險人所領取的總金額 大約是一次給付的 2.5 倍28,這對勞保基金來說是沉重的財務負擔;以勞保局 96 和 99 年委外的評估報告為例,96 年時計算的最適費率是 11.08%,99 年年金實施 後最適費率就跳升到 23.84%(黃西田,2013:28)。此外臺灣人口結構在 99 年至 149 年間將快速老化,老年給付金額將呈現加速度的趨勢。

現行勞工保險給付項目除了老年給付外,尚有失能、死亡、生育、傷病等 4 項給付,但最大宗給付項目仍是「老年給付」,而老年給付不斷攀升也是造成勞 保財務惡化的主要原因。根據 101 年勞保財務評估報告推算,單單老年給付在未 來 50 年若要收支平衡,其最適費率就高達 25.69%29,足見老年給付是影響勞保財 務平衡的關鍵,101 年下半年以來的議題焦點和行政院修法草案也都聚焦在老年給 付上。

勞保老年給付多寡和臺灣人口結構有密切關係,因臺灣近數十年來出生率快 速下降、死亡率低、人均平均壽命延長等等因素,以致人口結構快速老化,以圖 7 為例,民國 70 年以前臺灣高齡人口不到 4%,經過 33 年的時間(民國 103 年)高 齡人口緩慢提升到 12%,青壯年人口(同時也是勞保繳費人口)比例也上升到 74%,

這龐大的勞動力人口尚足以支持勞保收支平衡。然而勞保面對的危機在未來,從 民國 103 年至 150 年,老年人口比例會以倍數成長到約總人口 40%,青壯年人口 比例會下降到約 50%,這相當於一個年輕人要扶養一個老人 8 成的退休給付,負 擔沉重可想而知。

28 根據勞保局受訪者 1 表示,個人勞保年金給付領取 8 年後大約等於一次給付的金額,按當年國 人平均餘命計算,年金領取總金額大約是一次給付的 2.5 倍。

29 其餘給付項目最適費率如下:失能給付 0.31%、死亡給付 1.71%、生育給付 0.09%、傷病給付 0.04%。

圖 7 我國 103 年至 150 年人口推計圖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2013,中華民國 103 至 150 年人口推計。

現行勞保制度中對於收入和給付的相關規定及算法都對勞保基金有莫大影 響,其中又以老年給付最鉅,以下將對現行勞保制度中保險費率和老年給付進行 更進一步分析。

一、保險費率

按照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 7.5%至 13%;本條 例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 7.5%,施行後第三年調高 0.5%,其後每年調高 0.5%至 10%,並 自 10%當年起,每 2 年調高 0.5%至上限 13%。但保險基金餘額足 以支付未來 20 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行政院於民國 97 年 10 月 9 日發布命令30規定 13 條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但 我國勞保費率在 99 年時也並非 7.5%,根據表 13,民國 96、97 兩年費率為 5.5%,98、

99 年為 6.5%,自 100 年開始才根據法規逐年調升 0.5%。按照現有調整機制,民國 106 年費率會提高到 10%,接著每兩年提高 0.5%,預估民國 118 年費率會提高到上限 13%。

30 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970039730 號令。

表 13 勞工保險歷年收支狀況及費率一覽

年度 保費收入(億) 給付(億) 普通事故費率(不含職災) 96 1640 1935 5.5%

97 1677 3582 5.5%

98 1982 1406 6.5%

99 2071 1313 6.5%

100 2341 1444 7%

101 2601 2626 7.5%

102 2769 2800 8%

103 尚無資料 尚無資料 8.5%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業務統計 http://www.bli.gov.tw/sub.aspx?a=quVMPpEyz9Y%3d。

二、保險分攤比例

勞工保險保險費並非全由勞工負擔,雇主和政府也需要負擔一定比例,而且 根據勞工身分別也會有不同分攤比例。按照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 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 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

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 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

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 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

由中央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 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根據上述法規,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可分為 5 類,不同類別被保險人會有不一 樣的保費分攤比例,各類被保人與分攤比例整理於表 14 中。根據勞保局 102 年統 計資料,目前勞保被保險人第一類受雇員工占整體 69.22%,故將近 7 成勞工之勞 保費用是雇主負擔 70%、自付 20%、政府負擔 10%;其次最大的投保類別是職業 工會,比例為 23.93%,勞工自付 60%的勞保費,其餘 40%由政府負擔。

表 14 勞工保險 5 類被保險人保險費分攤比率一覽表

被保險人資格/保費比例 被保險人 僱主 政府

受 僱員工、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 教 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員工、職 業 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20% 70% 10%

參加職業工會者 60% X 40%

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20% X 80%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80% X 20%

應徵召服兵役者、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 服務者、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 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在職勞工,

年逾 65 歲繼續工作者、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 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80% X 20%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三、老年給付要件及計算公式

按照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及 58 條之 1: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0.775%計算,

並加計新臺幣 3000 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計算。

老年給付的計算方式是勞工保險條例最重要的項目,按照上述法令規定,現 行勞保老年給付有 3 種形式,老年一次金給付、老年年金給付、以及舊制的一次 請領老年給付,舊制的老年給付僅限於 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有勞保年資者才適用,

故不在本節討論之列。

1. 老年年金給付:年滿 60 歲且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者,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 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老年年金給付(按月給付)依下列 方式擇優發給:

甲、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0.775%計算,並加計新 臺幣 3000 元。(保險年資*平均月投保薪資*0.775%+3000)

乙、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計算。(保險年 資*平均月投保薪資*1.55%)

2. 老年一次金給付:年滿 60 歲且保險年資合計未滿 15 年者,按被保險人加保 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5 年者,按其實 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此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還有展延跟減額的設計。依照現行法令規定,被保險 人原則上在 60 歲就可以申請退休,但被保險人可以提前至 55 歲或延後至 65 歲退 休,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之 2: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 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 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 4%,最多增給 20%。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 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

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 4%,最多減給 20%。

因此被保險人年滿 60 歲以後每延後退休一年,老年年金給付就增加 4%;提

前退休一年,雖可以提早領取年金,但領取金額減少 4%。這樣的設計讓勞保被保 險人可以更彈性安排自己的退休時程。

四、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

不論是一次金還是年金給付,都牽涉到年資、平均月投保薪資兩個概念,且 兩者都會影響最後的老年給付金額。年資即指勞工參加勞工保險的時間,但平均 月投保薪資稍微複雜,按照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 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5 年 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僅僅採用被保險人年資最高 60 個月,但鮮少有勞 工年資不足 5 年,這樣的制度造成容易取巧的空間。以最極端的例子來說明,被 保險人在年輕的時候只須以最低薪資投保,保費也是以最低薪資去計算;到了 50 歲以後,預計退休的前 5 年再將保額提高到 43900 元,最後申請老年給付之際,

該被保險人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仍舊是 43900 元。尤其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會被保 險人因為他們的薪資並不容易查核,且他們的投保薪資變動幅度若在 15%以內亦

該被保險人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仍舊是 43900 元。尤其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會被保 險人因為他們的薪資並不容易查核,且他們的投保薪資變動幅度若在 15%以內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