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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修法草案爭議點

第三節 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

1 0 2 年 4 月 2 5 日 修 正 條 文 草 案 現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 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 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並自本條例中華民國○

年○月 ○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之 次年一月一日 起,按最高 72 個月平均計算,其後每年一月 一日起增加 12 個月至上限 144 個月;參加保 險未滿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者,按其 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 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 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5 年者,

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現行老年年金給付公式和一次給付公式都牽涉到「平均月投保薪資」這個概 念,現行制度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是採計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修 法草案希望從修法通過次年起改為最高 72 個月,接著逐年延長到 144 個月。勞保 給付新制最爭議的部份就在於給付的計算方式是採用加保期間最高之「60 個月」,

完全忽略其他時間的投保薪資高低,因此常常會發生被保險人在最後幾年將投保 薪資逐漸調高的狀況,如此退休金的計算基準較高,和繳納保費之間產生了不小 的落差。

學者羅紀琼在《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投保薪資誘因探討》一文中就提到勞保 被保險人確實有誘因在退休前 3 年提高投保薪資,平均上升 10.7%,該文認為以最 高 60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給付計算基礎,無法消除制度誘因,需要更長期間 才能消除制度的不當誘因。而行政部門對現行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也不滿 意,如數位受訪者所述:

……平均月投保薪資現行法令是最高 60 個月,但事實上世界各國 制度都沒有這麼短,現行制度會讓被保險人有道德風險,年輕時 投保薪資低,快退休時再把薪資提高即可。(勞動部受訪者 2)

……其次是平均月投保薪資,其實當初立法時是希望採計終身年

資,但反彈聲浪太大,就算是現在修法要延長也一樣面臨很大的 反彈。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過短會讓人有取巧的地方,現行 規定平均月投保薪資,年金是採計最高 60 個月來平均,一次退是 採計退休前 36 個月,有心的被保險人尚未退休時投保薪資很低,

接近退休時投保薪資就拉高。(勞動部受訪者 2)

就行政部門立場,修正該條文之主要理由並非改善勞保財務狀況,而是要避 免道德風險,讓勞保制度更公平。正如數位受訪者所述,平均月投保薪資僅僅採 計最高 60 個月實在太短,例如有兩位被保險人 A、B,A 被保人總年資 30 年投保 薪資均為 43900 元,B 被保人總年資 30 年但只有最後 5 年投保薪資為 43900 元,

這兩人最後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會相同,但 B 有 25 年的投保薪資在 43900 元以下,

他繳納的保費也低於 A。這種不公平的現象在工會成員身上更容易產生:

……工會成員每年投保薪資變動 15%以內不需要檢證,超過 15%

就要檢附相關薪資證明。(勞動部受訪者 1)

勞保制度中最需要改善的其次是平均月投保薪資,其實當初立法 時是希望採計終身年資,但反彈聲浪太大,就算是現在修法要延 長也一樣面臨很大的反彈。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過短會讓人 有取巧的地方,現行規定平均月投保薪資,年金是採計最高 60 個 月來平均,一次退是採計退休前 36 個月,有心的被保險人尚未退 休時投保薪資很低,接近退休時投保薪資就拉高。

最後是工會被保險人投資薪資容易有名實不符的狀況,例如無工 作者加保,或虛報薪資等等,而且 92 年以後工會薪資調整在 15%

都不查核,所以勞保局在查核的機制上會需要再加強,工會也最 反對延長平均月投保薪資。(勞保局受訪者 2)

現行勞保制度工會投保人數高達 2 百多萬人,約占整體 25%,由於工會成員 無一定雇主,薪資查核不易,加上工會成員投保薪資調整幅度若在 15%以內無須 經過勞保局查核,因此工會成員更容易利用現行平均月投保薪資之法令規定提高 自己未來的老年給付。

但勞工團體的想法顯與行政部門不同,首先是受訪者的意見:

……反觀軍公教人員,都不會有這些(關廠、裁員或減薪)問題,就 算遇到大環境景氣不好,頂多是不調高薪資,也不可能會降低薪 資!總而言之,軍公教人員的薪資,正常均隨著服務年資而平穩 上升;然而勞工呢?勞工的薪資曲線,大多數是呈現鋸齒狀(時 高時低)的,僅少數大型企業或國營事業的勞工,才有可能隨年 資平穩上升。因此,勞工團體當然堅決反對,延長勞保年金的平 均薪資計算標準;我們的主張是,維持現行最高 60 個月平均投保 薪資。(勞工團體受訪者 2)

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和老年年金給付有關,因此延長平均月投保薪資就 等同於降低老年年金給付,其中職業工會和漁會成員最為反彈,如前所述,這兩 類成員大多無一定雇主或是自營作業者,其投保薪資若在 15%的幅度內調整不需 要經過檢核,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愈短對被保險人來說愈有利。各個職業工 會對該修法條文亦相當反彈,僅有少數工會願意將平均月投保薪資拉長,但也不 希望延長到 144 個月之久,如桃園縣職業總工會只能接受延長到 8 年;中華民國 餐飲業工會全國聯合會是 6 年;基隆市總工會、花蓮縣總工會、台東縣總工會是 10 年;彰化縣職業總工會是 7-10 年;臺北市總工會、台南市總工會、嘉義市總工 會是 90 個月(7 年半);桃園縣總工會最多只能接受延長到 6 年,除此之外,幾 乎所有工會都反對延長平均月投保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