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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修法草案爭議點

第二節 年金給付

1 0 2 年 4 月 2 5 日 修 正 條 文 草 案 現 行 條 文 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本條例中 華民國○年 ○月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請領老年 年金給付者,其後繼續發給之給付亦同: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部分,按 0.775%計算,其 逾新臺幣 3 萬元者,逾新臺幣 3 萬元之部分,按 0.65%計算,並加計新臺幣 3000 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部分,按 1.55%計算,其逾 新臺幣 3 萬元者,逾新臺幣 3 萬元之部分,按 1.3%計算。

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 資之 0.775%計算,並加計新臺幣 3000 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 資之 1.55%計算。

102 年修法草案欲調整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之給付標準,遺囑年金和失能年 金支出比例在勞工保險中不高故不在本節討論之列。現行老年年金給付公式有兩 種,以下簡稱為 A、B 式,A 式是「年資*0.775%*平均月投保薪資+3000」,B 式 是「年資*1.55%*平均月投保薪資」,根據被保險人在兩公式中的計算結果,擇優 領取;修法草案仍維持兩項公式不變,平均月投保薪資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者維 持不變,超過 3 萬元的部分第一式所得替代率降為 0.65%,第二式降為 1.3%,接 著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43900 元為例計算實際老年年金給付會降低多少,計算 結果如下表:

表 21 老年年金給付試算表

年資 現行 A 式 現 行 B 式 草案 A 式 草 案 B 式 B 式差額

15 8103.375 10206.75 7842.75 9685.5 521.25 16 8443.6 10887.20 8165.6 10331.2 556.00 17 8783.825 11567.65 8488.45 10976.9 590.75 18 9124.05 12248.10 8811.3 11622.6 625.50 19 9464.275 12928.55 9134.15 12268.3 660.25 20 9804.5 13609.00 9457 12914 695.00 21 10144.73 14289.45 9779.85 13559.7 729.75 22 10484.95 14969.90 10102.7 14205.4 764.50 23 10825.18 15650.35 10425.55 14851.1 799.25 24 11165.4 16330.80 10748.4 15496.8 834.00 25 11505.63 17011.25 11071.25 16142.5 868.75 26 11845.85 17691.70 11394.1 16788.2 903.50 27 12186.08 18372.15 11716.95 17433.9 938.25 28 12526.3 19052.60 12039.8 18079.6 973.00 29 12866.53 19733.05 12362.65 18725.3 1007.75 30 13206.75 20413.50 12685.5 19371 1042.50 31 13546.98 21093.95 13008.35 20016.7 1077.25 32 13887.2 21774.40 13331.2 20662.4 1112.00 33 14227.43 22454.85 13654.05 21308.1 1146.75 34 14567.65 23135.30 13976.9 21953.8 1181.50 35 14907.88 23815.75 14299.75 22599.5 1216.25 36 15248.1 24496.20 14622.6 23245.2 1251.00 37 15588.33 25176.65 14945.45 23890.9 1285.75 38 15928.55 25857.10 15268.3 24536.6 1320.50 39 16268.78 26537.55 15591.15 25182.3 1355.25 40 16609 27218.00 15914 25828 1390.00 平均月投保薪資假定為 43900 元。資料來源:自行製作。

勞保老年年金最低申請年資為 15 年,故自 15 年開始試算,經過計算後發現 不論是現行法規或草案法規,B式金額均高於 A式。因此在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43900 元的情形下,年資 15 年的被保人老年年金每月會減少 521.25 元,年資 40 年的被 保人會減少 1390 元,減少比例皆為 5.1%幅度有限。行政部門對勞工保險條例修正 的主軸是開源節流,節流的手段就是降低老年給付金額,但即便減少 5.1%給付金 額亦普遍遭受到勞工團體反對。

……給付率 1.55%也希望要降,不過這個項目遭到強烈的反對,

因為多數勞工不希望退休給付的金額會變少,尤其是快退休的人 最反對。……即便年資給付率從 1.55%調降到 1.3%,對於勞保財 務改善也很有限。(勞動部受訪者 2)

調降給付是勞工團體最反彈的項目,尤其是快退休的被保險人。根據 102 年 2 月、3 月的說明會紀錄,幾乎所有工會都反對降低給付,希望維持現行規定,不論 是甲案或乙案39都抱持反對態度,勞工團體受訪者亦表達反對調降給付率。

……再來是關於年金給付(替代率)率,應維持現行 1.55%。勞 工退休後之總所得替代率(勞退+勞保)不到 70%,實際平均金 額不到 3 萬元,然而軍公教退休人員的最低收入均超過 5 萬元!

實在沒有理由調低勞工的所得替代率。(勞工團體受訪者 2)

勞工團體強烈的反對意見使得調降給付在立法院通過的機會最為渺茫。行政 院本草案送交立法院後,立法委員普遍反對降低給付,並決議年資給付率不變。

……只不過行政院草案送交到立法院以後,根據立院黨團決議,

應該是維持現行的年資給付率不變,不過這個是非正式的決議,

也沒有對外發布。(勞保局受訪者 1)

39 甲案是年金給付的所得替代率維持 1.55%,但領取年金額度累計超過一次領時,自次月起減少給 付為 70%;乙案是月投保薪資 3 萬元以下部分維持現有所得替代率 1.55%、超過 3 萬元以上部分所 得替代率 1 降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