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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太平御覽》、《類林雜說》等類書之記載

第二節、 歷代文學作品中之姜詩故事

三、 勸誡判案

唐劉知幾《史通》135引姜詩與趙壹並列:

子曰:「齊景公有馬千駟,死之日,人無德而稱焉。伯夷、叔齊餓於首陽 之下,民到於今稱之。」若漢代青翟、劉舍,位登丞相,而班史無錄;姜 詩、趙壹,身止計吏,而謝《書》有傳。136

《史通》闡發劉知幾對於史書之看法,此處以具有高位之人不錄於史傳,

然而非居高位卻有德性者入傳,言史傳選擇傳主時,應以德性與否為依歸。謝

《書》即東漢謝承137,撰《後漢書》,惜已佚,今僅存輯佚本,未見姜詩。

132 (明)李東陽,《懷麓堂集》卷十六,浙江大學圖書館藏《欽定四庫全書》,集部・别集類,

頁12。

133 《說文解字注》,頁 9。

134 《國語・楚語上》載:「屈到嗜芰。有疾,召其宗老而屬之,曰:「祭我必以芰。」及祥,宗 老將薦芰,屈建命去之。老曰:「夫子屬之。」子木曰:「不然。夫子承楚國之政,其法刑在民 心而藏在王府,上之可以比先王,下之可以訓後世,雖微楚國,諸侯莫不譽。其祭典有之曰:

國君有牛享,大夫有羊饋,士有豚犬之奠,庶人有魚炙之薦,籩豆、脯醢則上下共之。不羞珍 異,不陳庶侈。夫子不以其私欲干國之典。」遂不用。」(春秋)左丘明撰,鮑思陶點校,《國 語》,卷十七,濟南:齊魯書社,2005,頁 261。

135 由於《史通》屬史評類文獻,而非史部書籍,故不列於第一節之中。

136 (唐)劉知幾撰、黃壽成校點,《史通》,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頁 151。

137 謝承,字偉平,會稽山陰人,孫權夫人之弟。

唐白居易(772-846)《白氏長慶集》卷六十七中有「判」五十例,其中有 一例為「得乙出妻,妻訴云:無失婦道。乙云:父母不悅則出,何必有過?」

下有白居易判准出妻之說明:

孝養父母,有命必從,禮事舅姑,不悅則出。乙親存為子,年壯有妻,兆 啟和鳴,授室之儀,雖備德,非柔淑宜家之道,則乖若無爽於聽,從曷見 尤,於譴怒信傷,婉娩武綰,切理合仳離。且聞莫慰母心,則宜去矣,何 必有虧婦道,然後棄之?未息游詞,請稽往事:姜詩出婦,蓋為小瑕;鮑 永去妻,亦非大過,明徵斯在,薄訴何為?138

自白居易判例中,僅看出丈夫以為「父母不悅則出」,而於下段的說明之 判詞,則有詳細的內容。白居易以為應同意丈夫之訴請出妻,而妻不能以「無 失婦道」作為藉口,又徵引姜詩及鮑永二古人出妻之典作為例證。姜詩婦遭 遣,乃因汲水未及時;鮑永妻被出,則為妻於姑前斥狗139,二人皆是「小 瑕」、「非大過」。以此判准二人離婚,亦可見唐代對於女性之待遇。類書有 姜詩故事者,亦有不少引此判案。

宋代李昉等編纂之文學類書《文苑英華》亦載有判案引姜詩為例,收於卷 五三八「孝感門十七道」,中有「男取江水溺死判四道」。此案之「判」內容 為「顧乙從母所好,令男十五里取江水,溺死,不為之服」,因此而入刑。

「對」之內容有四則,皆以姜詩為例,惜未載撰人:「……而割情循養,庶可 權宜。既竭姜詩之孝,無寘蕭何之律」、「……緬瞻前誥,既有同於姜詩,詳 彼舊章,亦何殊於庾季,雖云不服,欲寘何辜」、「……眷彼純至,足以揚 名,逝者如斯,男何不吊?三殤之服,誠合切於哀情,五禮之文,貴取順於顏 色,既循姜詩之孝,難科漢尉之刑」、「……求鯉探泉,兼入隣家之饌。順慈 親之旨,忘愛子之勞。屬以迴浦生風,長江起浪,因茲汲引,遂見沉淪。乙類 姜詩,無復美璋之念;男同精衛,空存銜石之悲。不服以殤,初疑越禮,苟全 於孝,取叶隨時。既有符於古風,恐難寘於令典。」140四則「對」應為官員答 辯是否判顧乙刑罰,可見四則中皆主張,顧乙不為子服之舉,實因其孝母,故 不應判刑。

宋劉克莊(1187-1269)〈雜詠〉一百首其十八以「姜詩」為題,詩中帶有 勸誡及教化意味:

138 (唐)白居易《白氏長慶集》,《中國古典文學基本叢書》,中華書局,1979,頁 1406。

139 《孝子傳》:「鮑永字君長,上黨人也。永為人至孝。妻以母前叱孔狗,永責非禮,便即遣 之。」

140 (宋)李坊,《文苑英華》卷五三八,北京:中華書局,1966,頁 2748-2749。

晨興風色惡,日晏汲歸遲。寧與閨中訣,莫令堂上飢。141

詩的末兩句很具有提點世人之語氣,亦即要身為人子者,寧可休妻,亦不 可悖母。此亦是後代《躍鯉記》中之重要故事發展方向。

宋林同有《孝詩》一卷,著以勸人為孝,內含賢者之孝二百四十首,其九 十六即描寫姜詩:

妻汲供母,後遣去,遺母珍羞,復還。兒溺,答母游學。忽泉湧躍鯉,供 母膳。

日常供鯉鱠,旦輒汲江流,兒溺言游學,妻還感珍羞。142

整段文字較短,然而被遣、兒溺、湧泉躍鯉之事蹟皆備。後又有五言詩一 首,為該書之體裁。

姜詩故事中具有極豐富的姑惡元素,如使龐氏遠汲泝流(好江水),或因 此使姜詩之子溺;又好魚且不能獨食等,給與媳婦較難達成之任務。歷來詠姑 惡之詩中亦提及姜詩故事。宋姚勉(1216-1262)〈禽言十詠〉其八「姑惡」:

煙林望帝聲思歸,風枝齊后音悽悲。如何入水化為鳥,猶訴姑惡無停時。

純孝通神泉鯉躍,冤氣感天霜為虐。蠐螬有味安得珍,婦自不賢姑不惡。

143

宋邵定翁亦作〈姑惡〉詩:

姑惡,姑惡。姑不惡,新婦惡。不聞姑聲罵婦錯,但聞婦聲數姑虐。

汝夫汝夫汝所嚴,汝姑又如天之天。高高在上胡可言,縱有可言當自冤。

以天感天天自還,姜婦愈敬姑復憐。胡憤而死魚龍淵,至今誶語春風前。

姑惡鳥,家私休與外人道。道與外人人轉疑,去婦何嘗說姑好。144

141 《後村先生大全集》,頁 2。

142 (宋)林同,《孝詩》一卷,《學海類編》第三十三冊,頁 23。

143 (宋)姚勉,《雪坡集》卷二十一・詩,浙江大學圖書館藏《欽定四庫全書》,集部四・別集 類,頁5。

144 北京大學古文獻研究所編,《全宋詩》卷三六一五,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頁 43307。

兩首皆用姑惡鳥之典故,然而雖名為「姑惡」,卻皆主張姑為是、婦為 非,並隱含勸誡女性莫與姑爭、不可長舌亂言姑惡之意味。姚勉詩末句舉盛彥 之例,將原故事中之婢等同事姑者,而以此例強調姑惡乃因「婦不賢」,抹消 其他在惡姑底下苦苦求生的賢婦。邵定翁則以「去婦何嘗說姑好」一句,扼殺 所有被出之婦的言論權。范成大亦有〈姑惡〉詩145,在傳統「姑是婦非」的論 點下,客觀地指出為人媳婦之艱難。彭體春、范明英認為「姑惡」是中國文化 之文學母題:「因某種原因嫌棄、虐待或令『出』兒媳;惡姑痛悔或遭報 應。」146歷代又有一系列去婦主題之詩,亦與姑惡詩緊密相關。

作為進行家庭道德教育之讀本,宋司馬光《溫公家範》亦錄有姜詩故事以 為勸誡之俐,文字幾乎與《列女傳》一致,而引文至「而託以行學不在」一句 為止,下未錄。147

明成祖撰有《孝順事實》,其中有題為「姜詩出鯉」一文,先引《後漢 書》內容,後加以敘述稱讚姜詩孝行:

人之立身,莫大於孝。孝行之至,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化盜賊。古之人 有行之者,其姜詩夫婦乎!觀其事母竭盡其情,鮮有一毫以違母心。母心 慰而子心悅,故一誠之所感動,地湧美泉,水出雙鯉,神明之所庇佑者若 是。德感兇暴,名動朝廷,人仰其行,久而不已,故沒而有祠,豈偶然而 致哉?嗟乎!以姜詩匹夫匹婦之孝,其所應如此者,由其心純而行至也。

世之為子婦事父母舅姑者,可不以是為法乎?詩曰:

姜詩夫婦孝通神,遠汲江流養老親。

舍側出泉誠異事,每朝況復出雙鱗。又:

作鱠娛親事不難,每呼鄰母與同湌。

赤眉感動回兇暴,薦辟還看致美官。148

此篇主要論述故事中之孝感情節,因孝而可以湧泉躍鯉,而未提及子溺、

遣妻等細節。亦藉孝感帶入教化之目的,故言世人皆應以姜詩夫妻為楷模。將 姜詩夫婦並舉,又特別強調其匹夫匹婦之身份地位。文後又撰有七言絕句二

145 (宋)范成大〈姑惡〉:「姑惡婦所云,恐是婦偏辭。姑言婦惡定有之,婦言姑惡未可知。姑 不惡,婦不死。與人作婦亦大難,已死人言尚如此。」,詩題下有註,此處不錄。收於范成大,

《石湖詩集》卷二,浙江大學圖書館藏《欽定四庫全書》,集部四・别集類,頁10-11。

146 彭體春、范明英,〈中國古代文學姑惡主題的別表徵〉,《西昌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 年02 期,頁 22。

147 (宋)司馬光《溫公家範》,卷十「婦」,尹奎友、秦艷華、謝錫文評註《中國古代家訓四 書》,濟南:山東友誼出版社,2000,頁 311。

148 明成祖,《孝順事實》,明永樂十八年(1420)內府刊本,頁 22-24。

首。由文中描述之情節,可見雖引《後漢書》於前,然敘述仍較偏向二十四孝 之故事系統。

以姜詩故事作為一種準則,出現於文人詩詞以及家訓之中,甚至作為入史 傳之規範,或作為官家斷案之判例,或被皇帝引用,以此故事作為勸說、教導 當時社會大眾之範例,則見其規範教化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