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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孝婦之時代背景

《躍鯉記》為明末場上搬演之著名劇本,欲研究《躍鯉記》中之故事梗 概,則必須對該劇本搬演之時代背景有所理解。明代以前,對於女性行孝即有 相關書籍規範,此類女教書籍對明代女性產生深刻的影響。此外,明代法律

《大明律》亦對行孝有所規範。以下分為「明以前女教書略考」及「《大明 律》行孝規範解讀」兩部份探討之。

(一) 明以前女教書略考

首先整理明代以前《禮記》、《列女傳》、《女誡》、《玉耶女經》、

《女論語》、《女孝經》等六部重要女教書籍對於「女孝」之詮釋與描寫,按 照時間之先後簡述於下:

1.

《禮記》

《禮記正義》言:「名曰《內則》者,以其記男女居室、事父母舅姑之 法,此於別錄,屬子法,以閨門之內,軌儀可則,故曰內則。」45《內則》中 所論及「孝」,如以下兩則敘述:

子婦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若飲食之,雖不耆,必嘗而 待;加之衣服,雖不欲,必服而待;加之事,人待之,己雖弗欲,姑與 之,而姑使之,而後復之。

子婦有勤勞之事,雖甚愛之,姑縱之,而寧數休之。子婦未孝未敬,勿庸 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後怒之;不可怒,子放婦出,而不表禮焉。

46

45 《禮記注疏》,卷二十七頁 1。

46 同上註,卷二十七頁 5。

子與婦之理想品德即孝與敬,兩者互文見義,婦孝子敬,反之亦然。若不 孝不敬時,長輩先以教導,教導不成則加以責罵,若行責罵亦無效,便只能

「子放婦出」,忍痛放逐兒子、休掉媳婦。《禮記》中亦有專論婦女事舅姑之 準則:「婦事舅姑,如事父母」47一語,開後世女教書之先河。

2.

《列女傳》

漢劉向《列女傳》八卷,除小序外,分為母儀、賢明、仁智、貞順、節 義、變通、孽嬖七類,共收錄一百零五位歷代婦女事蹟。劉向撰《列女傳》之 目的實為「戒天子」48,然本書卻成為後世女教之重要範本。列女傳中有「貞 順」、「節義」等類,卻無直接與「孝」相關之類別。審視列女傳中有關

「孝」之內容,「母儀」篇論及舜之孝及田稷子之不孝,然而本篇主要以母儀 為論題,且所舉孝與不孝者皆為男子,而非女子。

《列女傳》明確指稱女子之孝者,僅出現在「貞順」篇與「節義」篇中。

「貞順」篇舉「陳寡孝婦」之例,以其夫從軍而妻養姑二十八年之事,漢孝文 帝號曰「孝婦」。劉向後言「君子謂孝婦備於婦道。《詩》云:『匪直也人,

秉心塞淵。』此之謂也。」49然而此例中孝婦之所以產生,乃因其夫無法在家 侍奉所致。「節義」篇中舉「京師節女」之例,以此女「其夫有仇人,欲報其 夫而無道徑,聞其妻之仁孝有義,乃劫其妻之父,使要其女為中譎」50,逼此 女在弒父與殺夫,亦即孝與義中抉擇。為了不成為不孝不義之人,最後此女代 其夫而死。此篇乃為長安大昌里人之妻,而隻字未提其姓名,且其所盡孝之目 標為其父,卻稱其「節女」而不稱其「孝女」。

按《列女傳》於「貞順」與「節義」篇共列三十人,其中僅有二例提及

「女孝」,顯示在《列女傳》中對女孝之描述仍屬罕見。而對孝婦養姑之舉,

仍被歸類於「貞順」之中,雖以孝婦名之,然僅具一例。

3.

《女誡》

東漢班昭《女誡》一篇分為卑弱、夫婦、敬慎、婦行、專心、曲從和叔妹 七章,雖然「曲從」及「叔妹」兩章中即主張女子應與丈夫一同侍奉姑舅,然

47 同上註,卷二十七頁 2。

48 《漢書・楚元王傳第六》:「向睹俗彌奢淫,而趙、衛之屬起微賤,逾禮制。向以王教由內及 外,自近者始,故採取詩書所載賢妃貞婦,興國顯家可法則,及孽嬖亂亡者,序次為《列女 傳》,凡八篇,以戒天子。」。(漢)班固,《漢書》,唐顏師古注,台北:宏業書局,1972 年再 版,頁1957-1958。

49 (漢)劉向,《古列女傳》;(清)紀昀等總纂,《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史部 206;臺北:臺 灣商務,1993-1986,頁 42。

50 同上註,頁 52。

而並未將此一行為與「女孝」等同視之,全篇中亦無一「孝」字。漢蔡邕有

《女訓》一卷,篇幅較短,以修容喻修身,無直接提及孝之行為。

4.

《玉耶女經》

實則「孝」之內涵本包含「敬」,此種擴大內含之源頭,除《禮記》外,

亦可追溯至《論語》:「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

何以別乎?」之言,然而女子之「敬順」,卻鮮少載於正史典籍之中。「敬 順」之婦被提升為「孝婦」,則可能與魏晉時期佛教徒有所關聯,而後「女 孝」在歷史上慢慢佔有一席之地51。Yuet Keung Lo〈Filial Devotion for Women:

A Buddhist Testimony from Third-Century China〉一篇文章中指出,西晉時期

《玉耶女經》被翻譯了五個版本,以佛經來說實為罕見,或許與當時代對孝婦 之具體規範仍屬缺乏有關。

《玉耶女經》主要敘述一名為玉耶之女「不以婦禮,輕慢公婆及以夫婿」

52,故公婆請佛至家中說經。佛先說女人身之十惡,再說婦事夫婿公姑大長之 五善三惡,最後說世間七輩婦,即「母婦、妹婦、知識婦、婦婦、婢婦、怨家 婦、奪命婦」,前五種為正向形容,後二種為負面形容。最後佛問玉耶要成為 哪一類婦女,玉耶則淚答「自今以後當如婢婦」53。如佛先前所述,「婢婦」

即如以下之具體內容:

心常畏忌,不敢自慢,忠孝盡節,口不麁言,身不放逸,以禮自防,如民 奉王,夫婿敬幸,不得憍慢,若得杖捶,敬承奉受,及見罵辱,默然無 辭,甘身苦樂,無有二心,募修婦道,不擇衣食,事夫如事大家,是名婢 婦。54

此類婦女之形容文字,不但是全篇中唯一且特別點出「孝」字者,更是所 有七輩婦的種類中描述字數最長者。細審《玉耶女經》全篇,忽略其為佛經之 特殊敘述筆法,亦可將之視為一本內容豐足之女教書。

51 Yuet Keung Lo, 「Filial Devotion for Women: A Buddhist Testimony from Third-Century China,」

in Alan K.L. Chan and Sor-hoon Tan, eds., Filial Piety in Chinese Thought and History (New York:

Routledge Curzon, 2004), p. 71-90.

52 (晉)佚名譯,《玉耶女經》(CBATA, T02, no.142b, p.864c10)(《大正新脩大藏經》之資料引 用乃出自「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hinese Buddhist Electronic Text Association, 簡稱 CBETA) 的 電子佛典系列光碟(2011)。引用《大正新脩大藏經》出處是依冊數、經號、頁數、欄數、行數 之順序紀錄。)

53 《玉耶女經》(CBATA, T02, no.142b, p.865c02)

54 《玉耶女經》(CBATA, T02, no.142b, p.865a20)

5.

《女論語》

及至唐代,宋若莘、宋若昭姐妹所撰《女論語》,共十二章,分立身、學 作、學禮、早起、事父母、事舅姑、事夫、訓男女、營家、待客、和柔、守 節,以四言一句構成。其中僅有兩處「孝」字,分別於「事父母」章與「和 柔」章之中,「和柔」章中言「處家之法,婦女須能,以和為貴,孝順為尊」

55,由前後文觀之,本章乃論女子於婚後之各項處事原則,則知此時已更明確 將「孝」之行為擴及至父母外,事姑舅如父母亦可以「孝順」稱之,且為其專 立一章以明此準則,可見「孝姑舅」之行為在女孝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

6.

《女孝經》

唐代散郎侯莫陳邈之妻鄭氏撰有《女孝經》一卷,分十八章,仿《孝經》

體例,以曹大家《女誡》內容為主,採班昭為諸女講述的形式成文,於講述之 末又輔以《書》、《詩》以為證。既為《女孝經》,則可顯見此書旨在女子之 孝,又於書前有進書表,說明因其侄女被冊封為永王妃,故「戒以為婦之 道」,乃著此書,顯見此書著重強調「媳婦孝順姑舅」之規範。首先開宗明義 第一章即有言:

夫孝者,廣天地,厚人倫,動鬼神,感禽獸,恭近於禮,三思後行,無施 其勞,不伐其善,和柔貞順,仁明孝慈,德行有成,可以無咎。《書》

云:『孝乎!惟孝友於兄弟。』56

談到庶人妻之孝,則言「為婦之道,分義之利,先人後己,以事舅姑,紡 績裳衣,社賦蒸獻」。在「事姑舅章第六」中,以「敬與父同,愛與母同。守 之者義也,執之者禮也。雞初鳴,咸盥漱衣服以朝焉。冬溫夏凊,昏定晨省,

敬以直內,義以方外,禮義立而後行」,除了點出事姑舅如父母的大準則,亦 如《禮記》一般揭示行孝之具體行為。其他篇中亦論及事舅姑,如「女子之事 舅姑也,竭力而盡禮」、「女子之事父母也孝,故忠可移於舅姑」等57。元王 振鵬58有《女孝經圖》一卷,即是以《女孝經》為本所繪之圖冊。

55 (唐)宋若莘、宋若昭,《女論語》,收錄於《中華諸子寶藏;諸子集成續編》十,成都:四 川人民出版社,1998,頁 602。

56 (唐)鄭氏,《女孝經》,《古今圖書集成》第三九五冊 明倫彙編 閨媛典 卷三 閨媛總部總 論二,中華書局影印,1934,葉 10-11。

57 同上註。

58 (元)王振鵬(1275-1328),字朋梅,賜封孤雲處士。

(二) 《大明律》行孝規範解讀

自唐以後,女性行孝之記載越來越多,至明代達到巔峰。李飛〈中國古代 婦女孝行史考論〉59以《古今圖書集成》中《明倫彙編閨媛典・閨孝部》為研 究對象,統計分析從春秋至清代之孝女,以明代622 人為最多,較之前一代

(元朝)僅有48 人,多了整整 13 倍。《閨孝部》收錄歷代共 1142 名孝女

(婦),明代便佔了超過半數。

林麗月〈孝道與婦道:明代孝婦的文化史考察〉60一文,亦從《閨孝部》

考察明代孝婦(計480 人),發現其中孝行大部分表現在「侍疾」之行為,且 比起前代,更富激烈性與新異性,且孝婦中多有節孝兩全者。林氏亦提到,婦 德典範故事之所以能廣為傳播,與朝廷旌表制度及方志標準化為重要之因素。

自嘉靖二十九年(1650 年)由地方官開立孝婦旌表為先河,使明代孝婦故事大 量集中於晚明;而方志標準化更造成此類故事之極端化與格套化。林氏亦將女 性之「曲從」與「貞孝」作為兩個對立面,發現傳記中常見「節」、「孝」兩 者兼具之女子,然而在兩者有所衝突的情況之下,社會期待與自我選擇都偏向

「捨孝取節」,以此亦可見明代對於貞節烈女之表揚,遠遠高過「孝」之道德 價值。

范紅娟〈明清女孝戲初探〉61整理出明清女孝戲的三個特點:其一,明清 女孝戲在「孝婦戲」上的數量要多於「孝女戲」;其二,在題材上全部集中書 寫「孝養」主題;其三,描寫婦女行孝則往往與「守貞」聯繫。《躍鯉記》符 合前兩大特點,但由於故事中無丈夫亡故或淹留在外之情節,故無直接涉及

「守節奉親」問題。然而當龐氏被姜詩所休時,仍以「一女不事二夫」之語表 明其從一而終,誓不改嫁。

仔細梳理明代法律《大明律》,亦可從中分析有關女性行孝之規範。《大 明律》「名例律」所言「十惡」之中,第七項即為「不孝」之惡。其具體內容

仔細梳理明代法律《大明律》,亦可從中分析有關女性行孝之規範。《大 明律》「名例律」所言「十惡」之中,第七項即為「不孝」之惡。其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