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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北宋財政與兵的關係類別

第一節、 北宋軍費的攤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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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北宋財政與兵的關係類別

宋代軍隊分兩種,一種稱禁軍,一種稱廂軍。宋代算是中國歷史上最壞的兵 制了,然而也有其因緣來歷,我們不能過份責備宋人。57

本章選擇北宋作為研究標的,以北宋為主(980-1127),不將南宋(1127-1279)

多做敘述。主要原因在於相較於中國歷朝,它儘管疆域較小,但大致是統一的形 勢。而錢穆在《歷代政治得失》中提到宋代是中國歷史上最壞的兵制。原因不外 乎宋朝在軍事上的失利以及被外族滅亡。但這種成敗觀點卻並非從財政觀點出 發,而單從宋朝武功不盛。同時,武功不盛並不能全然說明宋朝財政制度上一無 可取之處。從在本章之中將從財政問題著手,從「攤派原則」、「數目字管理」及

「非人身關係管制」三項,檢視財政與兵的關係類別之標準。58 同時回答兩個問 題(一)、兵之正當收入來源;(二)、暴力壟斷狀態及官吏是否國家化。

第一節、北宋軍費的攤派原則

北宋的攤派模式將由「實物或勞務徵收」、「攤款單位的財政自給情形」兩項 標準檢視。

57 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台北:東大,1988,頁 87。

58 北宋的財政與兵關係類別中,因樣本中缺乏「人身關係管制」,故僅從「攤派原則」、「數 目字管理」及「非人身關係管制」三項說明財政與兵之關係。

60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淳化四年》。資料來源:http://guji.artx.cn/article/print_37657.html 檢 索日期:20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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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與「起運」兩個方面。61 而宋代外州無留財,反應的就是地方的存留量沒 有或者很少,而地方財源全部都起運交由中央了。很自然地,政府花費都由中央 的三司支付。第二,因為地方並無財源,官吏的薪水當然需由中央支付。所以宋 代的官吏很因此獲得了制度性的支配聯合體的地位。

但是,官員國家化的結果,並不代表「吏員」也全都國家化了。吏員依然是 由攤款單位自給,供給「吏」的部份:主要為「衙前」、「里正、戶長、鄉書手」、

「耆長、弓手、壯丁」、「承符、大力、手力、散從官」、「縣曹司、押、錄」五類 的無償勞動,吏員的財務自給扮演主要的角色。通常,他們必須無償的提供官方 的服務,以下分別介紹。

第一,「衙前」、「里正」是攤負稅收、倉庫等工作,每經耗損往往需要賠補,

《宋史‧稅賦》描述如下:

役之重者,自里正、鄉戶爲衙前,主典府庫或輦運官物,往往破産。62

嚴重一點,則會遭遇另一種情況:

有衙前越千里輸金七錢,庫吏邀乞,逾年不得還者。63

上述情況中,衙前只運輸金七錢,卻遇到庫吏要求索賄,終年不能返家。這 都是攤款單位自給產生的結果。庫吏索賄,通常反應薪津不足,需要透過非正式 收入獲得生活必需。在此,衙前等職務提供的服務是公共性質,但是此公共服務 的成本卻由特殊個人承擔,亦即由社會與個人無償地提供公共服務。但問題在於 衙前的社會成本不應由個人承擔。反觀,若「輸金七錢」的衙前非義務職,而為 有給職的派外人員,這一切並不成問題。北宋政府在初期將這些利益徵收以及在 行政過程中產生的外部成本,交由「社會/個人」承擔。「社會/個人」承擔的 主因是政府的財政供給不足。所以為解決財政不足的問題,北宋政府最重要的問 題就是在解決「實物經濟的攤派問題」及「『社會/個人』的無償公共服務」

61 梁方仲,《明清稅賦與社會經濟》,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 267。

在此借用梁芳仲明代稅賦中存留與起運的說法,其說法如下:「明代各地的田賦,可分為兩 大項:其一,起運;其一,存留。所謂起運,就是中央政府或他省(布政使司)的府、州、

縣或各邊、鎮、都司、衛所等軍事區域的部份。存留就是供留本地開銷的部份。此即所謂『起 運以充國足邊之需,存留以備支銷振乏之用』是也。」

62 脫脫等,《宋史‧食貨上五‧役法上》,台北:鼎文書局,1979,頁 1174。

63 同上,頁 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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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縣又或今令民輸錢,謂之「折斛錢」,而糴賤頗用傷農。……瓊州、昌化 軍丁稅米,歲移輸朱崖軍,道遠,民以爲苦。……二州丁稅米止令輸錢于朱 崖自糴以便民。70

這種自行糴米的作法,就是政府榨取方式開始改變。北宋政府的掠奪方式也 開始改變,依 Wallerstein 的說法,北宋政府的掠奪方式從原本直接掠奪勞動力,

改為隱蔽性的貨幣掠奪。71 這種原本應該徵收的實物稅收,改為徵收貨幣,即 所謂「折銀」。折銀對人民的產生的影響是中間產生耗損。因為穀麥收成時間,

往往在秋季,秋季是穀物收割的季節,價格必定大跌。北宋時期的主要產品仍是 農作物,若秋糧大量折成現錢會導致下列情況:

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租出于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今之爲絹者,

一倍折而爲錢,再倍折而爲銀。銀愈貴,錢愈艱得,穀愈不可售,使民賤糶 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爲民害。」72

在引文中可以發現,穀物的折換是經過兩道程序的,也就是「穀→錢→銀」

的方式換成。但農作物的商品特性是在產季時價格較低,在秋季的稅收折銀等於 變相增稅。主因在於附加稅實際上是「糧食本位」作為物價折換的標準,此則「可 隨意伸縮的稅賦」73。政府仍然可以在覺得手緊的時候,自行調整折換比率。「支 移」、「腳錢」及「折變」實際上都是實物經濟產生的附加稅,屬於「可隨意伸縮 的稅賦」,所以即便改為「折銀」的貨幣徵收模式,也尚未脫離攤派模式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