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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初年的人身關係管制及其演變

第四章、 民國軍閥的財政與兵(1911-1949)

第三節、 民國初年的人身關係管制及其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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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單位作為輔助統計的基礎

根據國民政府的設想,區政權不僅要統計人口、丈量土地、徵收賦稅、維護 治安,而且要負擔起建設近代文明基礎設施的任務:如興辦教育、參與自治、

多種經營、發展經濟。但實際上,榨取財稅一直是區政權的中心任務。181

在上述可以得知,區要統計人口、丈量土地以及收稅。伴隨區的產生的是,

區長也隨之官僚化,區長大約有 50 元的合法月薪。182 在這裡可以得到幾個訊 息。首先,在執行區的經費數目字管理的同時,由於區長也有了合法薪資,所以 數目字管理與「制度性的支配聯合體」是同時發生的。其次,區的成立給予區更 多的自主與義務。若給予區長的薪資不足,可以想見的是,他會再在更小規模的 範圍之內進行攤派。

第三節、民國初年的人身關係管制及其演變

在民國初年人身關係管制幾乎無所不在,在此就舉蔣介石為例,說明「軍政 單位自籌軍費」及「士兵的私人效忠行為」。

一、蔣介石與人身關係管制

(一) 蔣介石的軍費自籌方式

蔣介石軍政單位的自籌軍費手段甚多,大多都屬於攤派原則產物。本文以「鴉 片包稅制」、「變賣湖北政府不動產」及「打擊工會勢力作為」著眼點,說明蔣的 軍費來源。首先,說明的「鴉片包稅制」:

181 同上,頁 42-43。

182 同上,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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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鴉片包稅?……政府就會發出包稅投標公告。通常有很多人投標,他 們承諾在未來三年內每月向政府支付固定租金。……贏出的承包人是唯一有 權把生鴉片加工成煙土(可吸食鴉片),並把它零賣給消費者或者以故定價 格出售給有執照的鴉片船、煙室或其他被認可的零售商的人。183

回頭檢視所謂「攤派」原則。第一,因為鴉片包稅制不需要具有普查、土地 丈量。所以它具有便捷的效果。第二,鴉片包稅可由各地方政府的財政需要,自 行徵發。所以很容易需達成預算數字跟徵發「鴉片權利金」的平衡。而這種隨時 攤派的特性,符合戰時的特別需要。在北伐期間,蔣介石與上海大亨杜月笙產生 了緊密的關係:

這種壟斷基本上成了一種讓毒梟杜月笙來控制的包稅。其中,為回報政府同 意他擁有出售鴉片的壟斷權,杜月笙同意給政府一大筆錢。184

除便捷外,蔣介石還為此特別成立「農民銀行」,作為他的「私房錢」以排 除外國對及宋子文此資金的運用。185 而蔣介石的國民革命軍在 1926 年北伐之 前,平均每月每個人收入在 10 元到 11 元之間。186 換言之,1300 萬的鴉片稅,

以每位士兵 130 元的年餉計算,就足以供給蔣介石的 10 萬軍隊的軍餉一整年。

其次,變賣公有財產通常也是政府軍費籌集的一個形式,蔣介石在對抗北洋 軍閥時,便採取此種模式,變賣「湖北政府的不動產及公債」,達到籌集軍費的 目的:

蔣介石估計北伐最初兩個月的軍費需要五百萬元,由革命基地廣東負擔。實 際上北伐最初十個月廣東一省每月負擔的軍費就是一千萬元。此外湖南,湖 北尤其是武漢籌集的軍費遠超過廣東的擔負。蔣介石的軍隊在武漢出賣湖北 政府的不動產二千一百萬元,又發行公債,不兌換紙幣和收稅。187

183 卜正民、若林正編,《鴉片政權─中國、英國和日本,1939-1952 年》,合肥:黃山書社,2009,

頁 93。

184 同上,頁 226。

185 同上,頁 298。

186 陳志讓,《軍紳政權─近代中國的軍閥時期》,香港:三聯書店,1983,頁 74。

187 同上,(香港:三聯書店,1983),頁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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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蔣介石發行變賣湖北不動產籌措軍費,並且發行公債。但這公債卻 無法兌換紙鈔(政府不買回),並且又不能拿來繳稅,實際上與搶劫無異。重點 是軍費的負擔主體並非蔣所轄的所有省份,而是佔領之後的湖南、湖北。它們因 為緊鄰戰區而有較多義務,實際上就是攤派原則。

同樣的「蔣介石鎮壓罷工」作為蔣介石募集軍費的手段,可以看看蔣到上海 之後與商人的互動:

蔣到滬之後,首由紳商供給借款三百萬元,數日之後又收七百萬元。各紳商 更承應資助一千五百萬,以打擊工會及共產黨人為條件,同時由黃金榮與杜 月笙組織與左派敵對之右工會。 188

上述可見得蔣以打擊「工會運動」及「共產黨人」為條件,用私人關係,獲 得了 1000 萬的借款。同時紳商們也答應給予後謝 1500 萬。這成為了蔣後來北伐 的政治資本。而這種實際上就是以暴力對紳商攤款。

(二) 、蔣介石士兵的私人效忠行為

《上海時報》也在每個大軍閥死時或者出了什麼事的時候宣佈他們的家產有 多少。不只是大軍閥像張作霖,曹錕,李純那樣,累積了幾千萬元,投資於 地產,高利貸,近代的企業等等。小軍閥也搞得不錯。在福建帶民軍的陳國 輝,販鴉片,存積了八百多萬元;在貴州北部給紅軍打得落花流水的侯之擔 也有一百多萬元。189

上述的情形已經說明了民國初年軍閥的財產狀況,那麼,他們之間的效忠行 為是如何呢?軍人招募在當時是「地方長官─失業軍官─募兵販子」層層包辦的 關係:

募兵的辦法是由地方長官奉軍事當局的命令招募。他們找幾個沒有兵的失了 業的下級軍官(營長、連長之類),軍官找「募兵販子」。募成了軍以後,發

188 黃仁宇,《從大歷史的角度讀蔣介石日記》,台北:時報文化,1994,頁 55-56。

189 陳志讓,《軍紳政權─近代中國的軍閥時期》,香港:三聯書店,1983,頁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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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械制服,發月餉,訓練一下,就組織了一支軍隊。190

當然,中央長官在上述例子中也是可能出現的,這樣就成為了「中央長官─

地方長官─失業軍官─募兵販子」四層包辦模式,此以蔣介石給余漢謀的書信為 例:

廣州余(漢謀)主任勛鑒;此次抗戰凡參加部隊死傷皆在半數以上,我六十 六軍以奮勇挺戰犧牲甚大。中央同人同聲講贊。已調後方整理修養,但兵員 缺額太多,遠道補充不易,中意由粵再調三師來京增援,請兄准在後方加練 補充師兩師,其經費可由中央擔任。中央同人以兄部精強,望多派部隊參戰,

為我黨國爭光,而中盼望之固切不待言矣。立覆! 中正手啟。191

但不論是或地方長官為首的三層制,中央長官為首腦的四層制。產生這種經 紀人管制的原因就是「經費來源」。差別只是在「地方長官發月餉」或「經費可 由中央擔任」而已。

第二,「軍隊的調動與開拔費」。調動與開拔反應的是經濟意涵。首先,在 民國初年,依照陳志讓的說法當兵的確是一種「職業」:

當兵實在是職業,是窮人的一條生路。太原警衛旅的士兵每月收入在六元三 角到九元之間。他們多數有能力寄一些錢回家。一九一四年──一九一九年 廣東士兵的收入也差不多。在一九一四年平均每月收入十二元,可以剩九元 養家;一九一七年軍隊增加了,平均每個士兵的收入減到六元到七元五角,

但也還可能有些剩餘。蔣介石的國民革命軍在一九二六年北伐之前,平均每 月每個人收入在十元到十一元之間。這大概因為都是新兵,所以收入的差距 很小。除去伙食六元左右,所剩的就不多了。……一個士兵如果收入八元,

等於耕種一百畝地的一個四川自耕農一家五口的收入!只有在五十畝到一 百畝左右的小地主的收入才比他的收入好一些。192

190 同上,頁 75。

191 黃仁宇,《從大歷史的角度讀蔣介石日記》,台北:時報文化,1994,頁 186-187。

192 陳志讓,《軍紳政權─近代中國的軍閥時期》,香港:三聯書店,1983,頁 69-74。

關於當兵作為一種職業,陳志讓同時提到:「《東方雜誌》第四十二卷三期上登載了一個短 篇故事,描寫一九二○年代一個四川窮人當兵的經過。陳老三是個貧農,在農閑時抬滑竿(沒 有遮風雨設備的轎子),因為滑竿和農業擔負的捐稅太重,不能繼續那樣謀生,於是放棄了 農業,逃到了成都,入了伍,只有那樣才「有吃,有穿,有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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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反應著在軍閥混戰的民國初年,當兵待遇相當於一個小地主,並且是解決 剩餘勞動主要方式。同時也可以發現,當兵與軍閥問題幾乎全都是「經濟問題」,

具體而言,就是戰爭的「開拔費」:

士兵的殺傷和破壞能力有限,內戰的破壞性主要不在戰爭過程之中,而在戰 前戰後。戰前戰後士兵破壞行為一方面因為欠餉,另一方面因為士兵的訓練 不好。中央和地方政府欠發軍餉是常見的事,據一九二三年 China Yearbook 在七一二頁的估計,全國欠餉達一億八千萬元之多。欠餉的軍隊不能開拔到 別的地方,因為在駐紮第方能找到當地的收入。如果要開拔,就得付欠餉跟 開拔費。欠餉的軍隊也不能或不願意打仗,好像工人罷工一樣,要他們打仗 就得發欠餉。193

其中也包含兵變:

如果不發欠餉,士兵對付的辦法是兵變。在兵變之中,他們搶劫人民的財物,

這常是由兵變匪的開始。一九二一──一九二二年外國的借款少了,欠餉變 成一個嚴重的問題,兵變也成為一個極其嚴重的問題。194

所以兵餉未發與兵變是結合在一起的。軍閥之間的混戰與地盤的爭奪,都反 應著這些經濟因素的分配。

第三,「軍備的分配」情況中央政府因有經費擁有軍火,但卻無個別分配至 每個「軍人」的能力,只好依照軍區規劃,分配給各個軍區長官(或指揮官)。

李宗仁在《李宗仁回憶錄》中關於王認曲領軍火的片段便可知悉:

二十九集團軍總司令王纘緒得了委員長親批手令,仍得不到補充,而王師長 後來才得到手令,卻領到了。……王微笑告王鴻韶說:「其中有竅門!」王 鴻韶追問其「竅門」何在。王說,他奉批得新槍一千枝,他決定賣掉二百枝,

就以這筆款項向經管倉庫人員行賄,如此他尚可買得八百枝。195

193 同上,頁 79。

194 同上,頁 79。

195 李宗仁口述,唐德剛撰。《李宗仁回憶錄》,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頁 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