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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明代衛所兵制下的財政與兵

第一節、 明代衛所兵制下攤派模式

116 Prasenjit Duara 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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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特殊化的財政負擔主體。

二、衛所攤款單位的財政狀態

(一) 、攤款單位的自給自足

衛所攤款單位的自給模式,分為軍方與民間,軍方透過軍「軍屯」、「軍戶提 供」;民間則是透過「存留」、「起運」的形式來獲得中央及地方的財政供給。

第一部分要討論的是軍屯問題。這部份也就是明太祖認為「不費百姓一粒米」

的主因。在明代前期,國家擁有大量的公有土地,並透過「軍民分立」、「階級世 襲」兩個方式。「職業世襲」則採取「軍、民、匠」分離的制度,並且是禁止他 們合戶附籍,避免兵員的喪失。120 所以衛所制度的維持,主要透過軍戶的無償 勞動取得,以及大量國家地產的維持。首先,「軍民分立」是太祖建立衛所制度 時的主要制度,有著幾個單純的目的,就是保證「兵員充足」以及「民戶穩定」:

本朝軍制規定,常備軍由兩百萬「軍戶」提供,每戶出丁男一人,代代相因 不變。設立軍戶的目的,既在於保證兵員的來源,又在於保障「民戶」不致 因戰爭動員而受徵兵的騷擾。這制度開創伊始,流弊即隨之而來。民戶被編 入軍戶,大部分出於強迫;即或出於自願,也常常是基於權宜之計,時過境 遷,當初的承諾就不能不矢守不渝。所以各個駐兵的衛所剛剛成立不久,士 兵逃亡和換籍的事件,即已層出不窮。時經一百多年,各衛所的土地,不少 都為各軍戶所抵押和出賣。121

在這不難看出,衛所制度是以「土地國有制度」與「軍戶無償勞動」作為軍 費供給的基礎。一旦軍戶失去了衛所供給土地的這項條件,軍戶也就無法穩定地 提供役男在前線的裝備、資糧。而這種土地供給為什麼會喪失呢?這與農業生產 的特性有關:

高利貸已侵蝕獲取他人的產業,還並不限於富戶及其代理人青皮光棍。因為 信用借貸的機構並不存在,一個自耕農如果稍有積蓄,他就會設法把積蓄貸

120 張廷玉等撰,《明史‧食貨一》,台北:國防研究院,1962,頁 817。

《明史‧食貨一》中關於軍籍、民籍與匠籍的敘述如下:「民有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民有 儒,有醫,有陰陽。軍有校尉,有力士,弓、鋪兵。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人戶以籍 為斷,禁數姓合戶附籍。」

121 黃仁宇,《萬曆十五年》,台北:台灣食貨出版社,2003,頁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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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於親戚鄰舍以取得利息,借方即以其田產的一部分作為抵押品。在開始的 時候借貸雙方的貧富程度往往相去無幾,然而當借方由於急需,而這種利率 級高的貸款來飲鴆止渴,在多數的情況下就難於自拔,所抵押的田產也為貸 方接管。這種情形在當時已經成為社會風氣。122

在過去農業生產,往往因為荒年而無法有充分儲蓄。換言之,農民並沒有足 夠的資本能度過一年的荒年。而國家以及社會缺乏借貸資本的組織、機構。同時,

也缺乏對放款利率的管制,使得在以農業生產為主的時代,自耕農經過幾代(或 者僅僅幾年),就已經把全部的地產所有權讓渡給對方。但前述可以得知,衛所 制度的維持必須以軍戶耕種組成的集團,並以土地為基礎。但賴以維生的這種土 地基礎,卻同時允許個人處分、買賣。而產生一種公共與私有的矛盾。因為在性 質上這些土地是具有社會性質的,目的是讓此種國防制度得以延續,但是卻同時 允許私有買賣,導致後來維持軍戶的經濟條件瓦解。

第二種提供衛所財政自給的來原則是「軍戶」。軍戶承擔著「軍事行政」與

「軍人裝備與生活」。首先,「軍事行政」財政花費可以從「都指揮使司」的開支 中瞭解:

都指揮使司自身的開支是專門從當地的軍戶中徵用,類似文官從里甲中徵 集。1609 年,北方的一部地方誌中顯示到那個時候這種方法還在使用。這種 徵集是由文官政府來監理,但是收入要被送到都指揮使司。123

在軍戶供給都指揮使司的情況中,可以發現軍民分立就是衛所不費百姓一粒 米的基礎,換句話說,軍事單位自給自足。

122 同上,頁 178。

123 黃仁宇著,阿風等譯,《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台北:聯經,2001,頁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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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衛所制度下的軍民關係示意圖

其次,「軍人裝備與生活」。這部份收入供給的來源通常由軍戶中挑選出正軍 提供。正軍會僉妻隨營,並帶餘丁一人(多至三人)隨行,原鄉的軍戶則提供盤 纏、軍糧、衣裝。124 這代表著,明代衛所的財政供給,很大一部份是以家庭(戶)

為主體,並且將生產剩餘提供正軍作為軍費的一部分。同時,軍戶的規模必須持 續維持,以至於政府必須從族人中「勾補」足夠的軍戶作為無償勞動的替代:

軍伍空缺三五年不備,有數十年不備者,往往以差遣勾補為名,通同有司官 吏以生死、以作無虛,提申文欺弊百端,有勾一百名者,止得三十名到衛,

亦有全無一名到衛者。或有勾解到衛而受錢買放者,或有營求捏作差使等 項,縱放在外連年,不差役者。或有以民作軍冒名頂替者,或有捏作絕戶者。

甚至差去之人在外姦貪無厭,娶妻生子,成家作業,或五七年不回,或數十 年不回,其當該衛官吏明知其非,公然受其買囑,不行糾擧。125

勾補的行為,自然也成為軍費來源的另外一個管道:剋扣軍餉、占田、占役、

124 邱義林,〈明代中前期軍費供給特點的形成與演變〉、《江西社會科學(1994 年第 6 期)》,

南昌:江西省社會科學院,1994,頁 82。

125 吳智和編,馬楚堅著。〈明代的家丁〉、《明史研究專刊:第八期》,台北:明史研究小組,

1985,頁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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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很龐大。例如從湖廣行省(這是漕運解運最遠的省)發運糧食,其路費 耗米就已占基本稅收的 80%。133

黃仁宇上述的糧戶,應是明代的糧長制度。梁方仲在《明代糧長制度》中有 更清楚的解釋。糧長在設立初期是用來代替胥吏向民間徵稅的「半公職人員」。 過程中曾經有「永充制」,並透過這種中間人的收取中飽私囊。後來因為明朝政 府的稅收日益增加,同時,納稅戶日益減少,導致糧長因賠補稅額導致破產而改 為「輪充制」。134 但輪充制並無法改變這種破產的形式,只是由一個人破產改為 輪流破產。這種攤派制度的問題,仍必須到一條鞭法施行後才能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