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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唐代府兵制下的財政與兵

第四節、 府兵制的非人身關係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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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忠。同時,田承嗣的姪子田悅同時暗地裡請諸將奉田承嗣為帥,拒絕受命,同 時在事後給予重賞。並且開始有方鎮繼承的現象:

悅,蚤孤,母更嫁平盧戍卒,悅隨母轉側淄、青間。承嗣得魏,訪獲之,年 十三,拜伏有禮,承嗣異之,委以號令,裁處皆與承嗣意合。及長,剽悍善 鬬冠軍中,賊忍狙詐,外飭行義,輕財重施,以鉤美譽,人皆附之。承嗣愛 其才,將死,顧諸子弱,乃命悅知節度事,令諸子佐之。帝因詔悅自中軍兵 馬使、府左司馬擢留後,俄檢校工部尚書,為節度使。47

這顯示了田承嗣因為佔有了魏博的土地資源,得以進行稅賦的征收,並且也 因此藉由這些征收給予將領賞賜。這樣的結果就產生了所為「軍政府狀態」,即 所謂方鎮傳子,黃仁宇稱為「武士傳統」(warrior trandition) 或「世襲之軍政府」。

48 以唐代的說法即為「藩鎮傳子」,就由田承嗣傳田悅開始。在此透過安祿山跟 田承嗣可以得知,人身關係管制。節度使實行人身管制的基礎,就在於他們掌握 了多元的收入模式,此即賈志剛所稱之「額外兵」由於地方產生自主財源,得以 供養額外兵,所以很自然地形成「人身關係管制/扈從關係」。

第四節、府兵制的非人身關係管制

唐代的非人身關係管制,意味著採取制度上的方式,避免或人身關係管制的 產生,在此,將探討「番上制度」與「釋器而安原則」原則,來說明唐代如何實 行非人身關係管制。

一、府兵的番上制度與短期作戰

初,府兵之置,居無事時耕于野,其番上者,宿衛京師而已。若四方有事,

則命將以出,事解則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故士不失業,而將帥無握兵 之重,所以防微漸、絕霍亂之萌也。及府兵法壞而方鎮盛,武夫悍將雖無事 時,據要險,專方面,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甲兵,又有其財賦,

47 歐陽修,《新唐書‧藩鎮魏博‧田承嗣》,台北:鼎文書局,1979,頁 1604。

48 黃仁宇,《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台北:聯經,1991,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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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布列天下。然則方鎮不得不强,京師不得不弱,故曰措置之勢使然者,以 此也。49

(一) 、「事解則罷,兵散於府」

此點預設的戰爭時間,都以短期作戰為目的。所以,軍人帶來的私糧(麥飯 九斗、米一斗),會由軍隊收到倉庫中,再依需要分發。其次,軍人「此外更無 餉給,一切隨身武裝,也須軍人自辦。」50 這也許有些誇大,但具體反應的問 題就是軍人無正當的收入來源。換言之,軍人只能作為一種無給職的志業,無法 成為有給職職業。賈志剛在此有同樣的觀點,認為唐代政府在軍費問題處理,無 其他財政來源,所以往往採取如屯田等方式降低財政開銷。51 顯然非人身管制 必須在某種財政前提之下才能發揮。

(二) 、「故士不失業,而將帥無握兵之重」

唐代初期,國家的戰士都是由農民組成。換言之,政府也不需增加開銷以給 付各項府兵需求。所以士兵與將領間,因為短期作戰所以不會產生「人身關係管 制」。

唐初以卿相率兵對沿邊少數族作戰,戰事完畢,旋即還師,兵將不長期鎮防 一處。52

換言之,若遭遇長期戰役,或者府兵本身經濟力不足府兵制則會產生補給的 問題而無法維持,所以府兵與彍騎在短時間內快速的興廢,主要原因就是在於府 兵負擔太大,且是無償勞動。這邊有兩方面要注意的:第一方面,麥飯九斗、米 一斗,在無持續供給下,顯然是不足以維持府兵一生,僅能供給短期而快速的作 戰方式。所以一旦要長期作戰,唐代後勤補給能力是不足以應付這種狀況的。這

49 歐陽修等,《新唐書‧兵志》,台北:鼎文書局,1979,頁 363。

50 錢穆,《歷代政治得失》,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88,頁 66。

51 賈志剛,《唐代軍費問題研究》,北京:新華書店,2006,頁 27。

賈志剛對唐代無法捨棄營田的說法如下:「營田雖在西北收穫有限,但其重要性不容置疑,吐蕃 軍打擊唐軍要先破壞唐軍屯田,也證明屯田不行則邊軍無法鎮守。既然屯田有如此地位,唐王 朝也就決不會因一二瑕斑就棄之不用。可能暫時費停,但旋即重墾;或許此地罷止屯墾,卻另 覓別處營田,要言之,在財政不能完全保證軍費充分供給之唐代,捨此無有良方。」

52 王曉衛、劉昭祥,《歷代兵制淺說》,北京:新華書店,1986,頁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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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應的問題是反應的是在唐代財政來源是不足的,在唐朝的稅制設計上缺乏「間 接稅」是某種主要的原因。而這種原因將會在宋朝被設想在國家的財政體系中。

(三) 、 「專方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甲兵,又有其財賦」

土地、人民跟財賦是地方軍隊私有化的主因。而就本文前述而言,這種私人 軍隊產生的主因在於攤派模式使得地方官吏的財政手段多元化。多元化的過程中 則會產生自給、佔留的情況,這種情勢加以擴大,地方官吏自掏腰包的能力也獲 得增強,並可以增養屬吏及額外兵,最後破壞輪調等制度性的非人身關係管制。

所以如安祿山、田承嗣等,不管是以「硬幣鑄造」、「以商補軍」或「土地、畜牧」,

實際上都是以多元財政手段增加人身連帶範圍,並且更進一步發展成以土地傳子 孫的軍政府狀態。

二、釋器而安原則

釋器而安原則是唐代的一種武器管理方式,它包含了幾個主要的部份:

(一)、甲仗庫。(二)、武器的事訖却納。(三)、兵仗記名制或甲仗記名制。53

(一) 、甲仗庫

首先,甲仗庫的部份在於兵、馬、甲仗(武器)三者必須共同結合才能產生 武力。所以,通常在非戰時必須掌握釋器而安原則。在安史之亂爆發前,安祿山 就稱帶馬 3000 匹要獻給玄宗,但是卻把士兵、甲仗都帶上了,引起了京城的惶 恐。主因就是安祿山違反了此項釋器而安原則。54

(二) 、武器的事訖却納

其次,武器的事訖却納,其原則是戰爭結束後,士兵身上不許再持有武器,

必須強制驗收繳交。55 目的就是防止叛亂或者內戰的產生。

53 賈志剛,《唐代軍費問題研究》,北京:新華書店,2006,頁 84-89。

54 同上,頁 85。

55 同上,頁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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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兵仗記名制或甲仗記名制

最後,甲仗記名制,顧名思義,就是兵器是屬於固定士兵要是缺漏或者滅失,

士兵都會有罪。但主要還是回收陌刀等大型或重兵器。56

所以上述「番上制度」與「釋器而安」制實際上都是為了防止經紀人制下的 武將團體反叛而使用的。但番上制度快速瓦解,瓦解的原因就在於,府兵負擔太 大,且為無給職,經濟力無法支持。

56 同上,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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