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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年代人身管制的瓦解(特殊性:外來因素)

第六章、 台灣時期的財政與兵(1949-1970)

第三節、 1960 年代人身管制的瓦解(特殊性:外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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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民所得研究專家等,共同組成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對行政院主計總處負 責,提供國民所得統計方法及結果之改進與評審建議。223

在上述可以得知,此概念在 1950 年代發展。同時,在中央政府播遷來台後 開始落實。在 1965 年代開始制度性的持續進行。這兩者的發展,跟台灣經濟發 展能夠自給的時間點幾乎一致。也同時符合現代國家的發展脈絡。在下一節中,

將說明軍隊的人身關係管制是如何在經濟的發展基礎中改變與瓦解。

第三節、1960 年代人身管制的瓦解(特殊性:外來因素)

國府第二波的改變軍制,發生在一九六○年代初期。此因接受美援,乃改用 美軍制度。即以師級為作戰單位,軍級之防區固定,其屬下之師級單位則因 任務需要而作戰機動調整。如此軍與師之關係並非固定,各師在各軍之間調 來調去,國軍山頭乃被打破。再加上軍官的任期制度,以及政工之監軍,此 使得各軍頭(包括陳誠在內)都失去了控制自己嫡系部隊的能力,國軍乃徹 底的國有化了。224

在阮大仁的描述中,可以發現,台灣軍隊的人身關係制瓦解與美援高度相 關。由於接受了美援學習了美國的軍隊編制方式,並且加以採用使得軍頭瓦解。

但實際上人身關係制的瓦解,在 1960 年代左右,是有脈絡可循的。首先,在 1950 年的財政徵收已經全面貨幣化,顯然經濟結構與唐到民國初年的經濟背景已經不 同。其次,接受美援之後,開始預算編列及數目字管理,脫離了原本在攤派下的 軍隊自給行為。第三,美援在 1960 年代扮演資本累積的主要角色,並且在 1971 年,台灣政府開始有外匯剩餘。顯然數目字管理與人身管制的瓦解,是幾乎同步 進行。這與生產方式跟剩餘勞動的配置有關。而這種改變必然符合著所謂的社會 現實。

另一個例子是,高興恩將軍的例子,可能沒有那麼傳奇,但卻非常貼近社會 真實的一面:

我從香港來到台灣當了一年多的無職軍官,因為沒有收入,遂靠老長官劉明

223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國民所得簡介〉。資料來源:

http://www.stat.gov.tw/ct.asp?xItem=11978&CtNode=493&mp=4。檢索日期:2012 年 7 月 16 日。

224 阮大仁,〈由蔣中正日記分析一九六三年行政院長陳下嚴上之原因(上)〉《傳記文學》,

台北:傳記文學,2011,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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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資助米糧維生。關於住所,起先住在新竹一間國校,後來因為學生要上學 被趕走,這時小學同學苗中英的哥哥住在苗栗後龍有眷舍,於是我借住他哥 哥的眷舍。225

在高興恩將軍的口述中,可以發現幾個具體事實。第一,長官資助的量非常 有限,具體來說只有一些米糧。第二,顯然這種資助不甚足夠及穩定。以致於他 還要靠小學同學的哥哥讓他借助眷舍。第三,軍人的給付不足,導致他無法讓他 有棲身之所,所以只能借住學校。

一、中央政府來台後私人效忠的瓦解

在中國各地來到台灣的軍閥,包含了張學良、閻錫山、白崇禧、陳濟棠以及 四川的軍閥楊森。而馮玉祥已經死亡,李宗仁前往美國。但是這些軍閥中央政府 播遷來台之後,有許多從大陸地方撤退來的舊有軍閥。這些軍閥在過去有地盤、

有軍隊、有錢。但到台灣以後都成了「光桿司令」,主要原因在於他們失去了過 去的「地盤」與「政商關係」。

換句話說,光桿司令們失去了「全部或部份的控制著物質手段」的能力。他 們或許能夠給予私人津貼。但大多只能像高興恩將軍回憶中一樣,靠某位長官資 助米糧或者借助小學同學哥哥的眷舍。這種最主要的差別就在於,這些軍閥能否 給予生活水平線以上的「有給職」,若不能,就只能算是同僚或者朋友關係的私 人資助,已經不像過去是「扈從關係」或「人身關係管制」了。1960 年代後台 灣軍隊人身關係制的瓦解主要包涵兩個主要成份:「接受美援後的軍隊輪調」及

「台灣軍人剩餘勞動的解決」。第一個層面說明的是制度控制問題。第二個層面說 明的是制度背後所配合的經濟背景,以及所採取的措施。

二、美援時期的輪調制度與人身關係管制的瓦解

軍人剩餘勞動的配置與解決,分成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當軍人初期來台的 時候,形式上是不准退伍的,等於是終身職的工作。第二階段,眷村的成立。軍 人在制度上允許結婚並且由國家解決住宿及生活問題。第三階段,軍人的退休與 終老。軍人在國家的照顧下慢慢得以從搖籃到墳墓,獲得充分的照顧。

第一階段,軍人的生活待遇不好,政府曾經發給軍人曾經發給「戰士授田 證」,安撫他們的情緒:

225 孫建中編,《國軍裝甲兵官兵口述歷史訪問紀錄》,台灣:國防部史政編譯室,2004,頁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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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也就是當來到台灣的那些軍隊小伙子,可能都有了一定年齡,甚 至過了成家立業之時。軍人的生活與家庭,就成了國家需要負擔的一部分,這就 形成了所謂的「眷村」。國軍眷村的緣起可追溯至民國 21 年剿共時期,師長胡宗 南指派專人負責隨軍軍眷的房舍(安排軍眷集中居住、代租民房、代付房租)。230 而 1949 中央政府撤退來台時,由於當時習慣大多早婚,許多軍人帶有家眷於是 乎在所謂「大後方」成立眷村:

有些部隊即以軍或師為單位,在大後方安置臨時性的軍眷住所,或設立眷村 以安置眷屬,或設立子弟小學、軍眷工廠等,若干部隊移防及暫時安身。231

第三階段。退休生活與剩餘勞動配置。陳志讓的論點曾以為剩餘人口是軍國 國家與割據軍閥成立的原因。232 適當地配置剩餘勞動就變成消滅軍閥的最主要 方式:

西瓜大的字也認識不到一籮筐的軍頭,會被老蔣安插在考試院當銓敘部長,

而且連任十多年,為了只是把那些學歷根本不符,卻拿著「中正牌」的退役 軍人,「合法」安插到各公務機關、醫院與學校,以及搞些「黨職併公職」

年資互相採計等各種見不得光的下流技倆。…強迫安插來的中小學教員,更 是只能乖乖地照單全收。233

可以發現到,在台灣發展的過程中解決軍人的剩餘勞動問題,成了政府的重 要問題,列舉了幾個主要作法包括:「成立專案」、「大樓管理員與警衛」、「轉職 與介紹」、「開計程車」及「榮工處」,主要是透過國家介入的方式解決軍人的經 濟問題,以脫離舊有的自給自足模式。

230 國防部史政編譯室,《國軍眷村發展史: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台灣:國防部史政 編譯室,2005,頁 2。

231 同上,頁 2-3。

232 張玉法編,陳志讓著,〈中國軍閥派系詮釋〉、《中國現代史論集:第五輯、軍閥政治》、,

台北:巴比倫出版社,1980,頁 5。

233 管仁健,〈台灣最恐怖的校園連環喋血案〉。資料來源:

http://mypaper.pchome.com.tw/kuan0416/post/1322920954。 檢索日期:2012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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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各時代間的軍費財政異同

(一)、唐代、明代與民國軍閥的相同相異之處

1、相同之處:分散來源與非統計基礎

唐代、明代與民國軍閥,軍費來源的共同特色表現在軍費來源的多元上。軍 屯、高利貸或勞務征派都可以成為軍費來源。軍屯提供大量軍費的背後意味著國 家必須持有大量的國有土地供應來源,這象徵軍費並非由貨幣單元型態徵收與給 予。同時,也代表直接使用暴力是被允許的:這包含唐代無償的強迫自備衣裝,

或者是明代勾補的勒索行為。更加明顯地表現在,民國初期兵站、兵差、就食及

「自由活動三天」等基礎上,此即所謂的「攤派模式」。

同時,「攤派模式」的多元財政基礎會反映出多元的「人身關係」。由於財政 手段未受到中央限制,所以產生了多元的承包關係,如「中央長官 ─地方長官

─ 失業軍官─ 募兵販子」軍隊承包關係,這也是「等級制的結構聯合體」的基 礎。

2、相異之處:貨幣經濟、區組織的形成與國際情形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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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唐代與明代儘管均號稱為「免軍費」的朝代,但實際上仍有不同。首 先,唐代與明代的經濟結構不同,唐代無法提供一個以「貨幣經濟」為基礎的財 政環境,以貨幣徵收的財政項目也僅為資課一項。但是到了明代,白銀已經成為 勞動力的普遍等價物,以錢折役已經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得以普遍化,所以戚繼 光可以直接使用「提編」手段作為軍費來源,這代表在實物經濟的附加稅的「加 耗」可以不計。

其次,民國時期,經濟狀況有更深一層的改變。因為財政需要、技術及知識 能力的改變,政府已經有能力將行政組織進一步地擴大到「區」階級,意味著儘 管在橫向的政府已經分崩離析,但各地方的政府仍在垂直範圍加深榨取,作為軍 備競賽的基礎。

最後,與唐代與明代不同。國際因素在近代必須被考慮進來,成為中國財政 的一部分來源。在民國軍閥時期,對外借款佔了中國軍費的很大一部份,這是過 去中國所沒有的。

(二)、北宋與民國的相同相異之處

1、相同之處:採取商稅及統計基礎

北宋與台灣相同之處,在於除直接稅外亦採「間接稅」,並以此為大宗。北 宋在財政中央化之後,採取銅、茶、鹽等專賣壟斷制度,獲取大量的貨幣稅收,

並藉此供給政府軍費。同時,採取免役法收取稅賦,並且進一步地統計人口、土 地,擴大政府的財政能力。

而台灣則採取預算制度、集中支付制度,同時推行所得稅及其他間接稅,發 展統計基礎,使一切均在數目字管理的範疇之下。

2、相異之處:財政來源的外與內

北宋與台灣仍有相異之處。北宋的財政來源,以強幹弱枝的主要原則,將地 方稅收全部交付中央,達成充實財政的目的,是內在來源充實國家財政的方式。

但台灣與北宋不同,是因為美援的挹注達成財政充足,並非由於自身的經濟剩 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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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政充足與否的變項檢定

圖:本文假設驗證。

(一)、條件 A:財政不足狀況(唐、明、民國軍閥)

條件 A,分成五個階段討論:

1、條件 A 的時代樣本分別為唐代、明代及民國軍閥時期。

1、條件 A 的時代樣本分別為唐代、明代及民國軍閥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