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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唐代府兵制下的財政與兵

第二節、 府兵制的數目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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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可以發現,「租庸調」、「戶稅」、「地稅」三項均為實物支付模式,接著 檢視在實物支付下的攤款單位如何自給。

二、府兵攤款單位的財政自給

(一)、攤款單位的自給自足

討論唐代攤款單位的自給自足情形前,要先了解唐代的中央地方稅賦是如何 分配。唐代在中葉以後,天下稅賦分為三:上供(中央)、送使(各道採訪使)、

留州。28 自給財源自然是來自於留州部份,也就是地方財源。

(二)、攤派的定額制度、非統計基礎與過度榨取

而總結上述「租庸調」、「戶稅」、「地稅」三項唐代初年的稅收,可以得知這 三項都具有實物給付性質。這種實物供給的情況反應的是國家的財政是以實物經 濟為基礎做調整,而折納就是由這種基礎上演變而來的「隨意伸縮的財政單位」。 國家可以依據自己的需求調整「市場價格」與「折換比率」作為擴大稅收的方式。

所以實物徵收在折納的標準上就存在著數目字的彈性,而這種彈性就隱含了地方 官吏處分的任意性,同時為人身關係管制留下伏筆。

第二節、府兵制的數目字管理

府兵制的軍費數目字管理欲檢視是否「貨幣徵收」及「民政機關籌措軍費的 情形」、「稅務的統籌分配與統計基礎」。

一、府兵時期的貨幣徵收

府兵制下的軍費支出,據古怡青之研究,有軍食、軍衣及月俸資課三個主要 主要部份:

28 梁方仲,《明清稅賦與社會經濟》,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 264。

33 《冊府元龜‧卷五○六》。資料來源:http://www.zwbk.org/zh-tw/Lemma_Show/212914.aspx,

檢索日期:20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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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理由徵求資課,供給地方官員。但是派駐多少人數,卻是任由地方官,沒有定 額。所以資課往往成為地方官的聚斂方式。34 這顯示貨幣徵收儘管是數目字管 理的基礎,但由於資課是依照勞役與否繳交的「勞役本位」的性質,所以勞務本 身充滿了地方官的主觀認定。所以儘管資課以貨幣徵收,卻未改變它「勞役本位」

的任意性及過度榨取的問題。

在上列四種資課的收取方式中,可以瞭解到軍隊所謂「月俸資課」的四種主 要徵收方式。在上面可以發現幾點關於資課的演進歷程。首先,資課是由勞役演 進而來,所以納資的目的是為了免役或免服勞務。其次,勞役的供給與田租性質 是不同的,這種多元來源的供給方式,導致稅收機關的多元化,所以未由一個單 位統籌分配,但最後仍以貨幣供給作為軍人的月俸資課。再者,納於官吏的資課,

實際上有補貼官吏薪水的性質,透過「買放」勞役供給者得到相對的報酬,實際 上是補貼薪水的一種手段。最後,資課的本質是屬於「勞役本位」,所以儘管它 使用貨幣徵收,卻未改變它勞務性質任意性及過度榨取的問題,所以還未達到稅 務的統計基礎。

二、府兵民政機關籌措軍費的情形

開元天寶之前軍費分散供給官府與府兵的財政需求。軍費的開銷可能來自於 有實物基礎的「稅賦」、「徭役與資課」或「公產公業收入」,甚至私人來源都可 能成為財政供給的項目之一。「公產公業收入」而政府官員使用公廨田、公廨本 錢或納於官吏的資課,是由於在有給職中的給付不足。而這些分散來源的結果 是,政府不具有壟斷的權力。各級供給物質或財政的單位,都掌握或多或少的物 質權力,此即「等級制結構聯合體」。

(一)、高利貸

高利貸就是前述的公廨田與公廨本錢。政府在官吏的薪資給付上,的確是由 民間機關處理。但民政機關處理的方式卻是藉由高利貸的借款方式。這種方式有 三種妨害,首先,妨礙農村正常資本運作。其次,同時也妨害了國家的稅賦。最 後,公廨田與公廨本錢等租佃承租者與持有人就會形成一種國家內的次級組織,

當國家職能擴大時,這種次級組織也會擴大,並與國家組織開始進行競爭。這種 情況在王公貴族的田產,或者是地方田產中,都可以發現。

34 李錦綉,《唐代財政史稿(上卷):第二分冊》,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頁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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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貪污

因為國家在地方屬吏沒有定額的薪水,但在徵收的執行過程中,必然需要地 方吏員的執行。而地方官吏薪水不足的部份,由於國家財政不足,無法足額給付 官吏的薪水。所以給予官吏公廨田或本錢性質,甚至給予附加稅的任意增加權 力。在「定額上繳」的前提之下。剩餘的就是地方官吏的私產,所以會形成貪污 問題。

(三) 、過度榨取

前述的資課在地方形式上,可以由地方官吏為稅賦添加了任意性質。它的內 在意涵即所謂「可隨意伸縮的稅賦」。政府可以任意的在手緊的情況下,增加或 減少資課所繳納的金額。或者,任意調整所需勞役的數量。同時,在攤派制度下,

由於地方政府只需達到中央所設定稅額目標,地方官多餘徵收的部份,就變成了 辦公費用及個人私產。所以地方官很可能為了自身利益很有可能就發生過度榨取 現象。

(四) 、自行供給衣裝,或由民間、軍方自行供給

因為府兵無給職的特性,士兵的戰爭過程中勢必進行掠奪,以補回在戰爭中 時間以及金錢的損失。更重要的是,因為府兵的收入或供給是多元的,府兵效忠 的對象可以是國家,或者任何一個有供給能力的地方官或藩鎮,所以府兵並不算 完全的國家化。

所以在上述可以瞭解,唐代的確有由民政機關供給稅賦。但是稅賦是分散於 各機關,且沒有具備統計基礎,所以容易產生國家非正規化的吏員徵收國家稅賦 的問題。但是由無給職的吏員徵收,是由官府自掏腰包聘請屬吏,就容易產生貪 污及過度榨取,目的是要彌補在這之中產生的薪水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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