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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托育政策的理論基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原住民托育政策的理論基礎

本節在探討原住民托育政策的理論基礎,分就以公平正義、教育機會均等、

抵殖民,讓原住民族能夠在社會變遷下,以尊重、接納、公平及符合公平正義的 方式應用在族群、文化、教保、課程、師資等之教保服務,其次瞭解殖民結構以 實現原住民族的主體性,故本研究將對此加以討論。

一、 公平正義的原則

(一) 社會的公平正義

Johh Rawls(1980)提出正義概念和正義觀念是什麼?正義概念就是每一個人 心中的正義感,是以不同的看法去具體呈現正義觀念,其目的就是要找到一個最 合理、適當的正義觀念,使所有不同價值觀念的人都能接受。正義理論是透過純 粹程序正義的概念,希望建立公平的程序決定適當的正義原則。其理論的核心是 要建構一個正義原則的公平程序,這個程序並沒有對任何一個人特別有利或特別 不利。羅爾斯在 1980 年之論著,他強調「正義即公平」所涉及的只是對公民權利 和義務的分配,自由平等的公民是具有道德人格的能力,使之能作為社會基本結 構的規範。論著中提及兩點理由(1)「正義即公平」是道德觀念,它有人及社會觀、

權利及公平、正義原則和德行,藉以將正義內化為人格,且規範政治及社會生活,

而不會只將正義原則限制於社會基本結構中,而缺乏道德觀念。(2)正義原則從全 面性學說其觀點內接受「正義即公平」所述的正義公共理由,認為正義觀、原則和

德行和它們的許多觀點一致(林火旺,1998)。

由於,社會中各弱勢階層的各項補助,期能促進其生活、經濟及環境上的平 衡。而我們給的各項補助政策所產生的最大效益在公平陣營的論述則較傾向平等,

社經劣勢必須得到政策彌補,讓人人有機會成功,這樣才合乎正義(Sandel,2011)。

合乎正義的地位平等就是在政治或經濟方面的種類上的平等,但依照正義原則,

這種平等在程度上確可能有所差異。而正義原則則要求人人都應該是「有」的階級,

但不要求人人必須達到「同等的程度」(蔡坤鴻,1999)。羅爾斯認為公平正義的核 心所在為出生背景的幸運與不幸如讓其發生,必然影響到社會和經濟,羅爾斯的 出發點並不是只有自由平等的實現,還有對於社會和經濟領域的不平等進行調節 使其趨向公平正義的社會理論(引自龔群,2012)。社會中存在著各種不同的生活、

經濟、文化、政治、教育面向。而每一個人必須平等、尊嚴的存在,一個正義的 社會不會因為身分、地位、財富、所得、智力、膚色、種族、性別等的差異而有 所不同,而必須賦予每個公民相同的基本自由。(林火旺,1998)。

然而,公平的正式定義幾乎肯定會將中心的角色指定給「平衡原則」這是在相 同情況下的人,應該受到相同待遇的要件(Landsburg,1998)。在所分配的社會地 位和制度中,社會所建立的特權並不能顯示公平否,公平就是平等的尊敬所有的 個人,無不平等的讚揚及無不平等的尊敬,而公平則為合理的分享,也隨之替劣 勢團體採取積極差別待遇的觀念(Kathleen Jones,Johl Brown,J. Bradshaw,1987)。

從公平「質」的屬性,強調品質的相等,在考慮個人的社經地位、背景、天賦等條 件差異均在符合「分配給受惠最少者最大利益」在基本權利上是一視同仁的,在「

品質」上是均等的,也應是符合正義原則的平等,即公平(黃森泉,2000)。

社會正義所探討的社會基本結構的主要制度,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分配社 會合作的利益時,採取的主要社會制度如:政治制度、重要的經濟和社會設計,

而這個基本結構所決定的政治體系和經濟、社會環境,則決定人不同的生命期望 及基本的社會制度(林火旺,1998)。羅爾斯對社會的基本結構的兩個部分:一為 社會的政治和法律秩序。二為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依照羅爾斯 的第二個正義原則來支配其應當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在機會公正公平條件下,

地位和職位向所有人開放;第二,讓處於最劣勢地位的成員都有利。社會經濟不 平等的基本結構,必須給處於最低社會經濟地位者帶來最好的狀況(Pogge,2010)。

因此羅爾斯認為在自由平等的市場,如果起跑點的不同,比賽也談不上公平,補 救不公平就是把社經劣勢糾正過來,掃除追求成就的障礙,都能有相同的起跑點,

自由市場所做的收入及財富分配便符合正義(Sandel,2011)。

由上述可知,政府對原住民補助政策希望在「資源分配的公義」上,對處於劣 勢地位的團體或個人,能有公平性「品質」上的均等,然一個公義的社會。而並非 所有原住民家庭都能享有制度下的優渥條件,在無法改變家庭經濟狀況下及分配 的資源不符公平正義,使得原住民的社會經濟條件差距甚大,在起跑點上便有不 同的差異。經濟學家則以「所得分配」(income distribution)來闡明「公平」的概念,所 得分配愈平均則社會愈公平(蓋浙生,1986)。然所謂多元文化教育是多元社會下 之產物,學校教育應基於社會正義、平等、人類差異應符合學生需求與天賦(吳 雅玲,2007)。透過多元文化社會正義教育模式使學生以社會結構努,進而提供 文化多元性、重視各種型態及學校教育均等(吳雅玲,2007)。

(二)教育的公平正義

基於幼兒是未來的主人翁,每位幼兒均應被受公平與平等的對待與照護,然 並非所有幼兒都享有良好的環境及背景,其所受的資源與教育資源亦有差異。依 此在必要時依不同的需求給予充分及適當的提供,在分配資源上,則以水平公平 與垂直公平即能在特定幼兒的合法差異應得到確認,並能依其差異性而有不同的 經費支給標準即「不同特性不同對待」(unequal treatment of unequals)均應接受相同 的教育及照護權利,而對於處於遍遠地區之幼兒,基於垂直公平之考量期能在適 足性的要求下做適當的調整;而以水平公平促使幼兒能在相等單位,因而要求獲 益的相同,所以原住民族在不同階層及地理環境、社會及家庭結構、貧富的差異,

不能享有適足的垂直公平的差異補助標準(秦夢群,2011)。

教育被認為具有「改變國民所得分配」與「促進社會階層流動」兩大項。

Turner(1960)指出社會流動的規範的理想型,在依循競賽流動規範的社會中,社會 盡可能地保障每個人都有公平接受教育的機會 (王振寰、瞿海源,2009)。政府是 推動原住民族幼兒教育創造機會的原動力,透過政府的看見而能給予相等結果,

讓原住民族幼兒在受教育環境下能夠擁有平等公平的期望及目標。所以,在實現 均等的民主期望及目標,而機會原則則期能獲得分配方案中最大的公平平等條件,

也就是「所有人至少擁有,獲得所有優勢社會境況的同等法律權利」(Thomas Pogge,

2011)。

政府及措施上提昇受教品質及效率,促使對幼兒的未來產生相對的成就,所 以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原住民兒童的教育成就,使其在受教的過程中能夠有一個公 平、公正的教育系統(陳枝烈,1997)。教育應提供幼兒充分發展個性、才智和身 心的能力,前教育部長黃榮村也認為「維護弱勢者教育權利的維護,實踐社會公 平正義是現今教育的核心價值理念」(引自范麗娟,2010)。政府 2003 年的《全國 教育發展會議》提到當前重大議題對未來的教育發展方向之一為增進弱勢族群教 育機會,確保社會公平正義(教育部,2003)。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補助除了要有 健全的政策,目前教育文化也訂有「原住民族幼兒托教補助」在原住民社會結構改 變中,原住民父母必須外出工作,加上隔代教養及家庭經濟的弱勢,受教品質落 差大,政府為保障幼兒學前受教育權,特制定補助要點以落實受教的公平正義。

然而,族群正義及實現全面的平等,給予原住民適當的政策優惠及合理的制 度,並提供具備適應族群文化與主流文化的技能、態度與知識。減低民族學生在 學校或社會中所經歷的不平等與歧視,以提供平等的學習機會(張建成,2000:Bank,

1988)。所以,政策所提供的教學環境、文化內涵、族語復興的行政體係之執行,

Oxenham 認為教育均等政策和措施的推動,一為社會所須產生共識促進社會大眾 的均等,二為支持學校促進社會正義與公平的共識。三為政府與地方機關能秉持 均等和正義推動教育的誠意與能力(譚光鼎,2010)。謝世忠指出公平的問題並不 僅表現改善教育體制,對於基本人權、社會正義、尊重生活的選擇與各種均等的 機會都是重要的層面(引自陳枝烈,1997)。

所以綜合上述,政府在提供教育資源時必需因地制宜,在透過資源及分配補 助層面上,所擬訂的措施需以文化傳承、音樂、工藝、族語等對原住民幼兒在學 習權利的提供,透過政府補助給予適當的區分,讓原住民地區幼兒能有適性發展。

幼兒學習的智能及程度能有「質」的提昇,在受教權利及機會上受到實質的公平等 待。期望在托育政策的實踐能夠透過分配及補償,實質上對於環境不利及地區的 弱勢族群能有平等的地位,能夠在有利的環境中受教。

二、教育機會均等原則

教育機會均等,分為兩種概念「機會」與「均等」。「教育機會均等」意義是不因 性別、宗教、種族、社會階及經濟地位等人人都有受同等之教育,「均等」也就是

「自明」的目標,而「均等主義者」認為,任何社會如要追求民主理想,整個社會均 應以實現均等「理想」為導向,「教育機會均等」的形成依其個人所在社會結溝性質 之殊異及歷史文化背景之不同而異,其發展與問題更與各社會結構及教育選擇制

「自明」的目標,而「均等主義者」認為,任何社會如要追求民主理想,整個社會均 應以實現均等「理想」為導向,「教育機會均等」的形成依其個人所在社會結溝性質 之殊異及歷史文化背景之不同而異,其發展與問題更與各社會結構及教育選擇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