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 節 主 要 闡 述 「 原 住 民 族 幼 兒 托 育 政 策 之 觀 點 研 究 」 的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研 究 目 的 與 問 題 、 名 詞 釋 意 、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 本 章 共 分 為 四 節 : 第 一 節 為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第 二 節 為 研 究 目 的 與 問 題 、 第 三 節 為 名 詞 釋 意 、 第 四 節 為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一、法規中的公平教育與教育機會均等
我 國 《 憲 法 》 第 21 條 所 示 :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 」 說 明 在 法 律 上 無 分 男 女 、 宗 教 、 種 族 、 階 級 、 黨 派 ,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一 律 平 等 。 第 159 條 規 定 : 「國 民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一 律 平 等 。 」 然 而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第 2 條 也 明 示 : 「原 住 民 為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之 主 體 , 政 府 應 本 於 多 元 、 平 等 、 自 主 、 尊 重 之 精 神 , 推 行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 」 由 此 可 知,國 民 受 教 育 不 分 種 族 一 律 平 等,在 法 源 依 循 下 原 住 民 族 的 多 元 性、
自 主 性 應 尊 重 其 理 念 而 享 有 公 平 的 民 族 教 育 。
根 據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 第 五 條 所 示 : 「各 級 政 府 應 採 積 極 扶 助 之 措 施,確 保 原 住 民 接 受 各 級 各 類 教 育 之 機 會 均 等,並 建 立 符 合 原 住 民 族 需 求 之 教 育 體 系。」由 此 法 源 可 知,政 府 不 僅 要 確 保 各 教 育 階 層 , 尤 以 學 前 原 住 民 幼 兒 享 有 各 種 相 關 的 教 育 權 益 平 等,同 時 以 刻 不 容 緩 的 態 度 考 量 原 住 民 族 族 群 的 教 育 需 求,以 保 障 屬 於 原 住 民 族 幼 兒 應 接 受 的 各 類 各 級 教 育 機 會 之 均 等 。
從 《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第 七 條 所 示 : 「幼 兒 園 的 設 立 應 以 幼 兒 為 主 體 , 遵 行 幼 兒 本 位 精 神 , 秉 持 性 別 、 族 群 、 文 化 平 等 、 教 保 並 重 及 尊 重 家 長 之 原 則 辦 理 。 … . 政 府 應 提 供 幼 兒 優 質 、 普 及 、 平 價 及 近 便 性 之 教 保 服 務 , 對 處 於 經 濟 、 文 化 、 身 心 、 族 群 及 區 域 等 條 件 不 利 之 幼 兒 , 應 優 先 提 供 其 接 受 適 當 教 保 服 務 之 機 會 。 」所 以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第 十 條 所 示 ,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應 普 設 公 立 幼 稚 園 , 提 供 原 住 民 幼 兒 入 學 機 會 及 就 讀 公 立 幼 稚 園 的 優 先 權。 由 此 可 知,政 府 對 於 原 住 民 幼 兒 教 育 的 方 向 研 究 者 綜 合 上 述 如 下 : 1.原 住 民 教 育 法 未 提 及 符 合
族 群 及 文 化 特 色 之 學 前 教 育 設 施 主 體 性。對 於 原 住 民 幼 兒 的 入 學 機 會 除 了 給 予 優 先 權 外 , 也 應 探 究 入 學 後 幼 兒 的 在 校 學 習 機 會 平 等 。 2.教 育 機 構 提 供 公 平 的 優 質 環 境 和 平 價 、 普 及 、 近 便 性 、 師 資 、 文 化 教 學 與 課 程 以 提 昇 文 化 及 傳 承 文 化 。
所 以 政 府 教 育 施 政 上 希 望 透 過 有 效 的 措 施,將 不 利 因 素 降 為 最 低 程 度 , 對 於 身 處 偏 遠 地 區 、 交 通 不 利 、 經 濟 環 境 不 佳 、 隔 代 及 單 親 家 庭 之 原 住 民 幼 兒 , 政 府 在《 憲 法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 幼 照 法 》等 法 源 中 提 及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幼 兒 受 教 育 的 資 源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措 施,以 提 昇 教 育 品 質 , 實 踐 教 育 機 會 的 均 等 。
二、 原住民族幼兒托育政策之簡要概述
根據「普及原住民地區學前教育六年計劃」(八十九年起至九十四年度)的規劃 書中提出原住民學前教育的法源迫切性,教育機構應以國小附設幼稚園為主,托 兒為輔;分年編列經費,師資培育採多管道及多民族辦理,教材朝向生活化、社 區化、部落化方向發展;兼重軟硬體之增設;加強原住民兒童心理特質與學習特 性之研究;原住民地區親職教育的實施、學雜費之補助及落實評鑑與輔導模式。
說明規劃以原住民地區之教育經費挹注親職、教學設備、師資、教材教法之研究,
以改進原住民地區學前教育問題,其目的在希望幼兒能在不受社會、經濟、種族 及文化背景影響下,享有相同的受教機會(陳枝烈,1999)。
依據《原委會中程施政計畫 102-105 年》除了實踐教育機會公平均等,補充 家庭教育不足及奠定幼兒發展、優先普及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機會,政府每年提 供了 1 萬 7,200 人次補助經費。政府在《民族教育五年中程個案計畫(100-104)》
也提及本著「多元」、「尊重」、「共榮」與「自主」的精神,追求教育機會均等以及維 護原住民族主體性的前提下,以健全原住民族教育的發展。可見讓原住民幼兒能 有普及、平價、近便性的托育環境,是幼兒能獲得良好照顧,以及能有完善的發 展條件。而對處於族群、文化、區域不利條件之原住民幼兒能否提供其教育品質 的「質」與「量」,讓原住民幼兒能夠在「質」和「量」的提昇中能有學習成效及教育品 質。
然而,政府為具體照顧學齡前幼兒之受教權利及奠定每位幼兒未來的教育基
礎,幼兒的補助作業依其狀況提供補助費用,例如:「五歲幼兒免學費入學」、「
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原住民族弱 勢家庭補助」。並透過政府教育政策的介入,改善原住民幼兒托育需求,以提高 原住民幼兒教育質與量的素質,盡而灌溉原住民幼苗之成長。
而對於原住民地區幼兒能本著重視「教育及照顧」及「教育資源補助」以提高 幼兒的福利,並協助原住民族地區經濟不利、資源分配不均之托育機構,以均衡 各原住民族地區之軟硬體設施及教材、教學資源的普及和品質。然原民地區在教 育經費的補助落實於幼兒園的原住民文化課程及文化教學資源,其統整性的運用 及提供尚未完善的落實,而原住民幼兒的教學資源及教育相關研究經費及人才仍 顯得短缺(郭李宗文,2010)。有關原住民托育政策的規劃及執行,有賴於政府能 夠深入探討處於部落中原住民與幼兒的需求,以便從原住民的觀點瞭解幼兒處於 主流與非主流之間的學習狀態。以期本著以原住民族為教育之主體的政策,讓幼 兒有公平公正自主權與享有被尊重之權利,推動原住民族地區幼兒的族語與文化 教學、文化課程、教材、師資等的教與學,建立原鄉幼兒從小接觸文化及瞭解自 己文化的價值。
三、原住民族幼兒教育實務
近年來,因社會環境的變遷,由以往的農業社會轉型為工商業為導向的經濟 環境,臺灣原住民的家庭也隨著環境而改變了家庭的生活模式及經濟條件。也因 此讓處於社經地位低的原住民和現在的環境產生了落差,從不利的環境因素可以 觀之,原住民幼兒托育環境面對現況文化差異及資源、教學、教材、師資等的分 配成為目前社會整體發展中所應重視之目標。
現今的原住民族地區環境隨著社會脈動、地域性及環境條件的差異,致使政 府對於原住民幼兒就讀的托育需求和托育環境開始給予關注及改善。但原住民族 地區的幼托機構之設置卻因為原住民人口逐漸往都會區發展,或者法規規定的阻 礙、或者部份原住民家長喜歡選擇臨近辦學較優之校區就讀,致使原住民地區幼 兒就讀人口數減少。而就自己在本幼兒園及自己部落的托育機構觀察而言,政府 的經費資源依其托育機構人數比例高低,而影響其設施、設備上的資源分配而有
所差異,就如:經費的分配比例上則依照收托人數給予不同的經費;而幼兒的硬 體設施也會因為幼兒人數的多寡,監督審核其計劃是否達到符合物盡其用、及幼 兒托育的效用。
就目前原住民托教的補助費用,教育部 100 學年度起全面實施「五歲免學費 教育計畫」而言,提供五歲幼兒免學費的學前教育政策,對離島及山地原住民地 區公立幼稚園提供幼童專用車及交通費的補助、對符合請領幼兒就學補助的園所 訂定合作園所的基本條件,以保證所受教保品質(教育部,2011)。對於原住民家 庭確實有減輕原住民地區家長育兒的經濟負擔。雖然,補助通常對原住民族家庭 有幫助,但透過經費的補助是否正本清源的讓補助有效運用在幼兒的教育上就如,
依本研究者在在職的托育機構及自己部落觀察到的而言,幼兒園裡較弱勢的家長 對幼兒的學費較以分期的方式進行,也發現有部份家長在運用補助金的同時,並 沒想過自家幼兒教育重要,或只想到補助是理所當然的,未見其運用在幼兒的教 育費上,因而常造成本園的行政人員對原住民族家長摧繳學費的困境。研究者也 發現本園的幼兒及部落學校較有隔代教養及單親家庭的幼兒,父母親離異及出外 工作而無法照料幼兒,也常造成部分的學費及幼兒本身的照顧需求上的欠缺。所 以,幼兒學費的補助方面,以及改善低經濟、單親、隔代教養、原住民族家庭親 職教養觀念是政府所應重視的一環。但也希冀能提昇原住民族幼兒在穩定的經濟、
家庭環境、教育品質下生長,以期能縮小在原漢之間的教育差異。
然而,在現今的社會環境下原住民族幼兒的教育不單單只是經費的補助,在 期望其能擁有及保有自己文化傳統與族語的能力下,期望政府能在政策與措施中 尋找出原住民地區幼兒的文化發展及適合的族語與文化教學、教材、課程、教育 環境、師資等資源,讓原住民族地區的幼兒從小便能接受自己的文化特性、語言 的學習,並尊重、喜愛自己的族群文化及文化價值之所在。所以,政府在提供與 補助文化保存政策及推動族語教育同時,也應重視確實的執行性及各項政策的師 資培育、族語與文化教學資源及環境等的提供,期能推動如同紐西蘭「語言巢」
般,具原住民主體性的幼兒園(郭李宗文,2010)。
而對於落實原住民幼兒族語、課程、教學及教材未來發展方向而言,部落幼 兒托育的文化傳承、語言的復興、符合原住民托育的師資、適合原住民托育幼兒
而對於落實原住民幼兒族語、課程、教學及教材未來發展方向而言,部落幼 兒托育的文化傳承、語言的復興、符合原住民托育的師資、適合原住民托育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