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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權內涵與進路

第五章 原住民族集體權之法律機制-以文化權與認同權為中心

第一節 原住民族文化權內涵與進路

部落社會與宗教信仰的瓦解,語言之喪失與族類人口的質變,清楚地告 訴我們:原住民乃是一群屬於黃昏的民族。黃昏意識正是他們靈魂身處 最深的煎熬、困惑與真實。無論從文化、歷史或現實空間來說,身為原 住民,我們無法不面對由黃昏慢慢步入黑夜之民族處境,而偏離對這個 處境的認識所種種反省、設計,皆是不中肯的。

(孫大川,1991:118)

中國統治初期,原住民族對於外來的侵略與漢族之間發生許多爭戰,因爭戰 造成的傷害及語言、文化和文字,傳統的信仰、價值觀及生活習慣更在時代的變 遷中漸漸被侵蝕,原住民族被視為野蠻、低俗、需要重新教育的族群。日本的皇 民化政策及國民政府統治初期,同化政策、捏造的歷史故事及媒體,扭曲了原住 民真誠、淳樸的本性,更剝奪了原住民的文化與尊嚴,迫使原住民隱藏身份及傳 統姓名。(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2004:7)由於人們不論在思考、語言、行動、

或是與他人互動,在在都反映其文化特色,而政治由強勢文化所構成,殺人不見 血的「文化滅種」更是可以消滅一個民族,原住民為了民族命脈的存續,主張應 有權保有其文化傳統、習俗、宗教、及語言,應有權以母語接受教育;同時,政 府不應有同化或整合性(integration) 的立法或施政,所以,聯合國在一九九一年 特別指派 Daes 進行研究。近年來,文化權還擴及原住民文化財(cultural property) 及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 的保護及適當補償,特別是在醫療秘方的取得

(施正鋒,2000)。

但文化作為持續不斷變遷中的社會關係,靜止不變是對文化最大的錯誤假 設。在地社群能夠以有形或無形空間上的劃分,區隔出舞台前為觀光客展演的文 化,與舞台後的「真正」生活文化空間(陳毅峰,2002)。而變動的文化如何展 現在相對僵固的法令政策中,在 Guy(1999)的研究中顯示,一個政權希望如何 在國內表現自己,以及在國際上展現如何的國家形象,就展現在其文化法令政策 中,也就是說,國家對文化性機構的控制,反映了政策原型和意識型態,當一個 表演藝術或族群文化被挪用為一個政治象徵,它也就成為建構國家價值觀的工

近年來,台灣民族的建構中,原住民族文化被視為重要的一環,但在原住民 族的少數與資源缺乏的現況下,如同孫大川以黃昏比喻原住民族,其目的即在呼 籲避開三大陷阱,博物館化,泛政治化及浪漫化(孫大川,2003a:265),因原 住民族文化難以避免被「他者」認定,所以如何避免原住民族文化觀光化或裝飾 化,僅能由原住民族掌握自身文化的詮釋權,從實際的生活上詮釋文化,對自身 族群文化的詮釋也是維護民族尊嚴的必要手段。本文將原住民族文化權分為原住 民族教育權、原住民族語言權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權,分述如下:

(一) 原住民族教育權

從歷史上看,台灣原住民所受的教育,全然是外來殖民者遂行之教化,接受 殖民者教育的意涵,是一種臣服的象徵。透過武力,從外在對原住民產生權力關 係;經由殖民教化,從內在對原住民形成箝制關係,教育基本上是在為政治服務,

不管是荷蘭人、日人或漢人,殖民教化的本質全然一致,皆是教化原住民從野蠻 狀態蛻變成「人」,不著痕跡的心靈改造,無聲無息中斧鑿日深,甚至形成錯誤 與污名化的認同。外來者的殖民教化展現於知識的操作,有文字的種族展現高度 抽象的思維,面對無文字的原住民族,在人 非人的對峙參照中,將其打入「非 理性」的範疇,原住民族在外來知識的累積過程中,自身的文化基因卻不斷地消 失,無法適時加入自身文化的種子,欠缺自我覺醒的轉化作用,其所綻放的勢必 是殖民者的花朵。學習殖民者的文字和語言,原住民不但無法有效地表達自己的 語言,也就內化了殖民者言說所代表的價值觀。(張耀宗,2004:191-192)

在原住民就學平等權受到保障之後,台灣原住民普遍接受教育,逐漸形成文 治的社會,但國家機制出現後的學校教育,原住民學生在校學習的內涵與其部落 生活經驗毫無關聯,大都以強勢的漢人主流文化作思考(李季順,2005:125),

故為避免原住民受到優勢族群價值觀的同化,此時的台灣應該承認多元文化的存 在,承認各族群文化間的差異,故應肯認原住民族有權建立並掌控自己的教育系 統與機構,以自己的語言、適合他們文化的教學方法提供教育,也有權使自己的 傳統、文化、歷史及抱負的尊嚴與多元性反映在各種形式的教育公共資訊中,此 即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第 15 條與第 16 條的精神所在。

簡言之,由原住民族掌握教育權的詮釋與行使,將教育馴化人民的功能轉變 為解放人民,透過批判意識的民族覺醒完成主體性的解放與開展,在二OO四年 我國原住民族教育法全文翻修,第 1 條之立法目的即明言「 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 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且第 2 條亦主 張「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精神,

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故原住民族教育的目的在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

增進民族福祉、促進族群共榮。

但原住民族教育法的實際運作如何,才是實際影響到原住民族教育權的因 素,而非僅是在立法目的的宣示而已,本文藉李季順(2005:124-135)對原住 民族教育「一條鞭」教育體制的主張,略述原住民族教育權制度保障應把握的原 則:

1. 中立性原則:

弱勢族群的歷史、文化及價值觀,應「平等」而均衡的呈現在學校各學習領 域教材之中,建立各族群一種「給予每一個個體肯定自我能力」的信念,然而現 行九年一貫課程,雖納入多元教育理念,但卻偏重各族群「物質文化」異同的比 較,將原住民族當成裝飾品,點綴在某些課程中,依舊框架在主流文化的結構中。

故應在九年一貫新課程中的七大學習領域及彈性課程,將原住民的傳統歷史文 化、核心價值觀念及傳統山林智慧,融入在各學習領域及彈性課程當中,以原住 民母文化當主流,以其生活經驗作為起點,將原住民從優勢的文化結構中解放出 來,顧及本身的需求與興趣,有意義的參與並塑造自己的未來。

2. 寬容原則:

只有在社會上大多數成員能對不同的文化寬容,並且願意予以寬容,而這也 是國家的寬容原則,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12 項,承認台灣原住 民族與漢族在語言文化上的異質性,強勢文化與弱勢文化並存,了解學生的行為 所顯示的文化內涵,避免用主流文化的標準來評斷學生的學習行為。

但在我國教育法令疊床架屋的現況中,原住民族教育法並非唯一的原住民教 育的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社會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地方制度法等,在實務運作中,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時常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 行政,例如一九九八年至二OO三年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調動或遴聘時,並未 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此即在主事者依何為準據 法時,原住民族教育法場是被邊陲化或是拿來點綴而已,所以,雖原住民族教育 法中不乏進步的原住民族人權理念,也試圖建構原住民族主體的教育環境,但就 在相關法制的矛盾中,使原住民族教育法徒成具文(李季順,2005:143)。

(二) 原住民族語言權

把我們的生命變成原住民的符號也能成就一種語言現象。在撒古流的藝 術創作裡,在莫那能的詩歌中;在田雅各的小說世界裡,在胡德夫的歌 聲中;在瓦歷斯.諾幹雄辯的論著裡,在許許多多從事政治抗爭的原住 民朋友身上;我們都能看到一種屬於原住民的「語言」,這些個體生命的 丰姿,本身就構成了一個「文化現象」。也許這正是我們原住民祖先,雖 歷經千年的發展,仍堅持不創制「文字」的秘密。他們可能早就洞察到 整體生命的伸展,永遠優於任何有形符號系統的真諦。這是不是一個沒

有文字的民族為我們啟示的另一種智慧?「言」歸於「默」,生生死死,

不正是生命的自然與真相?

(孫大川,2000a:45-46)

對台灣原住民母語問題的討論,大都集中在探究導致各族母語流失的政治、

社會、文化或歷史因果,並經由這些探討進行或凝構各式各樣的復建或保存策略 這一類的討論,當然有他一定的價值和意義,但是如果不觸及到「語言」本身的 權力因素,我們的反省將只停留在浮表層面,無法看清母語問題的本質。其實,

「語言」和「權力」是分不開的,權力隱藏在一切話語活動之中。但原住民各族 母語的流失,並不是最近才發生的事,從更廣泛的歷史角度來看,語言的流失、

孳生、新陳代謝,乃是相當普遍且自然的現象,語言是活的,它會因時代、社會 發展、文化接觸以及地域環境等因素的介入下而變化。(孫大川,2000a:34-35)

如果從權力的角度上看,日據時代以前,原住民各族地處山區、海邊,無論 漢人、荷蘭人或西班牙,皆未能有效地行使一統的權力,各族因而保持著某種隔 絕、獨立自主的部落多元局面,母語是生機蓬勃的。但日本殖民政府的理蕃措施,

不僅將台灣捲進全球性的風暴圈中,也是原住民文化、社會和語言激烈變化的開

不僅將台灣捲進全球性的風暴圈中,也是原住民文化、社會和語言激烈變化的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