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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認同權內涵與進路

第五章 原住民族集體權之法律機制-以文化權與認同權為中心

第二節 原住民族認同權內涵與進路

如果有一天

91 Berryman 認為,採用伯恩公約來保護民俗是不適當的。即 使伯恩公約所設立的機制只解 決了由誰代表成為民俗的著作人以行使權利,但是,民俗表達形式不具傳統著作權所要求的原創 性與定著性等要件等根本問題沒有解決,所以學說上對伯恩公約的理解,也僅是同意可以依據立 法目的而認為這一條款可能有保護民俗智慧創作的意圖。(陳昭華,2001)

92 自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 2183 號判決:「被告所用原住民手執雙蛇 之圖案於排灣族服飾及其他圖案上及陶壺上附有蛇紋等屬常見之圖騰,告訴人之圖案乃襲自原住 民古老圖騰,已不具有原創性,因此被告並未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以及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 台上字第三0三六號民事判決可知,我國司法實務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於著作權法之適用採

我們拒絕在歷史裡流浪 請先記下我們的神話與傳統 如果有一天

我們要停止在自己的土地上流浪

請先恢復自己的姓名與尊嚴(莫那能,1989:11-13)

當代政治的一個主要趨勢就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已經轉向對於承認的需要,而 這正是民族主義運動背後的驅動力之一,這種代表了少數民族、屬民( subaltern)

群體以及形形色色女性主義的要求,也已經成為政治,尤其是多元文化主義政治 的中心議題了。而承認與認同間存在著某種聯繫,認同( identity)一詞表示一個 人對於他是誰,以及他作為人的特徵本質的理解,認同是人類在群體中一種非常 重要的感覺。每個人都不願被遺漏,也不願被孤立,更重要的是歸屬感的滿足較 容易帶來安全感。認同也是自我認識的一個重要過程,透過認同在同一群體開啟 和強化對「 我」的認知,同時也透過認同在不同群體中定位出「我們」與「他們」, 但我們的認同,部分是由他者的承認,或者是這種承認的缺席而造成的,而且往 往是由他者的誤認而形成。所以,如果圍繞著他們的人群和社會向他們反射出來 的,是一幅表現他們自身的拘謹、低下和令人蔑視的圖像,那缺乏承認或錯誤的 承認便是一種壓迫形式,把人囚禁在錯誤的、被扭曲和被貶抑而造成傷害。如同 自一四九二年以來,歐洲人就想方法為在地居民或殖民地居民設計的一種低劣 的、不文明形象,台灣四百年來,外來民族或殖民統治者對原來居住在台灣的民 族,也從未依「名從主人」的基本禮儀來稱呼他們,在我族中心主義的心態下,

常冠以充滿歧視或具同化意圖的稱呼,例如清代稱為「番」93,日人稱「高砂族」

或「蕃族」,國民政府稱為「高山族」、「山地同胞」、「山胞」、「山地同胞」及「平 地山胞」。(Taylor 著,董之林、陳燕谷譯,1998:3-5;夷將.拔路兒,1998;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2004:12;紀舜傑,2004)

在一九七八年通過的「種族暨種族偏見宣言」中主張,個人及團體都可以保 有其獨特的文化認同權,不過,各國擔心少數族群的認同會威脅到國家的團結及 穩定。(施正鋒,2000) 從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第 32 條主張原住民族可根 據其習俗和傳統認定其身分,意欲突破今昔以社會組織、文化、血緣、語言等特 性,由國家作為對原住民族身分認定或族群識別的唯一機關,並調和自我認同的 族群識別標準過於不確定的缺點,進而以原住民族之習俗和傳統為族群或身分識 別的標準,並由該族自行認定,此或可確立原住民族之主體地位,易言之,原住 民族認同權乃指原住民有權要求保有並自主發展集體的自我認同,同時有權自認

93「番」據<說文>采指獸爪,田指獸掌,合起來是獸足的意思,今作「蹯」,漢族自稱「人」, 稱原住民族為「番」,日人又將「番」加草頭改為「蕃」,保留原意只添加草木繁衍的意象,仍代 表對原住民族的歧視。這兩個字至今仍代表漢族對原住民族的歧視與刻板印象。

為原住民,也就是說,原住民要求他人承認為原住的民族。但台灣之原住民族過 去多是部落主義,現今之族群別始於鳥居龍藏依據人類學方法將原住民分為九 族,至今由國家認定的原住民族已有十二族,何者才是族群或身分識別的習俗和 傳統,是人類學家探討的熱門課題,但如何落實在法令上,則需多加琢磨( 林柏 年,2005a)。若細究原住民族認同權,約可概分為原住地位權與傳統命名權。

(一) 原住地位權

在台灣原住民運動中,「正名」是相當重要的一個訴求與目標,第一次出現 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的主張,是在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原權會成立 當天,在諸多名稱中經由表決而產生,後經部分平面媒體的支持與引用,獲得大 部分原住民的認同。在正名運動的初期為突顯議題的張力,並且考量議題的動員 力,所以將山胞改為原住民列為正名運動的主軸,等到正名運動在族群內部達成 一定的共識,及獲得外界的支援後,才將各族群的族名正名、山川地名路名的正 名、個人名字的正名等議題一一釋放出來。(夷將.拔路兒,1998;台灣原住民 族政策協會,2004:12)

在正名運動的初期,並未立即要求官方接受,而是尋求原住民族內部的共 識,爭取社會各界支持後,才展開對政府體制的抗爭。一九九一年國民大會召開 修憲會議,執政黨欲保障原住民參政權,提案在增修條文給予明文保障,但仍沿 用「山地山胞」及「平地山胞」的稱呼(見表三—1)。在一九九二年至九四年的 兩次修憲期間,執政黨曾希望以「先住民」、「早住民」代替「山胞」的稱呼,但 在社會各界普遍的支持下,最終在九四年正式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夷將.拔 路兒,1998)

從正名的過程中可以看出,「原住民」是台灣原住民族歷史上第一次自我認 同的稱謂,到了一九九七年,「原住民族」首度入憲,依一九八七年原權會的定 義,「原住民」定義為不同族別之原住民個人的一般性統稱;而「原住民族」則 係指集體性、具同樣歷史命運與意識形態、結合原住民各族群之民族概念,並主 張原住民屬南島語系,與炎黃子孫的漢族不同(夷將.拔路兒,1998),由此可 確定正名運動乃建構在泛原住民族的認同意識94

本文限於篇幅,難以就原住民族一詞意義的各種爭論加以探討,僅扼要援引 Anaya(1996)對「原住民族」(indigenous peoples)中「原住的」(indigenous)

與「各民族」(peoples)的意義,所謂「原住的」是因為他們祖先與他們現在所

94 稱呼一個族群時,要尊重他們所好、選擇,若仍使用舊稱就是輕視他們為「未開化 原

居住或於本居住土地的關聯性,遠高於居住在同一土地或鄰近土地上,目前較具 勢力的其他人的祖先與土地的關聯;稱為「各民族」是因為他們可以再分成許多 明顯不同的社群或族群( ethnic),個別社群或族群都擁有一個能與他們祖先的社 群、部落或種族相連結的持續認同。

另外,與原住民有關的族群分類方式,最被廣泛使用的莫過於所謂「四大族 群」與「弱勢族群」,「四大族群」是將原住民與福佬、客家、外省並列,在外籍 配偶日增後,亦有人主張「五大族群」,即將外籍配偶視為新移民的一大族群。

而「弱勢族群」的歸類,則是從社會位階的角度將原住民視同勞工、農民、殘障 以及婦女團體。這些分類範疇,不僅即於一般思想的層面,也反映在政治資源分 配的實際考量,例如,選舉提名時,各政黨大致以上述二種分類範疇,來考慮候 選人的「族群」代表性,事實上,無論哪一種分類方式,對原住民族而言都會造 成根本上的誤導,因為它們都否定了原住民「民族」95(nation)的身分。「弱勢 族群」乃是從原住民在台灣社會的階級位置立論,四大族群或五大族群的分類,

均忽略了閩、客、外省、外籍配偶間的族群區隔與他們和原住民間之差異所存在 的特殊性。(孫大川,1996)

以台灣原住民在人口、土地、經濟、權力等各方面極端弱勢的情況,這百年 來民族生命的蛻變、適應、求生,實是以「部落瓦解」的代價換取的,台灣原住 民「族群自覺」的運動,是從「我們」是誰而不是「我」是誰的泛族群意識,來 尋求動力基礎的,從「被命名」的「主 奴」關係中掙脫,爭回自己「主體」的 命名權,而原住民族的泛稱也成了凝聚、整合的象徵符碼。但泛原住民族意識的 基礎是在部落瓦解的情況下,一種主觀、凌空的抽象建構,泛原住民族意識的喚 醒,不是目的,更不是終了,只能算是「起點」,從部落到泛原住民族意識的完 成,乃是泛原住民族意識回歸部落的準備。(孫大川,1996)

本文以 Yang(2000:39-60)整理歸類的四種族群認同的理論模式,來檢驗我 國的相關法律概念:

1. 原生論(The Primordialist School)

首先,族群性是一種被歸因的認同或被分配的身份,是繼承自祖先的。族群 性是根深蒂固的,它以祖先的血緣、血統作為傳承。換言之,其本質上是家族結

95這些分類,也牽涉到許多名詞之間意義的混淆,如與「民族」概念相關名詞,如「種族」、

「國族」、「部族」、「族群」、「土族」、「宗族」、「少數民族」等,不論從內涵與外延上都呈現了不 同程度的歧異性和多義性,而這固然反映了這些名詞的產生與使用來自不同的國度、地域、時間、

文化、社會甚至學術流派等複雜的經驗脈絡,另外其實也導源於台灣學術界在移植西方學術時慣 常的輕薄與浮誇(孫大川,1996)。本文限於篇幅難就各名詞之意義予以分析,僅就法律上易生

文化、社會甚至學術流派等複雜的經驗脈絡,另外其實也導源於台灣學術界在移植西方學術時慣 常的輕薄與浮誇(孫大川,1996)。本文限於篇幅難就各名詞之意義予以分析,僅就法律上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