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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未登記工廠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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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農地違規之管理制度雖已訂定相關獎勵及檢舉措施,遏阻違規形 成,然而農地違規情形不減反增,依據內政部公布之 2017 年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查報之違反編定使用案件計 2,606 件 2-4(4,102 筆),罰鍰金 額總計約 2 億 2,076 萬元。從蒐集的相關文獻中,大致歸納出下列幾項因 素:一、農地管制多囿於經費、人力及權責問題,管理效果不彰。二、農 地違規使用罰則過輕且裁量標準不一,需重新修正並建立裁罰標準。三、

鄉 (鎮、市、區)公所僅有查報權,違規處置權仍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無法「及時遏阻」違規行為。四、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不高,且舉證困 難。五、地方首長的政治考量,使得耕地違規使用取締成效不彰。據此,

現行農地違規取締及懲處之管理方式實有必要徹底檢討與改進,並在全國 國土計畫法架構下,全面性之檢討與規劃,進一步建立合理、公平之管理 機制。

参、未登記工廠處理方式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處理措施

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規定,合法工廠應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 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並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又依同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設立工廠所使用之 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 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並應於設廠完成 後依法申請登記。本研究之對象─農地未登記工廠即為違反土地分區使用 管制規定而無法取得工廠登記之違章工廠,依目前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 大致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依法取締查處

未登記工廠如經人檢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條規定將處以新台 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循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新 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此外,如工廠屬違反土地 使用規則而無法取得登記,另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建築法等處新 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倘經勒令停工拒不遵 從或工廠經勒令歇業者,依第三十五條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電 業及自來水事業會同到場配合執行停止供電、供水。

2-4 參照 2018 年 4 月內政部地政司 2017 年業務年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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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輔導合法登記

為解決未登記工廠長久既存問題,行政院於 2010 年 6 月 2 日增訂工廠 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授權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擬定 相關輔導措施,放寬補辦工廠登記權宜條款,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經 營,納入管理,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輔導期間自工廠輔導法修正施行 之日起七年。於輔導期間屆滿前,經劃為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 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 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且工廠用地將有機會申請變更為丁種建築 用地,取得土地合法化。

另針對 2008 年 3 月 14 日前既有低汙染之未登記工廠,符合環境保護、

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施行後二 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經補辦 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亦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 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此措施希望透 過輔導方式使未登記工廠儘速合法化。

洪柳益(2014:7-11)認為由於工廠輔導法係以輔導代替處罰方式,未 登記工廠如能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證,可增加取得與合法工廠公平競爭機會,

有助於爭取大型廠商合作及行銷通路,增加企業利潤,且於輔導期準用一 般登記工廠之規定,如與政府洽商相關輔導優惠措施與聘雇外勞等。然而,

多數未登記工廠仍囿於營運資金短缺、進駐工業區成本較高及投機僥倖心 態等相關因素而遲未取得合法工廠登記證。賴宗裕、陳立夫、詹士樑、徐 國城則認為 (2014:4-60~4-61)這些未登記工廠除因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之規定而無法完成工廠登記外,尚囿於申請為合法工廠流程繁複、違規使 用取締不嚴、面積過小無法申請用地變更等因素,導致未接受輔導遷入合 法工業區。故若僅採行輔導合法化方式處理,無法徹底清理未登記工廠之 存在,農地資源遭受工廠廢汙水汙染情形亦無法改善,長期下來對農業發 展及農業用地的保護影響甚鉅,無法真正落實農地農用政策,若為解決此 問題,仍需從工業區及農地管理制度著手,擬定合適之清理計畫及配套措 施,以達成清理未登記工廠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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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土地使用

指導原則 應辦事項

供給及產業園區規劃配合情形,以及是否符 合所訂未登記工廠分級分類輔導措施。

3、以不影響整體農業生產環境為前提,且應避 免位於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或國土保育 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之區位。如屬上述區位 者,應朝輔導轉型成與所屬國土功能分區分 類相容之產業或輔導遷廠方式辦理。

4、土地開發方式:

(1)循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或新訂擴大都市計 畫或依本法使用許可程序辦理為原則,不 符所屬國土功能分區分類者,應先依法完 成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檢討變更程序後始得 為之。

(2)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 之處理(維護)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 法令規定辦理。

(3)依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程序辦理者,應符 合前述安全性、公平性、合理性等原則。

5、公告特定地區內未登記工廠之處理:

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公告特定地區 內未登記工廠,並依區域計畫法及相關法規 變更為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及其他使用 地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主管機關得 按原使用地性質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如未來 有擴大使用需求時,應依國土計畫法相關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2018年4月全國國土計畫,本研究整理。

根據營建署提出全國未登記工廠使用土地指導原則之項目,僅就未登 記工廠之土地使用及工廠登記之合理及合法性訂定輔導原則,至於未登記 工廠之清理則交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調查後之未登記工廠數量、

區位、面積、產業種類擬定各自清理計畫,未擬具上位清理原則。縱然未 登記工廠之稽查及拆除係由各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而進行,本應回歸各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參酌轄區內之未登記工廠分布及嚴重情形訂定清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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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位之全國國土計畫未擬定明確清理原則,將導致各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之清理標準不同,且可能囿於地方財團及民意之壓力下,而未能提出具 體之清理措施,導致未登記工廠之清理效益不彰。並可能藉此機會取得合 法之土地使用及工廠登記資格,反而難以遏阻農地未登記工廠擴張。因此,

建議全國國土計畫仍應就此部分擬定清理原則,作為各縣市政府訂定清理 計畫之基準,落實農地未登記工廠清理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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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