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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工廠管理輔導制度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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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並可依法將農地變更成「特定事業目的用地」, 且恐無落日期限,等於又再一次的放寬讓未登記工廠就地合法,屆時農工 混雜的情形將更為嚴重,且恐造成更多未登記工廠期待政府能開放就地合 法而於農地上設廠,農地使用管理制度將無法發揮其遏阻的效果。

貳、工廠管理輔導制度探討

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規定,合法工廠應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 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並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又依同法第九條規定,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 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 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因此未符合上開規定設廠 之工廠即未能取得工廠登記。另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一、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 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四、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 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汙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核准或同意。

五、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

六、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而未獲許可。

七、依第十一條規定應先申請取得設立許可而未獲許可或經許可後未依核 定內容建廠。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 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

https://www.cto.moea.gov.tw/,取用日期:2018 年 6 月 19 日 討變更專區,https://www.cpami.gov.tw,取用日期:201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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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政策,於 2013 年 10 月 17 日公告實施「全 國區域計畫」,針對未登記工廠特定地區,配合研訂得由非都市土地特定農 業區檢討變更為一般農業區之檢討變更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 查後函送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審查作業,依 2019 年 1 月 22 日之統計資料觀 之,112 處位於特定農業區的未登記工廠特定地區,其中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審查後函送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審查作業者有 103 案,另有 9 件因未通 過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而未送內政部營建署審核,而函送內 政部營建署審查並經同意核備的特定地區計 60 處,占已函送營建署案件之 比例達 58.25%,如表 3-6 所示。

表 3-6:未登記工廠特定地區用地申請變更為一般農業區統計資料 縣市 總處數 非都市土地屬特定農業區者( 2~5 公頃)

小計 未函送 函送 同意核備 不予同意 新北市 3 0 0 0 0 0 高雄市 41 19 0 0 6 13 台中市 52 32 2(註 1) 0 21 9 台南市 32 13 1(註 2) 0 4 8 桃園市 12 7 0 0 5 2 新竹縣 1 1 0 0 0 1 苗栗縣 3 2 0 1 0 1 彰化縣 32 31 2(註 3) 0 22 7 南投縣 2 2 1(註 4) 0 0 1 嘉義縣 5 5 3(註 5) 0 2 0 屏東縣 3 0 0 0 0 0 小計 186 112 9 1 60 42 註 1:台中市 2 案未經市府同意。

註 2:台南市 1 案面積超過 5 公頃另循開發許可方式辦理。

註 3:彰化縣 2 案未經縣府同意。

註 4:南投縣 1 案未經縣府同意。

註 5:嘉義縣 3 案未經縣府同意。

註 6:高雄市 12 案經該府表示後續將採土地使用整體規劃方式予以輔導 合法化,故不予個別審認。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取用日期:2019 年 3 月 17 日。

除此之外,針對特定地區之未登記工廠,經濟部另訂定有「經濟部公 告特定地區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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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 業要點」,輔導特定地區之未登記工廠,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 一條之二規定辦理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而特定地區內或區外無 法申辦使用地變更之未登記工廠,則需規劃產業轉型為符合農地容許使用 的項目,或遷廠至合法工業區、工業用地、產業園區或其他可供設廠土地,

以取得合法工廠登記地資格。

上述這些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編定措施,係以輔導公告為特定地區之未 登記工廠用地合法化為目標,雖立意良善,希冀藉由輔導措施,使未登記 工廠得以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方式取得土地合法使用的權利,以完成工廠合 法登記,但相對也促使未登記工廠在輔導期間,更加肆無忌憚地持續違規 使用土地,未能積極改善違規情形及申請合法化登記,且變更編定的結果,

也將造成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中可能夾雜著部份的丁種建築用地,農 地利用變得更加破碎,也增加鄰近未登記工廠之農地被汙染的危機。此外,

由於特定地區之未登記工廠用地免依土地使用相關規定處罰,相較於其他 依法於合法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廠之工廠業者而言,不免產生公平性的問 題,守法的工廠業者反而需負擔更高的成本,而違規的業者卻能一直受到 政府的照顧,甚至可取得合法登記的資格,再加上輔導合法化措施,恐使 業務主管機關怠於執行稽查作業,使得更多的未登記工廠業者產生僥倖的 心理,紛紛於農地上蓋工廠,期待有朝一日也能比照特定地區之工廠得以 就地合法化,不僅造成更多未登記工廠蔓延的問題,更難以達成輔導合法 化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