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貳、農地違規使用處理方式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貳、農地違規使用處理方式

周以倫(2007,3-1~3-10)將我國現行農業用地之管理機制分為「獎勵」、

「賦稅優惠」、「違規耕地之處罰與稽查」、「違反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之 處罰及恢復原狀」、「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檢查及處理」、「違反其他 法令之處理」等方式。而舒晴(2018,2-1~2-8)亦將現行促進農地農用策略 分為「恢復課徵地價稅,作農業使用享有租稅優惠」、「落實課徵荒地稅及 照價收買」、「提供多元的農業補貼」、「提供多元的農業獎勵」、「加強稽查 與處理」、「加重違規使用之罰鍰並限制違規農地所有權之移轉」、「提高違 規檢舉獎勵金」、「調整容許使用項目」、「調整農地繼承制度」、「創新農業 技術」、「改善與維護生產環境」等 11 項。為了解現行農地違規使用之處理 方式,本研究蒐集農地違規使用裁罰相關文獻,並參考農業發展條例、區 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市計畫法、土地稅法、水土保持 法、土石採取法、平均地權條例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等與農 地違規相關之規定,將現行農地違規之處理方式歸納分析如下:

一、課以罰鍰遏阻違規發生

依照現行農地相關規定,對於農地違規之處理方式主要仍以罰鍰為主,

如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都市 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等,均針對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或都市計 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倘經 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並可按次處罰。此外,農業發展條例對於未經許可 擅自設置休閒農場經營休閒農業者、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用途或變更經營計 畫者,亦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2-2。從各違規裁處之 金額來看多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為主,顯示此罰鍰範圍為法 制機關認定之適當金額,但對於環境影響破壞較為嚴重之違規情事如「未 經許可採取土石」,依土石採取法之規定 2-3,裁罰金額高達新台幣一百萬 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倘超過罰鍰最高額,尚可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 加重罰鍰。由此可見土石採取法所規定之罰鍰有極重的警示意味,期藉此 達到遏阻作用(顏愛靜,2003:62)。

因違規裁罰的金額係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裁定,相同之違規案件難免 會有不同之裁罰金額,易導致民眾不滿及困惑,且對於農民團體或農業企 業機構而言,農地違規所獲得之利益,可能遠高於新台幣六萬元至三十萬

2-2 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

2-3 參照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

資料來源:柯俊宇,2005:45,本研究整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現行農地違規之管理制度雖已訂定相關獎勵及檢舉措施,遏阻違規形 成,然而農地違規情形不減反增,依據內政部公布之 2017 年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查報之違反編定使用案件計 2,606 件 2-4(4,102 筆),罰鍰金 額總計約 2 億 2,076 萬元。從蒐集的相關文獻中,大致歸納出下列幾項因 素:一、農地管制多囿於經費、人力及權責問題,管理效果不彰。二、農 地違規使用罰則過輕且裁量標準不一,需重新修正並建立裁罰標準。三、

鄉 (鎮、市、區)公所僅有查報權,違規處置權仍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無法「及時遏阻」違規行為。四、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不高,且舉證困 難。五、地方首長的政治考量,使得耕地違規使用取締成效不彰。據此,

現行農地違規取締及懲處之管理方式實有必要徹底檢討與改進,並在全國 國土計畫法架構下,全面性之檢討與規劃,進一步建立合理、公平之管理 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