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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全面盤點及清查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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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全面盤點及清查現況

一、 訂定新增未登記工廠即報即拆時間點

全國國土計畫僅載明對於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優先依法令其變更使 用、停止使用或拆除恢復原狀等,以保護農業生產環境完整性及遏止未登 記工廠新增情形(內政部,2018:95),但卻未明定新增之時間點係以何時 為基準日,且目前台中市與台南市未登記工廠清理計畫之時間點並無一 致,日後勢必造成全國各地拆遷標準不一致之混亂情形,尤其相鄰之縣市,

倘若拆遷基準日不同,反而會造成未登記工廠業者反彈,產生更多拆遷糾 紛及爭議,而降低了未登記工廠清理之執行力。

根據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為避免清理計畫實施後,產生新增之未登 記工廠拆遷時點認定問題,全國應統一拆遷基準日,並於清理計畫中載明,

以利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據以實施清查盤點及拆遷作業,減少拆遷爭議之 發生。

二、 全面清查盤點未登記工廠

根據第三章探討之農地未登記工廠課題,由於農地未登記工廠議題涉 及之政府部門眾多,如土地、建物、消防、環保、工業、農業等相關部門 業務,但囿於政府各部門稽查人力有限,在稽查人力不足之情形下,往往 經民眾檢舉才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及處置,以致於政府部門僅能掌握到部分 的未登記工廠資訊,且各機關掌握之資訊並不相同,無法及時有效遏阻未 登記工廠蔓延之情形。

根據全國國土計畫之未登記工廠使用指導原則,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辦理未登記工廠資訊調查作業,建立未登記工廠數量、區位、面積、

產業種類等 (內政部,2018:95),然而,本研究認為僅建立未登記工廠之 基本資料尚不足夠,為整合各主管機關之資料,有效掌控未登記工廠資訊,

並依其分級分類擬定清理計畫,應全面清查未登記工廠數量及違規資訊,

就每筆未登記工廠資訊,列明工廠設立時間點、違規開始時間、違規事由、

違規類型、是否已受違規裁罰及其辦理進度,並結合農地資源盤查系統標 示未登記工廠位置,以利作為擬定清理計畫之參考,並可即時針對新增之 未登記工廠進行即報即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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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登記工廠分級分類標準

由於未登記工廠違規類型不同,對於環境造成的影響亦不相同。因此,

對於未登記工廠之清理,應採取分級分類之方式處理,根據本研究前一節 分級分類處理原則,建議將未登記工廠分為「新增之未登記工廠」、「高潛 在汙染產業者」、「聚集達一定規模以上或在地產業鏈結程度高之既存未登 記工廠聚落」、「涉及違反消防、環保或食品安全等規定者」、「低汙染工廠」

及「非屬上開情況者歸為一類」等六項,並依據各項優先順序擬定分級分 類表如表 5-2,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而應如何認定未登記工廠 係屬低汙染或高潛在汙染事業者,由於環境保護署係屬水、空氣、廢棄物 及環境等汙染管制之主管機關,本研究建議應由工廠之主管機關與環境保 護署共同訂定各分級分類之汙染產業認定標準,並依據未登記工廠之產業 內容與環境汙染情形進行分級分類,以符實際。

表 5-2:未登記工廠清理計畫分級分類表 優 先

順 序

類別 說明

1 新增之未登記工廠 於即報即拆基準日之後新增 之未登記工廠

2 高潛在汙染產業者 無法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非 屬低汙染事業

3 聚集達一定規模以上或在地產業 鏈結程度高之既存未登記工廠聚 落

具有一定聚集規模或屬在地 產業鏈結程度高之產業,並經 產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發展 需求者

4 涉及違反消防、環保或食品安全 等規定者

經通報涉及違反公共安全、環 保或食品安全等相關規定者 5 低汙染工廠 營業項目屬低汙染事業者 6 非屬上開情況者 非屬上開情況者,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各權責機關依權 責逕行查處。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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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分級分類訂定清理輔導措施

依據本研究分級分類處理原則、整體規劃原則及問卷調查結果,除針 對未登記工廠之性質應分級分類外,考量未登記工廠業者尚需另外尋地遷 廠,或進行工廠拆遷、改善工廠設備等作業,除採取較為強制之手段外,

並應以輔導方式協助未登記工廠進行拆遷或改善作業。據此,本研究建議 未登記工廠之處理應採取下列措施,以達到清理之效果。

(一) 新增之未登記工廠即報即拆

為導正未登記工廠現況,避免新增之未登記工廠陸續增加,應加強各 機關之聯繫,落實即報即拆政策,對於在基準點之後之新增未登記工廠或 違章建築,應限期拆除,倘未於期限內拆除,主管機關應立即斷水斷電,

並強制拆除,以有效杜絕未登記工廠之蔓延。

(二) 高潛在汙染產業之未登記工廠應輔導遷廠

為維護農地資源,清除農地上之未登記工廠,根據整體規劃原則,本 研究建議應輔導將未登記工廠遷廠以集中管理,即針對清理計畫之範圍,

選定部分已受汙染無法復原之農地變更為產業園區,或選定鄰近之工業 區,作為未登記工廠遷入之基地,並依據分級分類表之優先次序,限期令 未登記工廠業者遷廠至該產業園區或鄰近工業區,逾期未遷廠之未登記工 廠,須於期限內拆除騰空,並令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農用,如未依規定 辦理者,即依法斷水斷電並擇期拆除(賴宗裕,2015:3-110~3-111、台中市 政府經濟發展局,2016:23)

(三) 聚集達一定規模以上或在地產業鏈結程度高之既存未登記工廠聚落 由於聚集達一定規模以上之既存未登記工廠聚落,其與在地產業鏈結 程度相當高,倘若要求這些產業遷廠至其他區域,在產業成本面、人力面 及市場面的考量下,遷廠意願極低,政府易遭受相當大的反彈與抗爭,考 量其已於農地未登記工廠上聚集已久,農業環境亦不易恢復,且全國國土 計畫亦已將此類工廠納入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其中一項分類,本研究建議可 將此類產業聚落規劃為產業園區,並作為鄰近之未登記工廠遷廠基地,藉 此達到清理之效果。

(四) 涉及違反消防、環保或食品安全等規定者應限期改善或拆除

涉及違反消防、環保及食品安全法規之未登記工廠,其已屬有公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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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之虞,考量工廠員工之安全,及人民食安問題,應限期改善其設施或設 備以符合消防或食品安全等相關法規,未於期限改善者,應比照高汙染產 業立即依法斷水斷電並擇期拆除。

(五) 低汙染之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

為維護農地資源,低汙染之未登記工廠原則上,仍應以輔導遷廠為優先 考量,倘若其產業類別未影響周邊環境農業耕作者,本研究建議可先予以 限期改善其違規事項,輔導合法使用或轉型為農產業相關之工廠,倘未能 於期限內改善,仍應依法限期拆除或遷廠(台中市政府,2017b:6-49)。

另對於部分設廠用地屬違規使用者亦應比照上開產業限期改善或拆 除,規範農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逾期未改善或遷廠者應執 行斷水、斷電及強制拆除作業,有效落實未登記工廠清理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