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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陸續放寬未登記工廠就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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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陸續放寬未登記工廠就地合法化

為解決未登記工廠長久既存問題,行政院於 2010 年 6 月 2 日增訂工廠 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授權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擬定 相關輔導措施,放寬補辦工廠登記權宜條款,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經 營,納入管理,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告劃入特 定區範圍內之工廠,於輔導期間屆滿前,可免依工廠管理輔導第三十條第 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 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等規定處罰,且可依「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及「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個別變更編定為丁 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辦理用地變更編定為 丁種建築用地,意指這些特定區內之工廠無需遷廠即可申請土地使用分區 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另依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劃定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 及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輔導期間(至 2020 年 6 月 2 日)屆滿前,不適用 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 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 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又於前開輔導期間即將屆滿時,行政院於 2019 年 3 月 28 日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3-3,並於同年 6 月 27 日經立法 院三讀通過,修正內容整理如圖 3-2。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之第二十八條之五、之六規定 3-4,低汙染之 既有未登記工廠及曾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得於規定期 限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且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 十一條、國土計畫法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建築法第八十 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且該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

接電及使用,不受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意謂這些未登記 工廠一旦取得特定工廠資格,即不需再受土地及建築物管理規定之處罰,

且完成土地使用變更編定後即可取得合法工廠登記,間接放寬未登記工廠

3-3 行政院,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c480e2a8-70eb-42a4-9c93-cd3542b0aaf c,取用日期:2019 年 3 月 31 日

3-4 法源法律網,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61616.00,取用日期:2019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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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合法化之資格。

又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之條文觀之,並未針對未申請納管或未提 出改善計畫之既有低汙染工廠擬定處理措施,且對於已申請納管及提出改 善計畫之既有低汙染工廠及已登記之特定工廠,倘未按時繳交納管輔導金、

營運管理金及回饋金,亦未訂定後續處理措施,一旦這些既有低汙染工廠 或特定工廠未依規定提出納管及改善計畫或繳納費用時,是否即無法依相 關規定處理,而放任其繼續在農地上違規使用。且特定工廠登記縱然訂有 落日條款,有效期限自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十年止,然而,

鑒於政府歷年來不斷推行輔導合法化政策,一次次放寬農地未登記工廠的 就地合法,不但對於未登記工廠違規使用農地未達到遏阻的效果,反而使 更多的未登記工廠業者心存僥倖,以搭便車的心理,趁機於農地上搶蓋工 廠,期待有朝一日也能夠被輔導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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