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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文化政策對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影響之分析

第五章 台灣的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之執行方式

第二節 台灣國際文化政策對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影響之分析

行政院為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提高國民精神生活,於 1981 年設立行政院文化 建設委員會為我國最高文化行政機關,為統籌、規劃、協調、推動、考評之專責機構,

藉跨部會委員會議制度,規劃審議文化業務。文建會組織編制第三處設有國際交流科,

交流項目大致分為三類:表演藝術交流、文物交流、藝術人才交流,負責國際交流與交 換、文化合作計畫,尤其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國際交流、合作之策劃、輔導及推動事項。

此外,文建會於 1988 年設立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輔導補助公立文化機構以及表 演藝術團體、培植藝術人才及兩岸、國際文化交流等活動;1996 年依據「文化藝術獎 助條例」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 文事業、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訂之任務63

63 文建會,2004,文化白皮書、p29-30。

由於台灣尚未成立文化事權統一的文化部,大部分文化交流相關事宜皆由行政院文 建會負責統籌,但因文化藝術專業管轄權割裂,無法統籌研議長期文化政策計畫,以至 於事權分散,功能難以落實,近年來致力於將事權統一、轉變機構功能。從2005年起由 文建會附屬機構-藝術村資源中心接管教育部國際文教處「巴黎國際藝術村工作室藝術 人員遴選」業務,將此交流計畫與文建會遴選視覺與表演藝術創作者辦法共同辦理出國 駐村徵選計畫。因此根據第三章國家文化政策與行政模式的分類,國內學者朱惠良(2004) 認為台灣應屬於比較類似於英國的雙軌制,因為台灣1981年成立的文建會與1996年成立 的國家文化基金會與英國大不列顛英國理事會(The Arts Council of Great Britian)和文化 媒體運動部(The 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DCNS)的雙軌制相仿。

但根據本章之文獻探討,過去台灣的藝術政策一直是「中央集權制」,從文建會、

美術館、藝術學院、文化中心等藝文機構,都建構了由上而下層級分明、權力集中的金 字塔結構,主要的藝文機構都是公營單位,同時所有開銷經費皆由國家所支持。因此,

民間基金會、私人美術館與畫廊的影響力無法與公部門相抗衡。不過「中央集權制」隨 著解嚴、政權輪替等變更,國家文化政策也因文化行政官員不同而有了政策上的改變。

現階段台灣文化政策沒有「中央集權制」的明確目標與大建設,但卻也無民營化、地方 自治的多元化。例如,文建會本著尊重文化多樣性精神,積極保存與開發台灣文化特色 之外,更透過表演、展覽、出版、人才交流、考查、訪問、學術研討會、加入國際文化 藝術組織等方式,以「由本土出發、推動台灣走向世界」準則進行國際文化交流,將中 央集權藝術村政策轉移為輔助地方性文藝進駐計畫,還曾遭受台北藝文界質疑新政府的 文藝政策,公部門欲將中央集權之直接干預的文化政策轉變為傾向挪威之再分配福利措 施,但因為福利措施目前尚未明確;加上民間企業與基金會的節稅制度,公部門無法以 免稅政策提供誘因,以至於無法學習美國的多元主義,因此蔡瑞霖(2006)認為依據 Kevin(1998)所提出的文化政策類型,台灣的文化政策類型應屬於從法國直接介入的中 央集權逐漸朝挪威之地方自治政策,贊助機制由補助漸漸朝再分配之福利政策修正,修 正過程應加強福利政策的完善,下放權利不應過於干涉。

表 5-2-1 台灣文化政策、藝術行政與贊助模式型態表

國家政府的角色

64 資料來源 2006.02.01,http://web.cca.gov.tw/culture_year/schedule/index04.htm

計畫

域。計畫實施地點遍及世界各地,但以歐洲與美國為主要交流、合作對象。

表 5-2-3 文建會「文化人才培育」計畫之類型表

類型 計畫名稱 重點領域

視覺藝術人才出國駐村計畫 視覺藝術

甄選人才赴英研習計畫 文化創意產業

國內工藝師赴澳洲進修及實作計畫 金工與玻璃

進駐計畫

捷克文化資產交流計畫 文化行政

儲備音樂人才庫─協助藝術人才進軍國際藝壇計畫 音樂

競賽 培育傑出音樂人才參加國際音樂大賽 音樂

趨勢計畫-文化藝術人才培育計畫 文化行政

「法國世界文化館」文化藝術行政人才赴法研習計畫 文化行政 甄選文化人才短期出國進修及交流計畫 文化創意產業 獎助公立文化機構專業人員出國研究計畫 藝術行政 研究進修

2004「全球視野」創作人才培育計畫 表演、視覺、文學等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