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台灣的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之執行方式

第三節 台灣國際贊助與藝術家獎助計畫之推動

目前台灣致力於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者仍以國家公部門之行政機構為主 導,主要因素是經費與補助來源的限制,尤其台灣大多數藝術進駐空間屬於公部門或委 外管理與經營等模式,除了沙湖壢藝術村、台三藝術村、桶盤藝術村等組織為私人經營,

其他組織皆非常仰賴來自政府與地方補助。在英國豪克斯頓地區也曾經面臨同樣問題,

因為當地商業活動豐富後所帶來的房租漲價及環境轉變成高級住宅區的炒作壓力,造成 藝術家無力負擔工作室租金,因此倫敦政府出資買下一棟建物,以協助無法負擔房租的 藝術家繼續在該區創作;竹圍工作室主持人蕭麗虹認為,豪克斯頓的經驗由政府提供法 律、經費協助的經驗值得台灣參考。

然而,台灣的文化政策屬於補助與福利政策之模式,但中央之文化預算與經費卻如 九牛一毛,無法擔負所謂中央集權式補助或貫徹福利制度,再加上又無法如美國民營化 文化政策,有熱絡的民間贊助風氣與完整的免稅制度來鼓勵民間贊助藝術計畫的藝術環 境。所以台灣民間基金會與企業,對於贊助藝術活動較不熱衷。因此對於藝術家進駐與

補助責任全部回流至政府機構。

不過近幾年來,全球化國際交流趨勢盛行,藝術家不再侷限於公部門之贊助與規 定,轉而向國際基金會、國際藝術協會、聯盟、獎助計畫、私人收藏家等尋求贊助;因 此,隨著贊助來源多元化、金額充足化,藝術家游牧於世界各國藝術進駐機構的腳步更 加頻繁與順暢。故將國內獎助藝術家進行跨國行動與國外藝術家來訪、進駐等計畫,依 造進駐計畫之贊助機構為主體分成三種模式。

一、以國家層級

首先推動台灣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的機構並不是目前最高文化機關文建 會,而是教育部。自 2004 年後,該項事權漸漸地轉移至文建會,由文建會整合其他相 關計畫主導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事宜;另外,地方政府首推進駐計畫者為台北市 政府文化局對於推動藝術家進駐與國際交流活動最不遺餘力,成果也最豐碩。

(一)教育部

根據2004年「文化統計」指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於2004年之文化支出占中央政府 總文化支出的27.2%,居各部門之冠。教育部於1998年由國際交流處第五科所負責推動 之「巴黎國際藝術村工作室藝術人員遴選」計畫,直到2004年後,改由文建會藝術村資 源中心接管,將此交流計畫與2005年度遴選視覺與表演藝術創作者共同辦理出國駐村徵 選計畫。

此計畫目的為加強國際藝術交流,以提昇國內藝術創作之水準,遴選優良藝術人員 前往法國巴黎藝術村進修研習。遴選項目就平面創作、立體創作、舞蹈、音樂及影劇五 項,每年度遴選三項,每項名額一名,共三名。

獲獎人可於法國巴黎國際藝術村進駐一年,教育部贊助其赴法國經濟艙往返機票壹 張;醫療保險費、工作室租金、水電與維護費用;每月美金 900 元之研究補助費;另外,

獲選人於進駐一年期間,得於藝術村發表成果或展演,其所需經費得經駐法文化組初審 後,報請教育部依相關規定酌予補助,補助上限為美金 2500 元,惟以一次為限;最後,

獲選人如未具法語基礎,可向教育部申請補助至國內立案之法語訓練機構作短期密集之

表5-3-1文建會2000-2006年「甄選視覺藝術人才出國駐村創作及交流計畫」獲選人名單

項目

共同贊助

2006 蘇淑美 美國 洛杉磯第十八街藝術特區 視覺藝術 名駐村 2006 翁姍慧 美國 CAMAC 視覺藝術

2006 陳玫蓁 美國 CAMAC 視覺藝術 2006 曾偉豪 美國 CAMAC 視覺藝術

三位獲推薦參加 CAMAC 甄選 1 名駐 村

2006 姚瑞中 美國 ISCP 國際藝術工作室 視覺藝術 第二次獲選 2006 吳達坤 美國 ISCP 國際藝術工作室 視覺藝術

2006 朱芳毅 美國 安德森牧場藝術中心 視覺藝術 2006 許家瑜 美國 安德森牧場藝術中心 視覺藝術 2006 黃欣怡 捷克 契斯基克倫洛夫市席勒美術中心 視覺藝術 2006 林其蔚 法國 巴黎國際藝術村 表演藝術 2006 葉偉立 法國 巴黎國際藝術村 表演藝術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從表 5-3-1 可知,自 2006 年因文建會接管教育部之巴黎國際藝術村工作室藝術人 員遴選計畫,藝術領域類別不再侷限於視覺藝術;此計畫的駐村地點大多集中於美國與 歐洲(英國、捷克;法國)等國家,因為文建會已於這些藝術進駐機構租用一至三間工作 室,以做為國內藝術家進駐、創作、交流之創作場域;至於亞洲、澳洲、非洲等地區仍 是台灣需努力開發的部份。

另從文建會之「駐村點附表」(見附錄二)中歸納出,租用國外藝術進駐機構之工作 室所能提供之豐富資源與相同之處:

1. 提供免費食宿、工作室,為期三個月至一年的創作環境。

2. 隨著藝術家進駐計畫宗旨、性質差異而呈現不同駐村形式風格,以美國紐約ISCP國 際藝術工作室與洛杉磯第18街藝術特區為例,因屬於都會區型態藝術村,交通便捷、藝 文活動頻繁,藝術村則利用所在位置之優勢,定期安排藝評家、畫廊負責人、專業策展 人、在地藝術家拜訪個人工作室,為駐村藝術家拓展當代藝術場域之曝光機會、開拓作 品能見度。

3. 若進駐單位地處靜僻,如安德森牧場藝術中心、席勒美術館,進駐單位則定期會舉 行參觀、拜訪藝文組織、了解當地風俗民情之旅行與參訪活動。

4. 駐村期間享有使用進駐單位專業設施之權利。

5. 有些進駐單位希望定期開放工作室參觀。

表 5-3-2 視覺藝術人才進駐國際藝術村概況 單位:人

年 別 總 計 美 國 英 國 捷克 法國

總 計 48 40 4 2 2

2000 10 8 2 - -

2001 7 6 1 - -

2002 8 7 1 - -

2003 8 7 - - 1

2004 8 6 - 1 1

2005 7 6 - 1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台北市文化局

台北市政府文化局雖為地方政府,對於國際文化藝術交流卻有政策面與實務面之 呈現,根據台北市文化局 2003 年施政計畫提及三項國際文化藝術交流策略66,其中之 一為「國際藝術村經營及駐市藝術家交換計畫」,文化局希望透過駐市藝術家交流作業,

持續與澳洲、韓國、英國、宏都拉斯、芬蘭、古巴等城市進行藝術家跨國行動之交流計 劃,同時與法國、美國、加拿大、義大利、宏都拉斯等主要城市進行駐市藝術村經營管 理之經驗交流,進而將這些成功經驗發展至國內各縣市之藝術家駐村交流計劃。

(四)綜合分析

綜上所述,國內以國家層級涉入藝術村之跨文化國際交流,並以教育局、文建會及 台北市文化局為主軸,以下將這三處公部門所實施之藝術家駐村與藝術人員遴選辦法,

分別為巴黎國際藝術村工作室藝術人員遴選、視覺(與表演)藝術人才出國駐村及交流計 畫、駐市藝術家交流作業要點,做一綜合分析、比較(見表 5-3-3)。

1. 以提昇國內藝術創作水準為主要宗旨、促進文化與城市外交為輔

分別從三項計畫之宗旨、駐村地點、藝術家駐村義務內容發現,駐村地點大多集中 於美洲、歐洲等地,若再細究其藝術進駐機構大多分佈於該區之先進國家的首都位置,

如紐約 PS1、倫敦蓋斯渥克藝術家工作室、巴黎的巴黎國際藝術村等。希望藝術家透過 此計畫直接接觸世界藝術脈動中心、見識當代藝術蓬勃的創作環境、在文化薈萃豐饒的

66 三項策略分別為國際城市及華文世界文化藝術交流、國際藝術村經營及駐市藝術家交換計畫、發展及 支持亞太城市文化交流活動。

藝術沃土、擺脫梏桎、刻板的創作思維、體現異文化差異與刺激所帶來的創作靈感。因

資源中心

保險費 V 畫;若從2000年和2001年的台灣300大基金會家數觀之,文化藝術類數量從 8.3%萎縮到 4%。由此可知,台灣民間與私人企業致力於藝術文化交流贊助的風氣有待鼓勵與振興,

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若完全仰賴基金會或民間機構贊助,資金來源貧乏、可以申 請的對象並不多。以下分別以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與中美亞洲文化協會之獎助計畫為例 來說明台灣基金會獎助情況。

表 5-3-4 台灣 300大基金會家數

研究,提昇劇場專業水準,建立健全的劇 場制度。

國際文化基金會 促進文化交流 透過媒體宣揚文化、國內外文化

界互訪、舉辦國際文化講座。

國際新象文教基金會 舉辦跨國際展演活動 太平洋崇光文教基金會 文化交流

現代文化基金會 提升台灣文化,促進多元文化之發展為宗 旨

(資料來源:文化藝術基金會,本研究整理) (一)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於 1996 年,依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成立,是以營造有利於文化藝術工作之展演環境、獎勵文化藝術事業、提升藝文水準 為宗旨之非營利組織。基金會基金來自政府與民間,除由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 員會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外,更透過各項募款活動,匯集社會各界資源,共同推動文化 藝術的發展。

基金會設有董事會與監事會,董事會負責基金會業務方針之核定及基金之保管運 用;監事會則負責稽核並監督基金會之財務狀況。其補助目的是運用公共資源,催生民 間活力,營造有利於文化藝術工作均衡發展之環境,並維護各族群特有文化藝術之傳承 與發展。因此補助重點包括:

1. 前瞻或突破性之藝文創作。

2. 文化藝術之專業講習與調查研究。

3. 擴展國際交流之文化藝術工作。

4. 藝文團體經營之穩定、持續與提升。

尤其,國藝會於 2002 年 4 月正式加入「藝術理事會與文化機構國際聯盟組織」

尤其,國藝會於 2002 年 4 月正式加入「藝術理事會與文化機構國際聯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