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之現象描述
第一節 國際文化政策的制定
全球國際文化政策應可分為保守主義文化政策與自由主義文化政策兩大類型,尤其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對文化政策態度趨於積極,各國文化機制運作,也因國家角 色介入之深淺而大致分為三種機制(朱惠良,200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5)提及文化 政策是指地方、國家、區域或國際層面上針對文化本身或為了對個人、群體或社會的文 化表現形式產生直接影響的各項政策和措施,包括與創作、生產、傳播、銷售和享有文 化活動、產品與服務相關的政策與措施。同時文化政策亦是一種國家認同與公眾文化政 策的表現,以多元的方式維持文化特殊性(Kevin,1998)。
推動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與國家文化政策之獎金、補助等法規有深遠之關 係,故下文以各國國家文化行政架構、文化政策等型態,分別討論以國家角色涉入文化 事務深入,採行政集中式主導文化政策,如歐洲法國、亞洲日本之主導策略;其次為半 官方文化藝術基金會,以輔導、贊助文化活動為輔之美國國家藝術人文基金會為例;接
著即是以雙軌制,英國之國際文化政策為例;最後為聯合國主導之第三世界國家,來說 明國際文化政策與國際藝術家進駐之關係。
一、採行政集中式策略
國際文化交流常是文化外交領域的一環,但由於內涵與運作上涉及文化與專業技 能,因此許多國家之國際文化政策由外交部主導文化外交事務,但實質運作與執行卻透 過文化部或跨部會與跨單位合作等分工模式進行。以下以法國、荷蘭兩國來說明,兩國 皆是以外交部為主導之運作模式。
(一) 法國
法國可視為實行自由主義文化政策之主要代表。自由主義主張,文化藝術是改變社 會,促進心靈成長的動力,所以文化是屬於大多數人而非社會精英所獨享,政府應全力 扶持民間藝術並對新生藝術家加以扶植培養,因此文化民主化與多元化成為法國文化政 策之核心28。
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國於 1959 年率先成立文化部,當時的文化部其實是 藝術部,由安德雷・馬侯(André Malraux)所執掌29,將文化事務權加以統一,好復興法國 文化、鞏固本國藝術與文化獨特性,免受美、俄兩國影響。此時法國國際文化政策以維 護法國文化主體為首要文化核心,並與美國通俗文化相抗衡,對於跨文化交流的比例與 計畫偏低。
《法國文化政策》中不斷提及法國政府從王室時代就十分關注文化發展,強調文化 與法國「國家形象」密切相關,並確立在國內加強政府對文化發展的扶持力度;國外則 由法國外交部和其他涉外機構推動文化交流,加強法國文化的對外影響力。
因此法國為了促進國際文化交流,開發國際合作政策以促進文化兼容與多元化,此 計畫由政府部門與地方政府負責。促進、發揚法國文化是法國外交政策最悠久的傳統,
所以外交部對於文化交流最大的責任範圍為法語、教育和學術交流、科學與技術合作、
28 朱惠良,2004,《我國文化政策總檢討》,p1。
29 由作家安德雷・馬侯(André Malraux)出任,其工作任務以保持法國在世界藝術界的領導地位。
藝術、書、電影與媒體等交流。此政策由外交部制定,法國大使館與領事館的文化部門 組成,透過外部文化合作網絡執行,此網絡包含約 150 個法國文化中心和機關、25 個 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以及 1000 多個法國聯盟。
1992 年外交部確定權限與文化部合作,成立法國文化交流協會(Association française d’action artistique – AFAA),以促進文化交流政策為目標,同時與許多地方和區域當局 建立合作夥伴關係,甚至於全球實現並執行合作、訓練、進駐計畫以及擔負協調外國文 化季於法國之相關事務。
文化部為了促進法國境內之外國文化表現,鼓勵文化經營者讓法國觀眾置身於外國 作品的環境,並與外交部合作共同積極參與外國組織文化季活動、支持法國境內各地之 外國文化的創始計畫、藝術節與機構。由於,法國文化的活力與文化行政管理的良好經 驗,引起了其他國家政府與文化經營者對於文化合作的重要需求,尤其是以專門技術和 訓練形式為主。
至於法國與歐洲等多國間的合作關係,文化部參與所有有關文化主題的歐盟協商會 議,由此可發現法國致力於歐洲文化資助、支持許多歐洲網絡並參與歐洲委員會和聯合 國教科文組織的活動,同時經由許多多國機構,例如:WTO 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特別關注多元文化議題30。
(二)荷蘭
荷蘭國際文化政策由外交部和教育、文化、科學部負責財政上的支持,此政策於 2004 年提出四年計畫,確立主題性與地理性原則,以歐盟會員、俄國、美國、加拿大、
日本、土耳其、摩洛哥、埃及、蘇里南、南非和印尼為優先;而毗鄰地區,如德國、比 利時則已進行國際合作之形式。為推展國際活動,透過荷蘭文化基金(Netherlands Culture Fund,HGIS-C gelden)撥出一筆龐大文化預算,由四年優先政策支配、管理,其內容包 含文化多元化、文化企業精神、觀眾發展(audience-reach)。
30 資料取自〈歐洲文化政策與趨勢〉 (Cultural Policies and Trends in Europe) ,2005.12.2,
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
國際文化活動服務中心 SICA(Stichting Internationale Culturele Activiteiten) 成立於 1999 年,負責荷蘭海外文化機構的協調與顧問工作,SICA 在組織間扮演協調與合作、
提供資訊與評估、組織國際文化活動之重要角色;同時此中心被委派為歐洲文化接觸點 (European Cultural Contact Point,CCP)以具體傳送,鼓勵與協助個人、組織成功申請 2000 年歐盟文化架構計劃。
二、採半官方輔導式策略
美國至今尚未設立文化部,秉持開放、自由、平等、多元的原則,其主要精神來自 於保守主義的觀念,美國學者認為聯邦機構一向因循的文化政策就是「無為而治」
(non-activity,non-regulation)。這個傳統與歐洲國家形成鮮明對照。法、德等國一向具 有國家扶持文化發展的傳統。但美國學者認為傳統過於強調文化的「前衛」(avant-garde) 特性,對它在社會中的自然形成與市場發展並無助益(李河,2004)。再者,藝術是一種 事業,藝術家需自負成敗責任,不以官方立場主導,甚至認為藝術家在經濟上的極端困 難正是成為偉大藝術家的必要條件。但在六十年代末期,美國學習歐洲福利政策,有條 件的協助藝術家進行創作與展演,於 1965 年依據美國國會所通過的國家藝術人文基金 會法案成立國家藝術人文基金會(The National Foundation on the Arts and Humanities),其 目的在於擬定政策,以支援美國人文與藝術發展和文化資產的保護,扮演協助者的角色。
美國在沒有任何一個文化事務統一的機構之下卻能發揮近乎文化部的效能,其對多 元性的行政與贊助的信賴原因根據 Kevin(1998)認為,第一公眾文化的責任擴展於聯邦 機構各個部份中;第二 NEA 雖然是最具代表性的支持性機構,但卻不是最主要或最重 要的來源的;最重要的是第三,美國文化大部分由和非營利事業一樣的商業性事業所組 成,例如電影、音樂、設計、劇場與出版業(Netzer,1992)。
美國的文化交流重點比較鎖定於文化教育的交流,經由國際夥伴關係與贊助者間的 合作計畫為全美藝術家、藝術團體、觀眾帶來國際交流的收穫,NEA 贊助國際交流活 動以展現世界各地之美國藝術,拓展美國藝術家視野、豐富藝術創作。經由鞏固國外藝 術家於全美之進駐計畫,再與其他國家政府、私人組織的夥伴關係之孕育國際創意合作 計畫,當地居民也可從藝術社群之國際連結獲得藝術感受。
三、採雙軌制策略
英國雖然是一個素來以尊重傳統為傳統的君主制國家,但在對文化發展的態度卻採 取了一種全新的態度。1946 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成立大不列顛藝術委員會(The Arts Council of Great Britain) ,為實現政府文化政策的重要機構,更於 1994 年將業務移 轉至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及愛爾蘭等四個地區之藝術委員會;另外 1992 年成立文 化資產部(Depertment of Heritage)掌管國家文化藝術事務,直到 1997 年工黨執政後,更 名為文化媒體運動部(The 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DCMS),簡稱文化 部,負責全英國文化政策之擬定與執行,監督並執管國家樂透彩券發行處等財務事宜;
而大不列顛藝術委員會所統轄之藝術委員會則負責實際文化業務的執行,致力於發展當 地文化特色及各項藝術文化活動經費之分配。於是這兩個文化藝術機構形成英國之重要 的文化行政雙軌制(朱惠良,2004)。與英國類似的芬蘭、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等英語系或 曾經為英國殖民地國家,其文化政策多屬於雙軌制策略。
因此雖然英國在政治體制上屬於「中央集權體制」(centralized system),但卻同時 是文化管理「分權化」(decentralization)的倡導者,「分權化」的文化管理觀念通常被表 述為「臂距」(Arm’s length)原則。《芬蘭文化政策》指出「臂距原則」具有垂直和水 平的兩種分權向度。所謂「垂直分權」涉及中央政府與其所屬行政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 的縱向分權關係;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將文化政策制定和實施的主要權力以及部分文化 撥款的責任交給其所屬的文化相關部門,如芬蘭的文化和教育部、英國的文化、新聞和 體育部、澳大利亞的藝術和通訊部等;同時,還要求各級地方政府行使相應的權力或承 擔相關的責任。
各藝術委員會負責向政府提供文化政策建議諮詢、對藝術成果進行「同儕評議」
(peer evaluation),對藝術創作和文化發展狀況進行專業性的常規評估以及依據專業評
(peer evaluation),對藝術創作和文化發展狀況進行專業性的常規評估以及依據專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