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台灣的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之執行方式
第一節 結論
一、對於台灣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的目的性與再釐清 (一)台灣對於進駐計畫定義的誤解
「藝術家進駐」是一個藝術家的移動、遷徙、尋找異地工作室的過程;而「藝術家 進駐計畫」將「藝術家進駐」方案化、計畫化為一計畫經營者與進駐者、進駐單位,甚 至贊助機構間三方或四方共同溝通協定之行動,因此計畫內容需將「藝術家進駐」精神 包含在內,計畫分為四大主體:進駐計畫經營者、進駐空間、進駐藝術家、贊助機構。
因此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不只是藝術村具體空間的經營與規劃,而是進駐過程的 核心精神與服務對象。
(二)文化政策導向的偏差影響
由於對於藝術家進駐概念的誤解,導致文化政策決策導向與世界國際趨勢不同調,
從 1996 年南投九九峰旗艦型藝術村所投入之龐大經費,全數消耗於硬體設施與環境再
造;至於進駐計畫與跨國行動軟體部份則改由透過閒置空間再利用補助要點以輔導各地 成立閒置空間設置小型藝術村與工作室來施行,從補助要點看來,計畫補助重點為基本 設施、空間整建及修繕、營運管理等,對於進駐計畫與藝術家的跨國行動操作並非國內 藝術村經營重點與文化政策所致力於倡導,因此國內藝術村經營發展不以藝術家進駐計 畫為主軸,比較偏向地方產業、社區發展、藝術教育等面向。
(三)藝術村經營核心的錯置造成徒具進駐辦法的空殼計畫
台灣藝術村對於國際藝術家進駐計畫的敷衍態度可從進駐辦法見其端倪,例如各藝 術村之進駐辦法的申請資格言明「不限國籍之藝術家」,但許多藝術村卻只有中文的進 駐計畫,同時沒有設置英文網頁甚至專屬網頁以供國際藝術家參考,這種對待國際藝術 家不友善的經營方式,在吸引藝術家考慮進駐的第一階段即失去了競爭力。因此台灣許 多藝術村或進駐空間徒具進駐辦法而無國際藝術家進駐之實形成一空殼計畫。
二、台灣國際文化政策動機與期待差距
(一)計畫經營機構與藝術家進駐計畫.動機之落差
綜觀全球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之國家文化政策動機,不外乎藝術發展、文化 外交、輸出發展、文化多樣性與發展,多數國家認為有政策即有效力,文化政策是國家 為支持文化工業所採取之政策,形式多元,如制定本國電影螢幕播放配額、書籍單一價、
贊助藝術表演、贊助藝術節或藝術沙龍舉行、提供獎學金、培養未來藝術人才或支持中、
高等院校之文化教育等等,因此由文化政策明文規定對於藝術家進駐的贊助與獎助計 畫;然而政府所致力於推動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之動機常與藝術家背道而馳,甚 至政府對於藝術家進駐或跨國行動之成效有期待上的落差,通常當國家或政府部門希望 透過藝術家進駐計畫達成文化外交的目的或文化交流方式,但藝術家卻只是想遠離塵 囂、與世隔絕或是將進駐計畫視為一個異地旅行、探索的經驗罷了,與經營計畫者當初 設立藝術家進駐動機有南轅北轍的實踐結果。
(二)計畫經營機構對進駐計畫成效的期待差距
當政府部門或計畫經營者將補助的目標或動機設定為「文化外交」與「文化交流」
時,基本上就不該以「藝術產值」、「社區藝術教育課程」或「活動人潮」等量化指標 來評估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之成效,因此台灣容易陷入將政府補助視為藝術投資的窠 桕,期待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有立即性的回饋與整體展現的成效,而忽略藝術創 作最純粹的部份是藝術家透過計畫的反芻與沉澱、於日後潛移默化地呈現或融入於藝術 創作過程、作品之中甚至凝聚一股提供社會前進、改善的動力。
三、國際藝術家獎助計畫是尋求國際贊助的最佳途徑 (一)過度依賴公部門補助,使藝術中介產業萎縮
台灣並沒有一個健全的藝術生態,包括藝術創作、藝術中介、藝術消費,從前只重 視展覽,近來開始獎勵創作,但整個藝術中介產業,畫廊、藝術經紀商沒有隨著成長與 發展,藝術家與藝術組織過度依賴公部門的補助,開展出許多非應藝術家需求所開發的 展場,藝術家仰賴政府補助而失去經濟自主與市場需求的機制,因此畫廊與藝術經理的 萎縮造成藝術中介產業的失衡,藝術家當然很難從民間的藝術消費中取得資源。
(二)台灣民間基金會與企業參與機制尚未成熟
國外許多進駐計畫成立機制來自民間社團、基金會與企業,或者透過與政府共同合 作設立專款基金、贊助進駐計畫或進駐單位執行進駐計畫。美國民間企業贊助藝術風氣 行之有年,平均每年有2/3的資金來自民間募款,可見其藝術贊助環境的成熟與活絡。
台灣目前尚未發展出基金會與企業團體贊助的模式,因此許多長期性的進駐計畫仍需仰 賴政府與公部門的補助,進駐單位缺乏自力更生的募款與開拓經費的能力,因此進駐計 畫目標大多為以國家文化外交與文化交流為宗旨,受限於政府部門的政策性動機限制而 無法實現藝術家進駐計畫之以藝術家為核心之精神。
(三)國際獎助計畫形式多元,兼容並蓄
目前全球獎助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的計畫多如牛毛,不計其數,台灣藝術家礙於 公部門獎助項目、名額、經費不足,國內基金會贊助模式尚未建立成熟,因此間接影響 藝術家的跨國行動計畫執行與意願。在全球資訊化與國際化趨勢下,分佈全球各地的獎 助計畫、進駐與行動計畫提供藝術家、藝術行政管理者、策展人等相關藝術專業領域不
同的進駐訴求,同時鼓勵跨地域、跨文化、跨領域的藝術家參與,對於在全球化的強勢 文化壓境下的文化弱勢與藝術版圖邊緣區域具有文化多樣性公約的核心精神,彌補該國 國家文化政策中無法對藝術家所提出的保障與協助,使人們都能接觸多元文化並跨越國 際籓籬維護文化多樣性。
四、國際資訊網絡平台無遠弗屆與反思
全球化是邁向世界相互依存整合的歷史趨勢,全球網絡化的關鍵除了價值、制度和 經濟的因素外,莫過於科技的發展與通訊設備的革新所形成全球網絡的互動狀態。藝術 家、藝術進駐單位等透過全球網絡彼此聯繫、分享資源、尋找進駐機會與連結夥伴關係,
因此衍生新的全球視野。藝術家透過國際資訊網絡平台所建立的夥伴關係,啟動跨疆界 與時空限制的第一類接觸,因此相較於傳統通訊環境,網絡的無遠弗屆加速藝術家進駐 與跨國行動計畫的產生與運轉,同時也更鞏固藝術家、進駐組織間的聯繫與互動。
儘管如此,全球地區仍有許多國家屬於科技資訊貧困地區,對於取得國際進駐資訊 如緣木求魚,因此在嘗試分析目前國際網絡平台時,發現全球相關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 動計畫之資訊網絡,幾乎都屬於歐洲、北美洲、亞洲集中於澳洲及日本。這種現象可以 從目前活躍於全球藝術環境的進駐計畫數量看來,的確使我們認知到科技對資源支配與 資訊掌握的重要,尤其在快速發展的知識經濟時代中,將對目前已呈現貧富不均的地球 人口版圖形成更嚴重的成長落差,加大了科技-富有國家和落後-貧窮國家間的鴻溝。
五、由公部門來主導藝術家進駐計畫的必要性
本研究發現,台灣之國家文化政策類型,若根據 Kevin(1998)之文化政策類型來看 應屬於從法國的補助政策邁向挪威的再分配之福利政策型態,從各公部門所推動之藝術 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中歸納出台灣的進駐計畫以文化外交與藝術發展為主。再者,藝 術村或藝術社群本應由藝術家自然而然聚居會流而成,其應是由下而上、由散而聚的發 展脈絡,若由政府政策規劃由上而下其政策考量與發展情勢容易相悖。因此,考量藝術
生態的中介角色的失衡,應由公部門主導調整文化政策與振興畫廊與藝術經紀的中介角 色,將權力下放至地方政府以改善從前文化策略儘及縣市而無法落實普及至鄉鎮的窘境
而進駐空間經營方面,政府不應定位為提供經費的單位,政府應將閒置空間以極低 廉的租金將空間釋放給藝文團體或地方文教基金會認養或承租使用,基本上提供空間就 是一種資源的贊助,讓藝術進駐單位以交換工作室、交換藝術家、開畫展、辦藝術教育、
工作坊等各種形式發展,之後藝術進駐單位再爭取當地政府或民間企業、基金會支持,
避免政府供養藝術村而失去成長能力與藝術自主發展。而公部門所關注的層級也會有所 不同,中央所顧及的層面較高,屬於文化政策頂端的國際交流架構與經營;地方政府考 量如何讓國際交流政策普及於縣、市、鄉、鎮各角落,其關注角度與層級是有所不同的,
如此一來才能達到對藝術家進駐與跨國行動計畫的多元觀照與發展。
另外,政府對於私人企業或閒置空間的政策過於消極,應獎勵開放私人空間做為藝 術空間使用,同時將傳統藝術空間納入藝術家進駐領域,例如,全球許多公私立美術館
另外,政府對於私人企業或閒置空間的政策過於消極,應獎勵開放私人空間做為藝 術空間使用,同時將傳統藝術空間納入藝術家進駐領域,例如,全球許多公私立美術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