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台灣環保運動與環保聯盟的發展
第四節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的政治功能
民主政治制度重視政治參與,在民主國家中,雖然每個公民都有政治 參與權利,但在實際政治運作中,個人直接參與對政治的影響很有限,個 人若想對政治有重大的影響,必須聯合與自己思想和利益相同的人組織成 較大的團體,共同爭取團體利益,這種團體就是「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
(冉伯恭,2000:47)。民主國家中最主要的政治參與個體(micro)即是 政黨和利益團體,在政治體系中,也許彼此的某些界限不是很明確(尤其 是當利益團體本身亦推出候選人參選時),但兩者在政治過程中所扮演的角 色及發揮的功能,仍是截然不同的。本節將從利益團體的角度來探討環保 聯盟的政治功能。
壹、 利益團體的定義
在民主國家的政治活動中,主要是由政黨及利益團體來運作,政黨的 功能主要是透過競選提名候選人、組織化的助選活動,爭取公共職位,若 能成執政黨,則組織政府,若是在野黨,則扮演監督制衡角色。利益團體 則是以接近(access)政策決定者的活動,影響公共政策(彭懷恩,2002:
123)。簡言之,政黨和利益團體都是旨在實現政治目標的組織,各自都提 供了社會和政治系統之間的聯繫管道,政黨力圖取得對政府的控制,利益 團體則把時間用於試圖影響政府的政策(王逸舟譯,1995:341,352)。政 黨具有整合性,利益團體具分解性,政黨須向許許多多不同的團體呼籲訴 求,才能贏得選舉,利益團體則是為比較小的社會領域代言(王鐵生譯,
1993:178)。
David B.Truman 將利益團體定義為:「一群個體在共同利益推動下,發 出訴求,傳達願望,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採取行動以影響社會生活中其 他的成員」(陳浩譯,1990:8),利益團體試圖從外部來發揮影響力,而不 是贏得或執行政府權力。(楊日青等譯,2002:426)利益團體時常與政府
過從甚密,試著影響公共政策,但它們與政府還是分隔對立的,利益團體 為政府或國家機制與社會主要部分之間提供制度化的聯繫,在政府與社會 上各類利益之間的組織化互動,都是透過利益團體而進行的(王鐵生譯,
1993:2)。學者Wilson 指出:「利益團體,又稱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
是一種組織,有一定程度的自主,不受政府或政黨的操控,嘗試影響公共 政策的制定。利益團體試圖影響政府的決策,但並不企圖控制政府執政」
(Wilson,1990;轉引自彭懷恩,2002:123)。
當政府透過干預來迎合利益團體的要求時,利益團體就成了一個政治 性利益團體(political interest group),形成一個政治性利益團體有三個要 素,第一是必須有某種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的一群人;第二,必須 是有組織的,能將政治力量集中於政治過程的關鍵點上;第三,試圖藉著 向政治機構和決策者「提出要求」來滿足他們的利益,包括最細微且具體 的共同利益,及晢理性和普遍性的共同利益(王逸舟譯,1995:342)。凡 是具有政治目的,從事政治活動,或透過政治程序以爭取團體及其成員利 益的,不論其為純粹政治性或混雜的,都可稱為利益團體(呂亞力,2004:
278)。而所謂不具政治目的,指的是交誼性的社團,如聯誼會等。
貳、 利益團體的政治定位
利益團體構成政治程序重要的成份,高度影響政策制訂的過程,這種 政治型態為利益政治(呂亞力,2004:287),關於利益團體及其在政治過 程中的定位,有兩種理論,亦即利益政治的兩種表現型式,一種是英美等 國 的 「 多 元 主 義 」(pluralism ), 另 一 種 是 西 歐 等 國 之 「 統 合 主 義 」
(corporatism),又稱「團合主義」(呂亞力,2004:287-288;王逸舟譯,
1995:343-344;彭懷恩,2004:226-227;楊日青等譯,2002:430-434),
前者為社會多元化的發展,強調自由競爭的團體競逐公共政策,後者為國 家機關主動涉入不同的團體衝突,透過由上而下的層級化協調、控制來減 少社會的利益衝突,主張團體代表的高層協商(彭懷恩,2004:214、226)。
對團體政治持最正面觀點者為多元主義理論,著重於團體可以使個人 免於政府侵害與促進民主責任的能力。班特萊(Arthur Bentley)的「政府 的過程」(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1908),是企圖發展多元主義團體理 論最早及最具影響力的著作。多元主義理論的中心論點,認為權力是割裂
(fragmented)且廣為分散的。政策的制定係匯集各個團體所提出的不同意 見和利益,決定的過程是經由談判議價(bargaining)的方式,是一種互動 繁複的過程(楊日青等譯,2002:430;彭懷恩,2004:226)。
許多學者及政治觀察家對利益團體抱持著負面的貶抑看法,將利益團 體稱之為特殊利益(special interests),「特殊」表示這類團體代表的僅僅是 一種狹隘的和自私的利益,他們懷疑所有利益團體都有同等進入政治過程 的管道嗎(equal access to political process)(王逸舟譯,1995:344-346)?
利益政治有利於強勢團體,且不見得都符合公共利益(彭懷恩,2004:214), 團體之間強烈的競爭,可能導致群體生活秩序維持的困難,而強大的利益 團體,可能取得壟斷性優勢,造成決策困難(任德厚,1992:149),常使 決策程序過份「分割」,缺乏統一性,使決策者無法充份顧及整體目標(呂 亞力,2004:292),自由主義的政治程序強調個人公平競爭的機會,但目 前團體已取代個人,使真正的自由主義之政治程序無以為繼(蔡政文等,
1988:49)。
利益政治雖然受到上述種種批評,對政治體系亦造成不少負面影響,
但在政治過程中,利益團體仍具有下列數項正面功能:
第一、反映社會多元利益:利益團體在個別有關政策上表示其意見,
若無利益團體,政黨在個別政策之決定將難切實際,藉由利益的表達,提 出被政黨所忽略的觀點,其主要功能在反映社會各種利益(彭懷恩,2004:
222;楊日青等譯,2002:437),亦即形成和表達政治要求的功能,或稱利 益的集結(interest aggregation)(楊仁生譯,1984:244-245)。
第二、充分表現民主之精神:民主制度,人人有言論、集會結社之自 由,利益團體即在組織人們以表示其意見,以影響政府決策,民主政治的 精神在利益團體之活動上充分表現出來(彭懷恩,2004:222)。
第三、維持政治穩定:藉由提供政府和人民之間的溝通管道,使輸出 項和輸入項一致,有助於維持政治穩定(楊日青等譯,2002:437),在現 有的政治制度下爭取自己團體的利益,用合法的方式和管道將他們的要求 向政府表達,對政治安定有貢獻(冉伯恭,2000:57)。
第四、補區域代議之不足:個別利益團體提供的資訊與民情,雖不客 觀也不全面,然而許多利益團體提供的併合起來就構成比較全面的情況。
「代議」應包括「區域代議」(territorial representation)及「功能代議」兩 者,前者代表地區利益時較稱職,後者在代表功能或行業利益上較理想,
利益團體的功能即「功能代議」,可補議會的區域代議之不足(呂亞力,
2004:291)
第五、在互相競爭中,各利益團體可以平衡和限制彼此的力量,防止 政治權力的過分集中,對民主政治有利(冉伯恭,2000:57)。
第六、幫助解決地方問題:很多以地方為基礎的利益團體對當地與該 團體有關的事項知之甚詳,如家長會對學校的事情、工會對工廠的事情,
他們能較為有效的解決當地的問題(冉伯恭,2000:57)。
第七、促成辯論和討論,因而培養出資訊充足和教育良好的選民,同 時亦增進公共政策的品質(楊日青等譯,2002:437)。
許多論述利益團體的著作強調,利益團體的功能與政府的功能之間,
並非楚河漢界,根據「問題網絡」(issue network)的觀念,彼此的界線亦
不重要,新統合主義者最關心的問題,就是指出利益團體是政府草擬、執 行政策的夥伴,其並非在政府之外向政府施加壓力,而是統治過程的一部 分,既執行政策,也協助擬議政策,這種政府與利益團體之間你儂我儂的 狀況,在某些國家益發親密(王鐵生譯,1993:179)。
參、 環保聯盟的政治功能
環保聯盟的成員,在「維護人類生存環境」及「環保訴求」的共同利 益(政治目的)推動下,以社會運動的方式,組成社會運動團體(組織), 採取各項行動,例遊行、示威、抗議、遊說等方式(政治活動),從體制外 發揮影響力(政治程序),影響公共政策(環保政策),以滿足團體利益。
因此,環保聯盟符合利益團體之定義,為一從事公益活動之利益團體,或 稱為政治性利益團體。簡言之,環保聯盟是一個有組織的團體(利益團體), 其從事與政府決策(政治)相關的活動。
吳定依利益團體成立目的與服務對象之不同,區分為公益性利益團體
(public interest group)和私益性利益團體(private interest group),前者以 促進公共利益為目的,以一般人為服務對象,例如環保團體及消費者保護 團體等;後者以促進私人利益為目的,且有其特定服務對象的團體,如農 會、漁會、工會等(吳定,2003:153)。英國學者稱這類以促進公益為己 任 的 利 益 團 體 為 promotional groups , 以 別 於 一 般 經 濟 性 的 利 益 團 體
(economic interest groups)(呂亞力,2004:280)。環保聯盟是以推展環境 保護運動、維護台灣生態為宗旨,故為一公益性利益團體。
環保聯盟是以普遍性之公共利益為團體目標,其參與政治過程、從事 政治活動,是為了服務一般人民,以達成「保護台灣生態」之政治目的,
既然與促進私人利益之私益性利益團體不同,自有其特殊的政治功能與作 用,筆者認為其具五項政治功能,詳細內容分述如下:
第一、利益表達(interest articulation):環保訴求所要影響、抗爭的對 象為政府部門及投資開發的產業代表、企業財團,單憑個人的力量無異是 小鯨魚對大蝦米,無從發揮影響力,為讓各種環保主張,均有適當的途徑 與管道可以形成、表達,環保聯盟的成立,則扮演著民間社會與政府公部
第一、利益表達(interest articulation):環保訴求所要影響、抗爭的對 象為政府部門及投資開發的產業代表、企業財團,單憑個人的力量無異是 小鯨魚對大蝦米,無從發揮影響力,為讓各種環保主張,均有適當的途徑 與管道可以形成、表達,環保聯盟的成立,則扮演著民間社會與政府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