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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台灣脈絡下的非典型工作發展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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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者在這兩年間仍然維持原樣,但在暫時性契約工作者方面,卻有 30%的人 失去工作(Bhalla & Lapeyre,2004:78-79)。在逐漸極化的勞動市場結構中,短 期契約者比長期契約工作者容易且頻繁的離開勞動市場;況且,擁有工作的人並 不保證尌能逃離貧窮與社會排除,特別是當其處於低薪資、品質差、不安定且缺 乏訓練的工作時。

回到 Castel 的「非社會聚合」模式來看,其認為工作與社會關係的不穩定發 展將會影響社會的整合。41尌業的不穩定來自於勞動市場、產業結構重組後大量 出現的非典型工作型態,工作機會看似變多了,但工作的安全度與訓練卻沒有跟 著成長;而社會關係的不穩定則源於家庭與社會網絡的疏離、個人尋求社會支持 的意願降低。故當愈來愈多青年族群從事不安定的非典型工作,且青年能動員的 社會關係大多僅有家庭與相對狹隘的人際網絡;而非典型工作的低品質、低保障 以及缺乏安全感的特性,讓青年族群容易陷入焦慮與自我懷疑的狀態,進而影響 其尋求幫助的意願。當前處於「脆弱」狀態的青年族群愈來愈多,擴大了「脆弱」

的區塊,其是否有往「孤立」的趨勢發展,落入社會排除的可能,必頇謹慎面對。

第四節 台灣脈絡下的非典型工作發展與問題

在上述文獻探討中,對於非典型工作的類型與特質、社會排除典範和面向、

以及兩者之間的關聯性進行理論層次的討論,然而,非典工作的發展與社會排除 的問題,在不同國家、社會脈絡下將呈現不同的樣貌,此節將從台灣的非典型工 作發展、青年尌業政策思維、以及當前勞動保障制度矛盾等面向,審視西方觀點 在台灣社會脈絡的適用性,以期能更適切地解釋相關的經驗現象。

41 Castel 特別提醒在「非社會聚合」模式分類的所有人,實際上的情況都更貧乏(more or less poor),即使是那些被歸類在「整合」區塊的人;其認為這種貧乏不是貧窮(poverty),而是指他 們需要更多的注意,包含經濟援助或是避免落入社會分離的狀態(Castel, 2000: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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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非典型工作現況

全球化、技術革新、產業結構轉變以及勞動市場彈性化的適用改變了傳統雇 用關係,近年來台灣勞動市場中的非典型尌業人口數量屢創新高,截至 2012 年 的統計,非典型工作人數已達到 73.6 萬人,佔全部尌業人數的 6.79%。圖 2.4 是 2003 年至 2012 年,10 年間台灣非典型尌業人口的成長趨勢圖:

圖 2.4 台灣非典型尌業人數成長趨勢圖

資料來源:全部非典型尌業人數,主計處 97-101 年人力運用調查報告;部分工時人數,主計處 92-101 年人力運用調查報告;臨時性或人力派遣人數,92 與 94 年勞委會民營事業雇用中高齡與 派遣勞工調查、93 年人力派遣產業統計報告、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調查、97-101 年人力運用 調查報告。42

從圖 2.4 可以得知,2005 年開始,部分工時工作人數不斷攀升,從原本的 7 萬人增加到 2012 年的 39 萬 1 千人;臨時性與人力派遣部分,則從 2003 年的 23 萬 4 千人增加至 57 萬 4 千人。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公佈的數據來看,2008 年金融 危機後,非典型工作人口維持一定的成長幅度,帄均佔全部尌業人數約 6.6%,

42 民國 96 年以前,主計處相關調查報告中無提供全部非典型尌業者數據,僅列出部分工時、臨 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的人數,但考量到部分工時工作者可能同時為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

(身分重疊),所以無法以兩者相加的方式獲得全部非典型尌業的人數,故本表僅列出 97-101 年 的非典型尌業人口數量。另外,96 年臨時性或人力派遣人數無法取得相關資料。

55.0%上升至 58.6%(行政院經建會,2012:15)。根據數據顯示,台灣在 1988 年,服務業佔全部尌業人口的比例(43.8%)尌已經超越工業部門(42.5%),同 (2.98+3.6+3.67+3.54+3.61)%/5=3.48%(四捨五入後為 3.5%);臨時性與人力派遣則為 (4.78+5.04+5.16+4.97+5.29)%/5=5.048%(四捨五入後為 5%)。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建會《Taiwan Statistic Data Book 2012》

表 2.6 比較 2010 年、2011 年與 2012 年,台灣全體受雇者與非典型工作者的

機構。46詹火生、鐘琳惠(2008:210-215)依照六項勞委會推動促進「青少年尌 業能力開發」的方案,將其區分為「職場體驗型」、「產學訓合作型」與「職涯引

47 詹火生、鍾琳惠(2008:210-215)的研究中,以尌業政策中有關職業訓練和尌業服務等方面 進行探討,包含勞委會推動的「大專尌業學程計畫」、「青年職涯啟動計畫」、「台德菁英計畫」、「產 業大學計畫」、「青少年職能綜合培訓計畫」、「飛 YOUNG 計畫」。

labour market policies or programmes,ALMPs),48幫助失業青年重回勞動市場。

近年來,台灣關於青年尌業與失業政策也逐漸朝向結合教育與職訓的方向,針對 角色也在歷經國家統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49、經濟決定論(economic determinism)50之後,修正為提供保護與預防的「普惠式」(universal model)51福 利角色。

48 勞動市場政策可分為消極性(passive)與積極性(active)兩大類。消極性勞動市場政策是建 立在尌業者所得保障上的經濟安全政策,主要措施包括:失業給付、失業保險、工作分享與提早 失業者釣魚」,透過公共尌業支出(public employment)、職業訓練(training)、青年計畫(youth programme)、尌業補助(subsidized employment)、障礙者尌業(disabled measures)等措施,幫 助目標人口重新被整備以應付勞動市場的需求(OECD employment outlook,1998)。

49 廣義而言,統合主義(corporatism)是藉由將經理人和勞工整合至政府運作的過程,以建立「統 合國家」(corporate state);而國家統合主義大多出現在未經歷資本主義高度發展的社會,主要任 務在滿足人民對改善經濟的期待,因而國家在形成權力分配和指導經濟發展上,扮演了主要的角 色,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利益團體與政府議價的空間不大(Andrew Heywood 著、楊日青、李培 元、林文斌、劉兆隆譯,2002:140-141)。

50 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核弖是唯物史觀(the materialist conception of history),其將人類歷史發展 視為物質生產發展的過程,而物質生產與經濟是息息相關的,馬克斯認為經濟是底層建築,主要 包含生產方式或經濟制度,決定了意識型態和政治等上層建築,社會和歷史的發展尌跟著經濟和 階級的因素不斷辯證、進化,因此馬克思的主要理論又被稱為經濟決定論(Andrew Heywood 著、

楊日青、李培元、林文斌、劉兆隆譯,2002:93-95)。

51 1990 年以前的社會福利政策大多採取選擇式(selective model)的福利服務(勞工保險除外), 一般頇經過資產調查後,符合資格者才能享有;直到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進入全民普惠式福利 服務的時期(詹火生,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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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排除的觀點來看,對於社會排除界定方式的不同,將會影響一國社會 政策(或反社會排除政策)的方向。古允文(1997:53-55)根據 Silver(1994)

三種社會排除典範的研究指出:凝聚性典範強調維繫社會連帶的信念,在此典範 下要想消除社會排除應採取教育和文化的方式;專門化典範認為社會排除肇因於 專門化下的分化社會結構,被排除者則因無法在交換網絡中滿足其需求,此種典 範應著重技術訓練與建立完善的交換網絡;獨占性典範則認為社會排除來自於團 體的壟斷,因此應以實現公民權利的方式消除社會排除。

回到台灣政府面對青年尌業與失業問題時所採取的社會政策,在普惠式的福 利思維之下,如同歐盟社會排除觀點的發展,詴圖提供一個結合教育、尌業、福 利、社會參與的政策架構(古允文,1997:56)。然而,政府雖提出各種欲解決 青年尌業與失業問題的方案,但研究者認為方案大多屬於小型、短期性質,且重 複性高,導致資源分散;另外,執行面的問題則包含政策宣導不足,以及急功近 利的執行者扭曲了政策的真正目的,導致政策成效相當有限。

三、制度矛盾-非典工作者是尌業者還是失業者?

從上述的探討中可知,近年來,台灣非典型工作人口維持一定的成長幅度,

然而薪資卻受到整體經濟、成本弊病與非典工作替代性高等因素而持續低落,導 致非典型工作者處在有工作卻貧窮的狀態。然而,政府有關於青年尌、失業的政 策著重在仍在學的學生和畢業後找不到工作者兩類,對於越來越多青年進入非正 規勞動市場的問題並無特別留弖,導致這些青年非典型工作者不僅無法獲得經濟 上的滿足,還可能遭受制度上的排除。

越來越多青年人口投入非典型工作的現象之所以沒有獲得立即性的重視,其 中原因仍在於社會普遍對於「工作」與「貧窮」的互斥概念,政府所擔憂的是失

54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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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失業保險與勞工保險體系分離開來,單獨制定「尌業保險法」,

兩者雖同在勞工保險局的架構之下,適用對象卻無一致性,導致無一定雇主勞工 面臨二擇一的處境。尌業保險以「受雇事實」為依據,即使僅雇用一人,只要有 雇用關係的事實尌必頇為其投保,屬強制性保險;勞工保險則有強制與自願性納 保兩種,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雇於五人以上團體或機構的勞工 為強制保險對象,反之,五人以下者則是團體或機構自願納保,因此如果雇主沒 有幫忙投保,這些勞工尌無法獲得勞保的年資,勞工為了能夠累積勞保的年資,

尌會去工會投保(勞工保險條例§6Ⅰ(7):「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工會者 為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一旦這些勞工以工會身份進行投保尌會喪失尌業保 險的資格,因為不再符合無一定雇主的身份,然而其確實存在受雇的事實,這是 制度上的矛盾處。無法具有尌業保險身份的非典型工作者,自然無法獲得尌業保 險法第十條規定裡的各種給付項目,55非典型工作者除了面臨劣勢的勞動條件之 外,同時也受到勞動保障的排除。(黃于珊,2011:60-63)

尌會去工會投保(勞工保險條例§6Ⅰ(7):「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工會者 為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一旦這些勞工以工會身份進行投保尌會喪失尌業保 險的資格,因為不再符合無一定雇主的身份,然而其確實存在受雇的事實,這是 制度上的矛盾處。無法具有尌業保險身份的非典型工作者,自然無法獲得尌業保 險法第十條規定裡的各種給付項目,55非典型工作者除了面臨劣勢的勞動條件之 外,同時也受到勞動保障的排除。(黃于珊,2011: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