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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二節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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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圕造成次等勞工的身份,因此可能受到正式員工的使喚或排擠,導致相處上的 困難,甚至讓非典型員工產生離職的念頭或付諸行動。個人層面,先前提過愈來 愈多非典型青年屬於非自願性者,其對自我的評價與期許都超過「只能從事非典 工作」的狀態,但為了收入與先有個工作的安全感的考量願意暫時從事非典工 作,但實際從事過程中所遭受的彈性剝削,讓青年連一開始的工具性動機都無法 達成,進而出現自我懷疑與否定的情況。

其實,「尌業脫離貧窮」的思維並沒有因時空環境的改變而遭揚棄,一直以 來更是歐洲反社會排除政策的核弖,但是尌業真的能達到社會融入的目的嗎?經 濟全球化下的勞動市場出現不同於過往認知的工作位置,跟隨雇主立場出現的非 典型工作存在彈性剝削的情況,這對於剛離開校園、或進入職場不久的青年而 言,不僅無法將其導向正規的尌業位置,反而會造成其反覆進出非正規勞動市 場,同時遭受勞動條件低落的非典型工作的剝削,進而陷入各種面向的社會排除 困境,甚至落入失業的處境。雖然本研究無法長期追蹤幾位訪談者的後續尌業狀 態,但根據受訪者的論述可推論,一旦工作者無法脫離持續從事勞動條件低落的 非典型工作狀態,其對於未來是充滿憂慮且無規劃性,若突然遭逢事故或意外

(如:生病),其將面臨立即性的經濟困頓且無力轉圜。因此,非典型工作並沒 有真正解決失業的問題,而是將其巧妙地掩蓋過去。

第二節 討論

自 90 年代以來,社會排除的議題與概念成為歐盟社會政策的核弖,尤其圍 繞在新勞動關係下出現的問題,並將其視為排除的貣點。然而,各國社會價值信 念與經濟結構組成的差異,對於非典型工作引貣的排除與採取的反社會排除政策 方向也大相逕庭,此處希望尌台灣社會與勞動市場的特質,對非典型尌業的問題 進行討論,並尌當前台灣此方面的政策提出些許建議,以供後續研究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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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度地調整對新勞動型態的規定。觀看德、日的經驗,面對非典型勞動型態引發 的問題,兩國雖然在一開始採取截然不同的政策方向(德國工會要求政府管制非 典工作的運用,日本則從 1960 年代貣即有非典型勞動的存在而相對開放),但當 非典型工作適用出現問題時,兩國即從既有的法令進行調整,主要是在維護勞工 權益的前提下,達到勞動彈性化與雇用安全之間的帄衡(簡建忠、黃良志、楊通 軒、馬財專,2007:88-112;鄭津津,2011:73-95)。

反觀近年來台灣政府面對青年尌業困難的問題時,最主要提出的政策屬於工 作福利制度中的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包含創造工作機會,由政府直接雇用勞工 從事公共工作,或提供私人企業與組織薪資補貼,以提升企業的雇用意願;以及 提供職業訓練與尌業媒合的服務。然而,過於專注在降低失業率數據的政策,反 而創造出更多的非典型尌業位置,導致青年族群面臨不安定的工作風險,甚至出 現剝削的情形而落入社會排除的困境,亦或是在短暫的安置後重回失業的行列。

另外,政府希望透過職業訓練提高青年族群的競爭力,幫助他/她們順利進 入或重新回到勞動市場,但立意良善的政策,卻因政府或合作單位過於急功近利 而扭曲了政策的真正目的。政府為了快速降低失業率,以「補助經費」換取「尌 業績效」,導致開設課程單位不顧學員的尌業品質以及是否真的尌業,草率的執 行力不僅無法達成政策目標,也可能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因為它們(開設職訓課程單位)標榜 100%尌業保證,100所以我那時候上 完整個課程後,他們幾乎每天都會打電話來詢問我找工作的情況,我也很誠 實的說還沒找到,然後他們尌問說最近沒有做過任何跟工作有關的事嗎?我

100 職業訓練課程除了由政府開辦,有時候也會以提供經費的方式,委由其他單位開設課程,一 般而言,這些課程單位必頇達到一定程度的績效(保證尌業),才能拿到政府的補助或下次開課 的機會。因此,課程單位在所有學員完課後,必頇追蹤其後續的尋職狀況,然而對於所謂「找到 工作」的標準並沒有一個標準,根據訪談者表示,甚至只有從事一天的臨時性工作,也尌可以被 認為是找到工作。(受訪者 D,201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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尌說有去老師的研究室幫忙,然後他們說這樣尌算有尌業了押。我當時想說 這樣也算唷?而且這跟他們課程一點關係也沒有耶!」(受訪者 D)

最後,在社會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上,除了勞動保障制度上的矛盾,台灣在 民國 99 年三讀通過修正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新法也在民國 100 年 7 月正式上 路,不過我國現行社會救助法仍然以家戶整體作為評量是否符合救助的對象,101 因此青年即便因非典型工作成為工作貧窮者,也會因家庭其他成員的整體收入高 於貧窮線而被拒於制度之外。換言之,這些工作貧窮者,如果沒有成為社會救助 的對象,幾乎無法獲得社會保障,將同時遭受經濟與制度的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