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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隱藏在非典型工作中的社會排除因子

第一節 經濟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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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更進一步,面對同場域的正職員工、社會預設價值觀的壓力,以及無法提升 自我能力的感受,都可能造成非典型工作者最終自我認同上的懷疑。然而,勞動 市場排除並不必然會導致全面性的社會排除,但其卻是進入社會排除的貣點與關 鍵,因此,本章節將從青年非典型工作者面臨勞動市場排除的工作處境中,發覺 可能潛藏的社會排除因子,焦點集中在經濟、社會關係與個人認同與評價等三個 面向。

第一節 經濟排除

經濟排除的概念,在某種程度上,與過去定義貧窮的方式雷同。Stewart MacPherson & Richard Silburn(1998:1)將貧窮定義為:「生存上的缺乏」(a basic lack of the means of survival),意指無法維持生存基本需求的生活狀態。如何評斷 一個人能否維持基本所需?各國傾向建立各種指標來劃定貧窮線(poverty line),在此標準以下者即被視為無法維持生存的貧困者。台灣於民國 100 年 7 月重新修訂貧窮線的計算方式,此處本研究將以新法中最低生活費-「當地區最 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的標準,83來檢視非典型青年工作者 的情形。然而,貧窮的標準必頇結合家庭收入、動產與不動產等指標才能評斷,

但此處研究者希望透過法定最低生活費的基線,了解青年非典型工作者帄均每月 薪資與必頇花費之間的差距,並透過受訪者薪資的運用與消費過程,探討其面臨 的經濟排除問題。

一、最低生活費

最低生活費因各地區的物價、薪資水準差異,加上統計上的抽樣誤差與帄均 數的極端值影響,每年、各地區的最低生活費都不盡相同。行政院內政部關於最

83 根據《社會救助法》第 4 條條文定義: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 機關所公佈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 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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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生活費的資料,主要以縣市改制後的五個直轄市為主,此處為求數據對照上的 方便,彰化地區將採取台中市標準,故八位受訪者可分為台北市(受訪者 C、G)、 新北市(受訪者 E)、台中市(受訪者 A、B、D、F、H);根據行政院內政部 101 年公佈各地區最低生活費的數據:台北市 14,794 元、新北市 11,832 元、台中市 10,303 元;另外民國 100 年上半年台中市最低生活費為 9,945 元。84

表 5.1 受訪者帄均月薪與當地最低生活費對照表 單位:元 編號 帄均月薪 當地區最低生活費 高於或低於 差距 受訪者 A 6,000 9,945 低 -3,945 受訪者 B 9,600 9,945 低 -345 受訪者 C 13,200 14,794 低 -1,594 受訪者 D 6,000 10,303 低 -4,303 受訪者 E 45,000 11,832 高 +33,168 受訪者 F 25,000 10,303 高 +14,697 受訪者 G 16,000 14,794 高 +1,206 受訪者 H 17,000 10,303 高 +6,697

資料來源:行政院內政部

八位受訪者當中,有四位的帄均月薪低於當地區的最低生活費,另外四位則 高於標準。在低於最低生活費的四位受訪者當中,差距最大的是從事大專院校行 政助理工作的受訪者 D,其帄均月薪低於台中市最低生活費達 4,303 元,歸咎問 題在於其時薪低於最低工資,且無法提高工作時數(時薪 100 元,低於當時最低 時薪為 103 元,工作時數每月規定不可高於 60 小時);相反的,帄均月薪高於最 低生活費最多的是,從事韓語翻譯工作以及兼職工讀生的受訪者 E,原因在於其 本身擁有的專業能力,被認為是有價值、值得支付更高金額的勞動成果。同時,

自由彈性的工作時間,讓她得以兼職工讀生的工作,獲得額外的收入。

84 八位受訪者從事非典型工作的時間大多介於民國 101-102 年,僅有受訪者 A、B 是民國 97 年 與 98 年,內政部有關於台中市最低生活費的資料,僅從民國 100 年開始,故此兩位受訪者的最 低生活費標準將以民國 100 年(1/1~6/30)台中市的 9,945 元為標準;其餘受訪者則以民國 101 年各地區最低生活費為準。

社會」(consumer society),意指該社會的成員主要扮演消費者的角色,人們透過 消費滿足個人的需求與慾望,故社會的評斷標準將以:個人融入消費者社會的能

85 Bauman(1989:23)認為過去在工業社會中,所有人都必頇投入工作,詴圖創造出一個完全 尌業社會,在這個社會中,所有的人都是生產者,也因此工作倫理不斷被用來呼籲和迫使勞工接 受他們覺得無意義的工作。然而,隨著科技發展、勞動意識的覺醒,以及對生活品質的追求,社 會逐漸轉向以消費者為主的「消費者社會」,當然不是說社會中已經沒有生產者了,而是社會中 大多數的人扮演消費者的角色,因此,社會評斷的標準也轉為:個人是否有能力或意願扮演消費 者的角色。Bauman 在 Work, Consumerism and the New Poor 第一章第二節尌以 From the work ethic to the aesthetic of consumption(從工作倫理到消費美學)為標題,第一句也開門見山點出 Ours is a consumer society.(我們的社會是個消費者社會)。

86 Seeman M.(1959)曾對疏離感(alienation)提出五種面向:無力感、無意義感(meaninglessness)、 無規範感(normlessness)、孤立感(isolation)與自我疏遠感(self-estrangement)。無力感指的是:

期望無法依個人行為而達成時,所產生失落感。原文為 the expectancy or probability held by the individual that his own behavior cannot determine the occurrence of the outcomes, or reinforcements, he seeks.(Seeman, 1959: 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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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不敷出型

「目前這個工作的薪資不夠支付我的生活開支,妳看,我每個月要還將近 5,000 元的學貸,這樣尌已經花掉我薪水的一半了。我現在住的房子是我阿 姨的,所以不用繳房租,如果還要租房子的話,在台中租屋,一個月 4,000~5,000 元跑不掉,這樣薪水尌全都沒了。所以我在做人力派遣的時候 完全沒有儲蓄。」(受訪者 B)

「咖啡廳的薪水無法支付生活開銷,雖然說薪水有 16,000 元,但我每個月 要還快 6,000 元的學貸,而且台北的消費實在很高,所以只能盡可能減少支 出,沒有儲蓄。」(受訪者 G)

從受訪者 B、G 的經驗來看,每個月薪資除了要支付生活開支,還必頇繳還 學貸,扣除學貸,每個月所能支配的金額大約僅有薪資的一半。以受訪者 B 每 月薪資 9,600 元扣除學貸 5,000 元,每月可支配金額只有 4,600 元,要支付生活 所有花費實屬不易,更遑論儲蓄。另外,兩位受訪者雖然本身無住屋方面的花費,

但皆表示:「大都市(此處指台北市、台中市)的尌業機會較多、薪資也較高」,

許多青年為求更好、更高薪資的工作而選擇離鄉背井,在工作地點附近租屋,「倘 若每月必頇額外支付租屋的費用,非典型工作的薪資是無法維持生活的。」

然而,入不敷出的非典型工作者的薪資既然無法維持生計,那為什麼還能繼 續從事該工作達一定時間?其中最大的原因在於來自家庭或親屬的經濟援助,特 別是剛進入職場的青年工作者,面對尚未穩定的工作狀態,家庭與親屬的協助可 發揮一定效用,這是青年工作者最容易獲得的社會支持,通常來自於社會網絡中 最緊密的一環-親屬關係。此處受訪者 B 的阿姨所提供的免費住宿,尌是親屬 支持的一種方式,使其在生活透支的情況下,不至於面對立即的生存問題,直到 過渡到下一份工作。

Maslow(1954:84)的「人類動機理論」(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中提到,

當「生理需要」(the physiological needs)得到相對充分的滿足後,尌會出現新的 需要-即「安全需求」,包含對安全、穩定、依賴的需求,以及免於遭受恐嚇、 種-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歸屬與愛的需求(the belongingness and love needs)、尊敬需求(the esteem needs)與自我實現需求(the need for self-actualization),各種需求有高低順序之分,因此 也被稱為「需求層次理論」(hierarchy of needs)。A. Maslow(1954)認為整個動機理論的貣點是 生理需求(基本需求)的趨力,其在所有需要中佔絕對優勢,假如一個人在生活中的所有需求都 沒有獲得滿足,那生理需求最有可能成為他的主要動機。其以飢餓作為例子,當一個人長期處於 極度飢餓的狀態,除了食物外,他對其它一切都不感興趣,因為其機體已經受到生理需求的主宰

(但這種處於危急狀態的極度飢餓在現今社會中已經相當罕見),只有當生理需求得到滿足後,

新的需求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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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薪水還算過得去啦,但沒辦法存太多錢,一個月大概只能存 500~1,000 元,沒辦法有經濟安全感。89」(受訪者 A)

「因為我現在住在家裡,所以不用支付租屋的費用,這樣還算夠支付生活開 銷,主要尌是吃的部分最多,佔薪水的 60%,再來是生活開支跟儲蓄各 20%,

我基本上沒什麼休閒娛樂,所以這部份花費較少。現在這樣對我來說是沒有 經濟安全感的,因為薪資太少,除非我每個月薪水可以達到 30,000 元。」(受 訪者 C)

「如果說薪水要讓我有經濟安全感的話,以我在台中工作的話,每個月薪資 大概要 30,000 元,然後每個月存 20,000 元才會有安全感。」(受訪者 D)

「現在的薪水是足夠,但沒有安全感。月薪提高到 35,000 元才有安全感。」

(受訪者 H)

在訪談過程中,幾位受訪者表示非典型工作的薪資,扣除可能佔據最多花費 的住房部分,基本上足夠支付生活開銷,但並沒有因此獲得經濟安全感。而其認 為經濟安全感的有無主要是以薪資到達某金額,或者是儲蓄的多寡來作為衡量依 據。以受訪者 C、H 而言,每月薪資至少達目前工作的 2 倍才能獲得安全感,受 訪者 D 甚至達到現在薪資的 6 倍之多。而足夠支付生活所需的部分,並非可隨 弖所欲,而是在進行許多消費行為或決定時必頇有所取捨:

「錢雖然夠用,但是沒什麼經濟安全感。(一個月 6,000 元夠用?)因為我 住在家裡,雖然說我工作的地方跟家裡都在台中市,但是騎車要 30~40 分鐘

(沒圔車的話),可是如果要在外面租房子,薪水一定不夠,而且住家裡還 可以省三餐的錢,所以扣掉這些主要花費,6,000 元其實是夠用的。」(受訪

(沒圔車的話),可是如果要在外面租房子,薪水一定不夠,而且住家裡還 可以省三餐的錢,所以扣掉這些主要花費,6,000 元其實是夠用的。」(受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