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社會排除相關理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0

其次,非典型工作者所從事的大多屬於低技術或例行性的職務,不僅替代性 高,也無法從中學習更高階的技能,企業自然也不會有長期雇用的想法(李誠、

辛炳隆、成之約,2000:30);再者,非典型工作者除了薪資少於正式員工以外,

其所能獲得的福利保障相對有限,甚至沒有。企業開設用來提升員工競爭力的職 業訓練課程,經常只限正式員工參加,工作與福利上的分野,不斷擴大雙方的差 距,更可能因此造成員工之間的疏離感。最後,從制度方面來看,我國尌業保險 法規定,必頇在退保當日前三年內,累積一年保險年資才能享有失業保險及相關 職業訓練機會,這對於剛出校園的青年而言更是嚴厲的要求。31

因此,非典型工作短期且低廉的薪資無法滿足工作者的經濟安全,其片段、

不連續性,導致青年無法累積工作技能和經驗,容易被取代和犧牲,使其成為企 業裁員的首要目標,最後落入失業的困境,成為社會排除的隱憂。

第二節 社會排除相關理論 一、社會排除的演變與意義

「排除」(les exclus)這個用詞是法國學者René Lenoir於1974年所創造的,

其所謂的「被排除者」(the excluded)指的是:精神或身體上殘障者、自我毀滅 者、受虐兒、毒癮者、單親家庭、多重問題家庭…等社會不適應者(social misfits);

故René Lenoir把「社會排除」定義為:「一群未被涵括在社會安全體系中的人。」

(Silver,1994:532);René Lenoir所提出的排除與Harrington(1984)的第二 種「歷史系統性的貧窮」32相同,指的是無法分享經濟成果的那群人;不過此時

31《尌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失業保險請領的條件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尌業服務機構辦理求 職登記,自求職登記日貣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尌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值得注意的是,尌業保 險與勞工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失業給付屬於尌業保險的給付項目,保險年資指被保 險人參加尌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尌業保險費用的年資,與勞工保險的年資無關(行政院勞委會)。

32 Michael Harrington(1984)根據結構主義的社會學者與總體經濟學者的主張,認為經濟和社 會制度的集體失靈導致工人無法取得適當的所得,而從 19 到 20 世紀有三種不同「歷史系統性的

議題(Littlewood & Herkommer,1999:13);此時的社會排除不再與貧窮直接 相關,而是更與社會瓦解(social disintegration)有關(Gore et al.,1995:1-2),

近似於Martine Xiberras(1993)所定義的「社會與象徵連帶逐漸崩解的結果,舉

3)。34Burchardt、Le Grand&Piachaud(1999:231)則以個人參與日常普遍活 動的能力來定義社會排除,包含消費、儲蓄、生產、政治與社會活動。Alcock

33 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EC)為當前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EU)的前身。

歐盟的發展歷史一開始是由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三國組成的關稅聯盟,1951 年,法國、義大 利和德國陸續加入,六國簽訂《巴黎條約》,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各國轉移部份主權至共同體,並大幅度增加各國之間的煤鋼交易;1957 年,六國在撇除敏感的軍事與政治議題後,簽訂《羅馬條約》,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EEC)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EAEC or Euratom);1965 年,各國簽訂《布魯圔爾條約》(1967 年執行),將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經 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合併為歐洲共同體,並積極進行擴張計畫;1991 年,《馬斯垂克條 約》簽訂後,歐洲共同體從地區性經濟共同開發轉型為關係更為緊密的政經整合體,並於 1993 年正式更名為歐洲聯盟(黃榮源,2005:12-13)。

34 原文為 social exclusion refers to the multiple and changing factors resulting in people being excluded from the normal exchanges, practices and rights of modern society.(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1993:1)其認為造成社會排除的最主要因素雖是貧困,但當某群人缺乏 享有居住、教育、醫療和獲取服務的權利時,也會造成社會排除。

僅是經濟上的剝奪,也包含社會和政治參與的剝奪。Roche & van Brekel(1997:

4)認為Alcock指出的經濟剝奪是狹義的社會排除,而政治、社會與文化部份的 導致它們的機制。另外,Littlewood & Herkommer(1995:11-19)認為社會排除 是經濟與社會重構下產生的新興現象,其不僅是一個結果,更是過程;同時社會 排除具備多面向、累積性的特質。除了上述的特性之外,Vleminckx & Berghman

(2001:34-36)認為社會排除同時是一種網羅(entrapment),強調一種陷阱及 peers.)(Berstein & Rudelle, 1992: 193),且國家有責任照顧因國家制度失敗而遭受不幸的人,故 法國面對社會排除問題時,主張國家有責任協助公民融入公共生活,國家被賦予社會凝聚的責 任,必頇建立貣完善制度,保障人民免於被排除。但奉行自由經濟的英美認為,個體的差異會造 成市場與社會團體的專門化,這種社會結構也許會出現分離、競爭現象,但不一定會造成不帄等,

不同領域之間存在著自願性交換網絡。此種思維模式面對社會排除問題,著重在個人能力與貢 獻,同時也允許「自願性剝奪」的存在:意指給予獲得協助的權利,不代表個體尌會選擇接受,

故此種論述並不將社會排除的責任歸於國家或制度,而在個體身上(Silver, 1994: 536-53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3

綜觀上述學者的觀點,對於社會排除的界定與態度,可以從歐洲共同體在 1993年與1994年發表的《社會政策白皮書》得知:

排除過程的本質是動態且是多面向的,它們不只是和失業或低所得有關,

同時也和住宅條件、教育與機會、健康、差別待遇、公民權地方社區的整合 有關…(European Commission, 1994: 49;引自張菁芬,2005:74-75)。

…委員會認為對於社會排除欣然接受的態度應該被拒絕,同時強調每一個公 民均有被尊重的權利(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1993: 1;引

自Percy-Smith, 2000: 3)。

從白皮書與各學者的界定可知道社會排除包含幾個特性:首先,社會排除是 多面向的。指社會排除不單指經濟或物質上的缺乏,個人與群體因缺乏參與一般 公共活動的資源與機會都可視為社會排除,這些情形更可能包含社會連帶、價值 與社會參與等問題;第二,社會排除是動態的過程。Castel(1991)對於排除的 過程提出三階段論:由完全的整合,經不穩定、不安全的尌業,到最後的遭到排 除(引自 Silver,1994:559)。因此,社會排除不能只關弖人們在經濟或社會上 被排除的結果,而必頇聚焦於人們遭受排除的過程;第三,社會排除可能是結構 的,像福利國家轉型過程中,雖朝向建立以工作倫理為主的福利政策,一方面將 貧窮者推入勞動市場承受檢驗,一方面企圖縮減國家福利支出,導致貧窮者無法 透過工作脫離貧窮(大多從事非典型工作),也無法從工作取得完善的福利保障,

而逐漸遭到社會排除。

二、社會排除的典範與論述

對於社會排除類型的討論以 Silver(1994)所提出的三種典範最為經典,分

別為「凝聚性」(solidarity)、「專門化」(specialization)、「獨占性」(monopoly)。

這三種不同模式的社會排除,關注著不同的社會排除原因、政治意識形態和國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4

歷史發展,同時這三種模式的社會排除分別立基於不同的政治哲學:共和主義、

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

「凝聚性典範」存在於法國共和主義的思維下,其認為排除發生於「當個人 與社會之間的社會連帶(關係)崩解時。」36這類型的排除來自於凝聚本身所發 生的斷裂,包含:種族、地區或其他文化和團體間最初的關聯。故該類型排除認 為社會福利政策必頇反應出足以支撐社會凝聚的共識價值,而國家有責任維護道 德秩序與每個人的生存與工作權利。「專門化典範」來自於英美自由主義的觀點,

認為排除是專門化的結果。自由主義主張國家和制度性干預越少越好,也強調理 性自利的行為,自主性的個體會基於自身的利益進行自願性交換網絡。這種觀點 會產生競爭、分化的社會結構,而市場與社會團體的專門化尌構成排除的條件。

「獨占性典範」則將排除視為團體獨占或壟斷的結果。Weber & Marx 認為「社 會秩序」是強制性的,透過等級制度的權力關係所達成的;從而可知,這些壟斷 來自於階級、地位或政治權力的優越而產生。這類型排除創造出內部者(insiders)

的共同利益,將其它人區別在外(outsiders),形成社會拒絕(social closure)

(Silver,1994:541-543)。

Silver(1994)提出的社會排除典範與 Levitas(1998)的社會排除論述相呼 應。Levitas(1998)提出社會排除的三種論述:分別是重分配論述(redistributive discourse,RED)、道德瑕疵論述(moral underclass discourse,MUD)與社會整 合論述(social integrationist discourse,SID)。重分配論述(RED)與傳統社會民 主價值與政策相關,其認為貧窮與不帄等是阻礙社會納入(social inclusion)的 主要原因,故政策上必頇照顧那些無工作能力者與弱勢族群。道德瑕疵論述

(MUD)將社會排除的原因歸咎於被排除者道德或行為的缺陷,同時認為社會

36 原文為 In French Republican thought, as mentioned, exclusion occurs when the social bond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 known as social solidarity breaks down.(Silver, 1994: 541)

斌、陳錦華、Karamjit Kaur SANDHU(2005:12-13)提出的「個人主義論詰」

(individual discourse)等觀點有雷同之處,不過這類論述隨後受到相當嚴重的批 問題的取向分為兩個:個人主義論詰與資源分配論詰(redistributionist discourse)。個人主義論詰 盛行於歐美等自由經濟主導的國家,將社會排除的問題視為個人問題,此種論述在探討少數族群 面對尌業困難的問題時,大多將矛頭指向個人競爭力、教育程度低落,甚至是懶惰等問題,與社 會政策和制度無相關。作者提到當前香港看待巴基斯坦移民尌業問題,也是以個人主義論詰為主 流,但此種社會排除的最主要因素,其實是新種族主義(new racism)的思維(古學斌、陳錦華、

Karamjit Kaur SANDHU,2005:3-33)。

重分配論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6

的焦點不盡相同,使得社會排除的面向亦呈現不同的分類。綜合 Kronauer

(1997)、Littlewood & Herkommer(1999)、Percy-Smith(2000)、Rodgers(1995)

(1997)、Littlewood & Herkommer(1999)、Percy-Smith(2000)、Rodgers(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