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同化與自治

第三節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一、 台灣議會設置的理論基礎

議會請願理論的基礎上,是根據六三法案而來的。根據林呈祿的整理,日本 學者對六三法問題所作的爭論,可分為法理與政治兩個層面。在法理上,六三問 題的爭論是以此法是否違憲為焦點,這就牽涉到憲法是否能施行於台灣的爭論。

關於這項爭論有兩派看法,一派認為憲法不能施行於台灣,則台灣總督之立法 權,則無違憲的問題存在。一派則主張憲法可以施行於台灣,則台灣的總督的委 委任立法權則為違憲。113

在實際政治的層面,委任台灣總督以立法權是否正當為一大問題。贊成六三 法的一派人士所持的理由可歸納如下。第一,台灣是新領土,在統治上有必要給 予總督臨時應變的處分權,藉此可以建立總督的權威,以利統治。第二,台灣擁 有固有文化和特殊的民情風俗,不適於採行內地法,應制定特別法令;但因國會 議員不熟悉台灣特別情形,故以委任總督府來統治最恰當。第三,台灣民智尚未

113林呈祿<六三問題之運命>, 黃頌顯編繹《林呈祿選集》,頁 69~70。

發達,欲達成殖民地之目的,在手段上有必要委與總督專權。114

持反對意見者認為,亦即主張撤廢六三法者的理由,可歸納如下︰第一,六 三法賦予總督的權力過大,有濫用的危險。第二,給予作為地方官的總督比天皇 還高的立法權,是憲法的一大變例,變例只可以在必要期間,暫允其存在,不是 可以永垂長久的制度。第三,台灣若有制定特殊法令的必要,並不是不能在帝國 議會內完成的,台灣預算由帝國議會審議即是明證。115

林呈祿指出,六三法問題的爭論,不過是對於情況特殊的台灣所當行的法 令,應該在帝國議會制定,還是應委任總督制定的議論;至於新領土的台灣,應 當如何施行真正的立憲法治制度,以及應當如何保障伸張台灣住民的權利的根本 問題,並不是爭議的焦點。116

林呈祿認為,立法、司法、與行政三權分立,並令人民參與,是立憲的要件 與憲政的真諦。台灣總督府統治台灣,單獨一個機關兼掌三權的專制統制,最初 雖有施行的必要,但是地方安固,民智漸開之後,也將逐漸失去存在的根據。117 以此,若依真正立憲法制的制度,憲法當行於台灣,台灣的法律應與日本本國一 致;則六三法的問題,最後應是撤廢總督的委任立法權,由帝國議會制定施行於

114林呈祿<六三問題之運命>,黃頌顯編繹《林呈祿選集》,頁 75。

115林呈祿<六三問題之運命>,黃頌顯編繹《林呈祿選集》,頁 77。

116林呈祿<六三問題之運命>,黃頌顯編繹《林呈祿選集》,頁 78。

117林呈祿<六三問題之運命>,黃頌顯編繹《林呈祿選集》,頁 78~79。

台灣的法律。

對此一結論,林呈祿提出了詰問︰「在台灣的漢民族,有舊有的歷史、特殊 的民情、風俗與思想文化,果真能與大和民族,在全然相同的制度下被統治嗎?

對於此點,日本學者岩崎氏認為,台灣民族在祖先不同、歷史不同、風俗不同、

言語不同、思想觀念皆不同於日本民族,就知其不能同化。118」因此,林呈祿對 於同化的問題,抱持否定的看法,亦即否定同化的可行性。同時,林呈祿對於人 類之共同幸福的增進,不必以民族同化為條件的說法,深表同感。他指出世界上 最理想的殖民地制度,是所謂的自治殖民地。英國治下的加拿大、澳大利亞,住 民權利受到尊重,擁有民選議會,是自治殖民地的楷模。119

在《沿革誌》的記載,認為內地延長主義是以民族的融合為根本,議會請願 是民族自決、民族自治為依據,形成民族的對立。議會請願並非以設置單純的地 方議會為目的,而明顯帶有民族運動的色彩,因此,動輒表現出意欲脫離統治權 的運動趨向;不管本運動現在含有什麼內容,運動者做任何的辯明,本運動至少 邁向殖民地自治運動的一個階段,而其運動將繼續到獲得完全殖民地自治為止,

是沒有疑問的。120

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是強調台灣的特殊性,無疑是知識分子對內地延長政 策,投下了反對票,然而也致使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民族對立加深,引起統

118林呈祿<六三問題之運命>,黃頌顯編繹《林呈祿選集》,頁 79~80。

119林呈祿<六三問題之運命>,黃頌顯編繹《林呈祿選集》,頁 80。

120 《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篇,中卷第二冊政治運動,頁 13。

治當局的猜忌與壓制,這或許是請願運動失敗的命定原因。

整體而言,這個請願運動的本質,乃是第一次大戰後,受威爾遜的自由主義 的民族自決思想的影響,所催生的台灣民族自決論,這樣的思想,直接注入台灣 議會請願運動的意識型態中,這樣的「民族的想像」,成為往後十餘年,台灣抗 日運動中,唯一能連結各派的共同立場。